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与恶、美与丑的精准定义

“善”与“恶”是伦理学的一对范畴,关于善恶本质的争论由来以久,至今仍无定论。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人们的一切社会行为都必须以“善”与“恶”作为方向标和价值尺度,人们对于“善”与“恶”内涵的不同理解,就形成了不同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进而产生不同的价值选择和行为结果。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善”与“恶”概念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对于“善”与“恶”内涵的不同理解,可以分化为若干不同的学术派别和理论体系,理论界的许多重大争论都起源于“善”与“恶”的不同理解。因此,对“善”与“恶”进行精准定义是社会科学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关于善与恶的争论

关于善与恶的本质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通情达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善指顺理,恶指违理,即善指通情达理者为善,违背常理制度者为恶。然而,这种观点并不能说明“理”的本质是什么?“情”的本质是什么?显然,“理”有“善理”与“恶理”之分,“情”也有“善情”与“恶情”之分,说明“理”与“情”本身并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最终标准,更不能作为善与恶的本质定义。

2、顺其自然论。这种观点认为:顺应自然规律是善;违背自然规律的就是恶。春天是万物生长的时期,随顺自然就是要爱惜万物,不要去伤害它,它还在生长期,处处要保护它、爱护它;夏天是成长期,还是要保护它;秋天是收获期,果实就可以采摘了。这此就是善,反之就是恶。然而,善与恶的根本目的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属于社会的范畴,而不是属于自然的范畴,它虽然受到自然规律的影响,但本质上并不取决于自然规律。因此,自然规律本身并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最终标准,更不能作为善与恶的本质定义。

3、良心决定论(或性德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性德是我们自性本具的德行,就是平常老百姓说的“良心”。人的行为只要顺着性德来,就会觉得舒服;人的行为只要逆着性德来的,心里就会不安。在一个家庭中,父慈子孝就是随顺自然,就是性德,就是善;如果父亲不慈爱儿女,儿女不孝敬父母,这就是违背性德,就是恶。然而,虽然,“善与恶”的判断标准与核心内容是由主体的基本状态来决定的,但是“善与恶”的判断标准与核心客观一定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显然,“良心”与“性德”都是一种主观反映的范畴,既不能作为判断“善与恶”的客观标准,也不能作为定义“善与恶”的客观内容。

4、权利义务对等论。这种观点认为,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自由和不伤害他人之自由的折中,通过一个漫长却必经的过程,善恶标准、政治文明才可能得以重建。这种观点比较接近善与恶的本质,因为一旦权利与义务出现严重的的不对等,必然会打击善的力量,助长恶的力量,导致社会秩序的破坏,最终导致社会生产力的倒退,形成恶性的价值循环。不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只是为善的形成与发展创造条件,而不是善本身;相反,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只是为恶的形成与发展创造条件,而不是恶本身。

5、利他利己论。这种观点认为,善就是利他,恶就是利己。这种观点把善与利他,恶与利己生硬地、机械地联系起来。事实上,利己如果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就不应该算作是恶;相反,利他如果不利己,也不应该算作是善。不过,有一点可以基本肯定:“善”中通常包含着更多的利他因素,“恶”中则包含着更多的利己因素。

6、立场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任何一件事情本身无所谓善与恶,也无所谓对与错,只是我们本身的立场和角度都不同,看一件事才有了所谓的善与恶、对与错。世俗人认为:对我有利的就是善,对我不利的就是恶。这种观点,只承认了善与恶的个体性与特殊性,而否认了善与恶的社会性与普遍性,属于典型的主观虚无主义。事实上,虽然不同的个体具有不同的善恶判断标准,但整个社会也必然有共同的善恶判断标准。

7、愿景边界论。这种观点认为,善是我们人性达成的愿景,恶是我们人性应守住的边界,我们应该用达成愿景还是守住边界的方式去管理人性。这种观点,把人们对于善的主观态度当作善本身,把人们对于恶的主观态度当作恶本身。

8、利益决定论。这种观点认为,善的定义就是有利于人类(弗·培根语),恶的定义就是有害于人类。这种观点,虽然已经触及到善与恶核心本质的边缘地带,但阐述得既不全面,也不准确。

