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讲全:税法中的“加计”抵税(附:账务处理要点)
首先,之所以使用“抵税”这个词汇,是因为同样对于“加计”来讲,增值税方面有抵扣、抵减、扣除等称呼,而企业所得税则一般称为扣除。我们分别来看。
一、增值税之加计抵减
(一)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注: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下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执行新政策。)
(二)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会计分录
1、正常计提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实际缴纳并确认加计抵减金额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其他收益
注:增值税加计抵减,实质上乃是政府补助,并非增加了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之加计扣除
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按照9%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基础上,若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依法抵扣——相当于加计1%了。
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注:农产品增值税加计扣除(抵扣),只是将一部分(即1%部分)原已作为原材料成本的金额,结转(调整)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里了。
三、企业所得税之加计扣除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企业(下述“制造业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政策)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企业(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的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需要指出的是,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无论上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还是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实际上只不过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增加这部分扣除项目,而并非是企业实际上发生(支付)此项(加计)费用或者支出;因此,(加计)费用或者支出本身不作账务处理,只是因为加计扣除,而影响(减少)了实际需要计算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