2021年3月12366热点问答——契税的常见问题(三)

山东税务 1周前

01

我公司和甲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将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判决给我公司,我公司无法取得购房发票,应持什么材料申报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第一条规定:“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02

某公司以其房产投资入股我企业,我企业需要缴纳契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八条的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03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房产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04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个人名下房产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合伙企业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05

某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难题,将单位集资建成的普通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职工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通知》(财税〔2000〕130号)规定,对各类公有制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而采取集资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单位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经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房改部门批准、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如属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均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免征契税。

06

某企业承受国家土地使用权,国家减征其部分土地出让金,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减征的土地出让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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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12366省级中心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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