二、善与恶的基本要素

要想全面认识善与恶的真实内涵,就必须道德了解善与恶的基本要素。归纳起来,善与恶的内涵主要有如下基本要素:

一是,善与恶主要与主体的行为有关。善与恶通常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来表现的。不过,有些思维类事物(如理论、观点、主义等)之所以称之为善,主要是因为这些思维很可能会导致善的行为;有些资料类事物(如工具物、标志物等),之所以称之为善,主要是因为这些资料类事物很可能与善的行为直接相关。统一价值论认为,事物可分为三大类:资料类事物、行为类事物、思维类事物。其中,真与假主要与思维类事物有关,善与恶主要与行为类事物有关,美与丑主要与资料类事物有关。

事物的分类如下图:

二是,善与恶主要与主体的利益有关。判断一个行为类事物是属于善还是属于恶,主要看它是否有利于主体的利益。凡是有利于主体利益的行为就是善,凡是不利于主体利益的行为就是恶。事物的价值参量可以用来描述该事物相对于主体的利益属性。那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价值参量来描述事物相对于主体的利益属性呢?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最大价值率,为此,主体就会对具有不同价值率的行为类事物产生不同的态度,并形成不同的善与恶的选择倾向性。事物的利益属性(或价值特性)主要有三个价值参量来描述:价值量、价值率、价值率高差。其中,“价值量”是指事物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相对于主体所拥有的价值量,用Q来描述;“价值率”是指事物在单位时间内产出价值量Qo与投入价值量Qi之比值,用Ψ来描述,即Ψ=Qo/(Qi×T);“价值率高差”是指事物的价值率Ψ与主体的中值价值率之差Ψ0,用ΔΨ来描述,即ΔΨ=Ψ-Ψ0。根据统一价值论的“价值率高差选择法则”,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决定着该事物对于主体的根本利益属性:当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其价值收益率较大,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而使人产生善的选择倾向性;相反,当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小于零时,其价值收益率较小,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消极的意义,从而使人产生恶的选择倾向性。

善与恶的利益区分如下图:

三是,善与恶主要与主体的立场有关。世界上各种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某个主体的利益一旦发生变化通常会引发其他主体的利益变化,同一行为类事物往往会对不同的主体产生不同的价值属性或价值属性,并使主体产生不同的善与恶的选择倾向性。例如,同样的社会改革,对于改革受益者来说就是善行,对于改革受害者来说就是恶行。

三、善与恶的全新定义

根据以上分析,由此给出如下 定义:

善的本质: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行为类事物,或价值率大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高差的行为类事物,称为善。

恶的本质: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行为类事物,或价值率小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高差的行为类事物,称为恶。

善与恶作为一对偶合的价值概念,以“价值率高差等于零”为分界线。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越是远离分界线,其善的程度或恶的程度就越大。

善与恶的函数变化如下图(横坐标为价值率高差,纵度坐标为善与恶的程度):

统一价值论认为,当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行为类事物的实施可使主体的中值价值率得以增长,提高了主体的平均价值收益率,从而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当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小于零时,该行为类事物的实施可使主体的中值价值率得以下降,降低了主体的平均价值收益率,从而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由此,对善与恶做出另一种定义。

善的本质:能够产生正向价值效应的行为类事物,就是善。

恶的本质:能够产生负向价值效应的行为类事物,就是恶。

几点说明:

1、由于主体、介体和客体均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任何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特性均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其价值率高差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量,因此善与恶的分界线总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任何行为类事物的善恶程度也均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2、行为类事物包括行为、行为方案、行为规则、行为规则之规则等,还可以延伸到与行为类事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其他事物(如行为者、行为工具、行为环境等)。

四、善与恶的两种判断标准

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对于行为类事物的善恶也存在两种判断标准。

1、善恶的认识论判断标准。凡是符合道德规范及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事物就是善,凡是违反道德规范及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事物就是恶。

2、善恶的价值论判断标准。凡是能够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即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行为类事物就是善,凡是能够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即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行为类事物就是恶。

善与恶两个判断标准的比较如下图:

五、两种判断标准的注重点

善恶的认识论标准与价值论标准各有不同的注重点,主要表现在:

