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民营企业订立合同法律风险及其规避
企业作为重要的商事主体,频繁的商事交易是其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这往往体现为对外交易,订立合同自然是不可缺少的。如何订立合同?是一门学问。尤其是在商事领域,合同就是当事人确立的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它是优先于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获得适用的。就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在商事交易中的重要地位也是不言而喻的。何况,订立合同对于企业来说亦是利益攸关的事情,甚至也是企业生死存亡之所在,故而,不可不察。
第一,合同主体的法律风险。首先要考察的就是交易对方的缔约能力,交易对方是否具有缔约能力,这往往作形式审查就可以了,例如自然人要看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是法人,不仅要审查缔约资格,还要看代表权限等。其次,还要看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这需要尽量做到实质审查。尤其是对于第一次发生业务且涉及金额较大,建议企业了解对方信誉度和履约能力,包括到工商部门查询登记情况,或者到对方企业实地了解,还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或其他网站上查询交易对方涉诉案件的情况,全面了解对方的在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审判情况以及执行情况等。
第二,合同形式的法律风险。合同形式多种多样,并不拘于书面形式,在实践中,我们也了解到,很多企业因信任或面子而轻视书面合同订立引起的纠纷较多。其实,要想建立严格的合同管理制度,签订书面合同是必要的。俗语讲“口说无凭,立字为证”,书面合同不仅将签订时双方的意思表示固定下来,一旦发生纠纷,还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因而,建议企业不要采取口头合同形式,尤其是较重要的业务,除了标的较小或即时履行的业务外,均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授权代理的法律风险。委托也是一种合同关系,订立合同最好亲自为之,如果因故确实需要委托别人代表自己订立合同的,建议企业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务必注明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授权时限等内容,尽量不要出具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同样,与对方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也要认真审查其代理权限和身份。
第四,格式条款的法律风险。有时企业为了提高缔约效率,节省时间,往往会提供格式合同,虽然法律对格式条款有专门的规定,尤其是对于格式条款发生争议之后如何进行法律解释,都有所规定,但需要把握的原则是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关注合同提供方设计的格式条款,仔细阅读、认真研究,确保己方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可以要求对方针对提示、说明义务做出承诺或说明,避免签订之后再通过司法程序否定格式条款效力。
第五,合同空白或约定不明确的法律风险。在生活中,我们常常会看到有的合同中存在空白下划线填写条款,这涉及签订合同的一个细节性的问题。实践中往往存在着只关注主要条款而忽视这些条款,被单方补填而引发纠纷的情况,建议企业对有用的条款填写完整,无用条款标注“无内容”或划线作废。还有的合同中对于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确,尽管《民法典》的合同编对于约定不明确有相应的处理规则,但是不利于己方利益之维护。因而,建议订立合同时予以明确,以便在对方不恰当履行时依法行使权利。
第六,合同生效或成立条件设置的法律风险。合同一般以各方签字盖章为成立条件,实践中因落款处签字盖章问题引发的纠纷较多,笔者曾经注意到一个案件就是“签字盖章”中间的一个标点符号而引发官司,这是得不偿失的。因而,建议对签字、盖章是单一行为合同即成立还是必须同时具备合同才成立进行明确,同时建议注明签订时间,必要时在多页骑缝加盖印章。
还有,一般情况下合同应由签订方各执一份或数份,实践中存在合同一方表示不持有合同的情况,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合同总份数和各自所执份数,并严格按照约定持有,同时注意不要将自己签字盖章后的合同交对方拿回去签字盖章。
第七,合同效力的法律风险。合同有效或无效是法律规定决定,是由法院主动审查认定的,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注明的“生效”条件并不代表合同当然有效,但是,法律规定的存在就是给人们以相应的预期。这就要求订立的合同时务必保证合同订立过程以及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因而,建议企业签订合同时关注合同内容是否涉及特许经营、是否有损公共利益,不要以内设机构名义签约、不得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等。
第八,担保的法律风险。在司法实践中,企业因担保而发生的纠纷比比皆是,而且担保的形式丰富多彩,常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但还会出现一些非典型的担保方式,因而,建议企业在订立合同中明确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如果要求保证人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建议注明“连带保证”字样,同时建议注明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
以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的,实践中因未办理登记而引起的纠纷较多,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的同时或签约后立即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未设立,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建议在抵押合同中就拖延、拒绝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形签订违约条款,或者约定转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对方提供质押担保的,务必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尤其建议企业在质押合同中明确质押财产的权属,以及品牌、规格、型号等,并与出质人完成质押担保物或者权利凭证的交接手续,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务必及时办理质押登记。
以留置方式行使债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仅适用于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情形下根据约定而占有的物,建议企业在合同中对留置权进行明确约定,出现可以行使留置权情形后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物,切勿随意扣押债务人其他物品,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争议解决条款的法律风险。一则选择仲裁还是诉讼,企业在订立合同就要明确,仲裁效率高,但一裁终局,救济途径少;诉讼时间长,但救济途径相对多一些。二则,管辖法院的约定,如果约定适当,这在解决纠纷中可以节省大量的精力与时间等成本。因而,建议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的司法管辖地或者选择明确的仲裁机构,减少对方当事人以约定不明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