1、前者注重善恶的形式,后者注重善恶的内容。对某些行为类事物进行善恶判断时,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它在表现形式上的反道德性和非法性,而忽略了它所体现的客观内容的正向价值性。例如,人在抢救伤员过程中有时会违反交通规则。

2、前者注重善恶的形式逻辑,后者注重善恶的辩证逻辑。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种行为类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往往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有些行为类事物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属于有害的,但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却是有益的。例如,人有时会故意伤害他人的自尊心,却是为了刺激他的进取心。

3、前者注重善恶的直观逻辑,后者注重善恶的隐含逻辑。有些行为类事物虽然从直观逻辑上来说是有益的,但它从某种隐含逻辑上来说却是有害的。例如,有些生产行业虽然为社会创造了财富与就业机会,但它隐含着形成了对环境的巨大破坏。

4、前者注重善恶的绝对性,后者注重善恶的相对性。善与恶是相对而存在的,小恶相对于大恶来说是属于善,小善相对大善来说却属于恶。有些行为类事物对于个人来说可能属于恶,但对于集体和社会来说可能属于善;有些行为类事物对于眼前利益来说可能属于恶,但对于长远利益来说可能属于善。

5、前者注重善恶的简单逻辑,后者注重善恶的复杂逻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前者注重动力学逻辑而后者注重统计学逻辑;前者注重自然科学逻辑而后者注重社会科学逻辑;前者注重生物学逻辑而后者注重人类学逻辑;前者注重个人行为逻辑而后者注重群体行为逻辑;前者注重功利性逻辑而后者注重超功利性逻辑;前者注重常态逻辑而后者注重非常态逻辑;等等。例如,医疗系统对于抗生素的大量滥用,将会大大提高致病菌的耐药性,从而很可能使人类面临感染时无药可用的境地。

善与恶两个判断标准的注重点比较如下图:

六、善与恶的最终判断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善恶的认识论标准”与“善恶的价值论标准”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一致的,即:凡是符合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事物,一般都能够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凡是违反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行为类事物,一般都能够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

然而,人类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各种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状态,受众多的主体变量、客体变量和介体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动态性和非线性,因此在很多的情况下,“善恶的认识论标准”与“善恶的价值论标准”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某些行为类事物虽然严重违背当时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有时甚至还会产生巨大的正向价值效应;另一些行为类事物虽然非常符合当时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但它却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产生巨大的负向价值效应。例如,同样是杀人或盗窃(如正义战争的杀人行为、正当的情报获取行为),对于不同的人类主体,在不同的具体条件下,既可以产生负向的价值效应,也可以产生正向的价值效应,根据两个不同的判断标准,既可以判断为恶,也可以判断为善。这就出现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善恶的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出现严重对立时,究竟应该选择哪个标准作为最终标准呢?

不难理解,人类的根本目的在于生存和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切行为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生产价值、消费价值和创造价值,因此,行为类事物的本质特性就是它的价值特性,判断行为类事物的最终判断标准应该是价值论标准,而不是认识论标准。

总之,判断一切行为类事物是否属于“善”或“恶”,主要应该看它是否能够给人类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或负向价值效应,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社会当时的道德及法律规范。善恶的认识论标准必须服从于善恶的价值论标准,价值论标准是检验善与恶的最终标准,即“价值才是检验善与恶的最终标准”。

“有益”是善的本质特性,“符合道德与法律规范”是善的非本质特性;“有害”是恶的本质特性,“违反道德与法律规范”是恶的非本质特性。如果某一个“善行”却能够给社会带来负向价值,那么,这个“善行”必然是一种“伪善”;相反,如果某一个“恶行”却能够给社会带来正向价值,那么,这个“恶行”必然是一种“真善”。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价值需要来追求善,打击恶;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来选择善、远离恶;根据自己的利益结果,来判断善、维护善和传播善,来判断恶、抛弃恶和拒绝恶。正是由于价值或有用性是检验善恶的真正标准,有些人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而刻意包庇恶、容忍恶;有些人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刻意支持恶,压制和阻挠善的传播。

七、善与恶的利益比较

有人肯定会说,这是典型的“有益即善”的实用主义观点。其实,“有益即善”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理解它和怎样去应用它。如果片面地理解它,就必定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错误地应用它,就必定产生社会危害。我们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辩证地理解善与恶的不同利益关系:

1、善有益于他人,恶有益于自己。善主要是通过“先利他、后利己”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利己而很少考虑利他。

2、善有益于多数人,恶有益于少数人。善主要是通过“先利多数人、后利少数人”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而很少考虑多数人的利益。

3、善有益于长远利益,恶有益于眼前利益。善主要是通过“先利长远利益、后利眼前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眼前利益而很少考虑长远利益。

4、善有益于整体利益,恶有益于局部利益。善主要是通过“先利整体利益、后利局部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局部利益而很少考虑整体利益。

5、善有益于高层次利益,恶有益于低层次利益。善主要是通过“先利高层次利益、后利低层次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恶主要只考虑低层次利益(如物质利益)而很少考虑高层次利益(如精神利益)。

善与恶的利益关系比较如下图:

八、善与恶的运行机理

(一)善的运行机理

当某一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该行为的实施将会提高主体的中值价值率(或平均价值收益率),使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促进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使主体产生善的选择倾向性(或善的情感),促进主体增加对该行为的实施规模(加大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善行趋于弱化,该行为的价值率高差逐渐下降,直至下降到零。

(二)恶的运行机理

当某一行为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小于零,该行为的实施将会降低主体的中值价值率(或平均价值收益率),使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不利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使主体产生恶的选择倾向性(或恶的情感),使主体减少对该行为的实施规模(减少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甚至完全拒绝该行为类事物),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恶行趋于弱化,该行为的价值率高差逐渐上升,直至上升到零。

善与恶的运行机理如下图:

九、善与恶的社会博弈

人的一切行为可分为四大类:损人损己型、损人利己型、利人损己型、利人利己型。利人的行为通常会得到他人直接或间接的正向价值回报,损人的行为通常得到他人直接或间接的负向价值回报。

对于损人损己者来说,由于损人损己型行为对于自己和他人都是不利的,因此自己的价值收益率和他人的价值回报率都是负值,行为实施者总是在主观愿望上避免发生(客观因素所造成的错误不予以考虑)。

对于损人利己者来说,只有当利己所产生的价值收益足以抵消损人所产生的负向价值回报,并使其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损人利己的行为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他就会不断加大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该损人利己行为的价值率高差就会不断下降,直到降到零,此时该损人利己的行为将会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规模上。

对于利人损己者来说,只有当利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足以抵消损己所产生的负向价值收益,并使其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利人损己的行为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他就会不断加大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该损人利己行为的价值率高差就会不断下降,直到降到零,此时该利人损己的行为将会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规模上。

对于利人利己者来说,只有当利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和利己所产生的价值收益足够大,并使其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利人利己的行为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他就会不断加大该行为的实施频率、实施幅度和实施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该利人利己行为的价值率高差就会不断下降,直到降到零,此时该利人利己的行为将会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规模上。

正是由于不同民族、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对于善与恶的社会博弈,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好人与坏人的“比例关系”,善行与恶行的“比例关系”,利人与利已的“比例关系”,等等,都会保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下。社会关系(如经济关系、政治关系和文化关系)一旦发生变化,各种善与恶的“比例关系”的动态平衡状态就会被打破,然后,经过一段时间善与恶的社会博弈,又会建立一种新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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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与丑的精准定义

“美”与“丑”是美学的一对范畴,关于美丑本质的争论由来以久,至今仍无定论。从社会实践的角度来看,人们对于一切事物的选择都必须以“美”与“丑”作为方向标和价值尺度,人们对于“美”与“丑”内涵的不同理解,就形成了不同的审美观,进而产生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从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美”与“丑”概念是社会科学的基本概念,对于“美”与“丑”内涵的不同理解,可以分化为若干不同的学术派别和理论体系,理论界的许多重大争论都起源于“美”与“丑”的不同理解。因此,对“美”与“丑”进行精准定义是社会科学(尤其是美学)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一、关于美与丑的争论

关于美与丑的本质认识,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美感说。这种观点认为:美是指使人感到心情愉悦的一种主观感觉。这种观点把美与美感混淆在一起了,美是一客观存在,而美感是人脑对于美的一种主观反映,美与美感的关系在本质上就是主观与客观的关系。显然,把美的主观反映形式定义为美的客观内容是唯心主义的观点。

2、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美是指能引起人们美感的客观事物的一种共同的本质属性。这存在两个方面的错误:一是采用“美”来定义“美”,完全属于同义词的循环解释和循环定义,如果“引起美感的事物就是美”成立的话,那么,就可以得出“引起善感的事物就是善”,“引起真感的事物就是真”等一系列的结论;二是,采用“属性”来代替“关系”,显然,美是一种“关系”,而不是一种“属性”,因为同一事物对于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审美特性,同一事物同一人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具有不同的审美特性。

3、客观说。这种观点最初注重于美的自然属性的研究,发现了有关和谐、比例、对称、多样统一等美的外观形式法则,后来侧重于社会美的研究,以及对美与生活的关系等问题的论述,代表人物有狄德罗和车尔尼雪夫斯基等。然而,这种观点只看到了美的客体性,只看到了美有一些特定的形式法则和自然法则,但是看不到美同时具有强大的主体性,即美在本质上具有对主体的生存与发展的实际意义。

4、主观说。这种观点认为:美是人的意识、情感活动的产物或外射表现,代表人物有休谟、康德、柯罗齐等。这种观点把客观与主观混淆起来了,美属于客观范畴,而“人的意识、情感活动的产物或外射表现”属于主观范畴,显然,采用主观形式来定义客观内容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观点。

5、主客观关系说。这种观点认为:美既不在客观,也不在主观,而在二者的结合中。不过,这种观点并没有阐述美作为一种主客观关系的具体内涵,这种观点并不知道价值关系才是美作为一种主客观关系的真实内涵。

6、超自然说。这种观点认为:美是上帝、神或某种超越主、客观的“第三力量”创造的。显然,这种观点把美进行神秘化、虚无化了。

7、社会实践说。这种观点认为:美的本质是人的本质的对象化,自然的人化,是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真与善的统一,是自由的形式。显然,这种观点把简单的东西进行复杂化、抽象化、模糊化了,因为“人的本质的对象化”,“自然的人化”,“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统一”,“真与善的统一”,“自由的形式”等一系列新概念本身就是一锅糊涂粥。

此外,还有实验美学、游戏说、快乐说、移情说、距离说、表现说、心理分析、格式塔等各种美学流派。

黑格尔与《美学》

二、美与丑的基本要素

要想全面认识美与丑的真实内涵,就必须道德了解美与丑的基本要素。归纳起来,美与丑的内涵主要有如下基本要素:

一是,美与丑主要与物质资料有关。美与丑通常必须通过一定的物质资料来表现的。不过,有些物质资料类事物(如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之所以称之为美,主要是因为这些物质资料类事物很可能与美的物质资料直接相关;有些思维类事物(如理论、观点、主义等)之所以称之为美,主要是因为这些思维类事物很可能会导致美的物质资料,进而导致美的物质资料。统一价值论认为,事物可分为三大类:资料类事物、物质资料类事物、思维类事物。其中,真与假主要与思维类事物有关,美与丑主要与资料类事物有关,美与丑主要与物质资料类事物有关。

事物的分类如下图:

二是,美与丑主要与主体的利益有关。判断一个资料类事物是属于美还是属于丑,主要看它是否有利于主体的利益。凡是有利于主体利益的物质资料就是美,凡是不利于主体利益的物质资料就是丑。中国古代“以羊大为美”,就是指肥大的羊可以给人更多的食物来源和更多的财产收益,从而使人产生美的感受。利益或价值才是人之所以产生美感的根本动因。事物的价值参量可以用来描述该事物相对于主体的利益属性。那么,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价值参量来描述事物相对于主体的利益属性呢?统一价值论认为,人的一切物质资料都是为了追求最大价值率,为此,主体就会对具有不同价值率的资料类事物产生不同的态度,并形成不同的美与丑的选择倾向性。事物的利益属性(或价值特性)主要有三个价值参量来描述:价值量、价值率、价值率高差。根据统一价值论的“价值率高差选择法则”,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决定着该事物对于主体的根本利益属性:当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其价值收益率较大,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而使人产生“美”的选择倾向性;相反,当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小于零时,其价值收益率较小,它对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消极的意义,从而使人产生“丑”的选择倾向性。

美与丑的利益区分如下图:

三是,美与丑主要与主体的立场有关。世界上各种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某个主体的利益一旦发生变化通常会引发其他主体的利益变化,同一资料类事物往往会对不同的主体产生不同的价值属性或价值属性,并使主体产生不同的美与丑的选择倾向性。例如,喜欢抽烟的人,香烟味可使他产生强烈的美感;不喜欢抽烟的人,香烟味可使人产生强烈的厌恶感。

三、美与丑的全新定义

根据以上分析,由此给出如下 定义:

美的本质: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资料类事物,或价值率大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高差的资料类事物,称为美。

丑的本质: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资料类事物,或价值率小于主体的平均价值率高差的资料类事物,称为丑。

美与丑作为一对偶合的价值概念,以“价值率高差等于零”为分界线。资料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越是远离分界线,其美的程度或丑的程度就越大。

美与丑的函数变化如下图(横坐标为价值率高差,纵度坐标为美与丑的程度):

统一价值论认为,当资料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资料类事物的使用可使主体的中值价值率得以增长,提高了主体的平均价值收益率,从而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并使主体产生美的情感;当资料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小于零时,该资料类事物的使用可使主体的中值价值率得以下降,降低了主体的平均价值收益率,从而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并使其产生丑的情感。由此,对美与丑做出另一种定义。

美的本质:能够产生正向价值效应的资料类事物,就是美。

丑的本质:能够产生负向价值效应的资料类事物,就是丑。

几点说明:

1、由于主体、介体和客体均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任何资料类事物的价值特性均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其价值率高差也是一个不断变化的量,因此美与丑的分界线总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任何资料类事物的美丑程度也均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

2、资料类事物包括实物、场、物质系统、物质属性、自然环境、时间、空间、资源、工具、符号、语言等,还可以延伸到与资料类事物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其他事物(如物质资料、思维等)。

四、美与丑的两种判断标准

世界上任何事物可分为事实范畴和价值范畴两大类,事实认识和价值认识是人类两种基本的认识。对于同一事物的认识,人们可以从认识论和价值论两个不同角度进行判断,并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对于资料类事物的美丑也存在两种判断标准。

1、美丑的认识论判断标准。凡是符合审美规范的资料类事物就是美,凡是违反审美规范的资料类事物就是丑。

2、美丑的价值论判断标准。凡是能够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即价值率高差大于零)的资料类事物就是美,凡是能够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即价值率高差小于零)的资料类事物就是丑。

美与丑两个判断标准的比较如下图:

五、两种判断标准的注重点

美丑的认识论标准与价值论标准各有不同的注重点,主要表现在:

1、前者注重美丑的形式,后者注重美丑的内容。对某些资料类事物进行美丑判断时,人们往往只看到了它在表现形式上的审美特性,而忽略了它所体现的客观内容的正向价值性。例如,有些水果从表面上看非常鲜艳光洁,但却是用农药化肥催生出来的。

2、前者注重美丑的形式逻辑,后者注重美丑的辩证逻辑。由于人类社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种资料类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往往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有些资料类事物从形式逻辑的角度来看属于有害的,但从辩证逻辑的角度来看却是有利的。例如,有些食物含有一定的毒性,但从辩证施治的角度,对有些病人有着一定的药物治疗作用。

3、前者注重美丑的直观逻辑,后者注重美丑的隐含逻辑。有些资料类事物虽然从直观逻辑上来说是有利的,但它从某种隐含逻辑上来说却是有害的。例如,在城市绿化过程中大量使用杀虫剂,造成了人类居住环境的隐性破坏。

4、前者注重美丑的绝对性,后者注重美丑的相对性。美与丑是相对而存在的,小丑相对于大丑来说是属于美,小美相对大美来说却属于丑。有些资料类事物对于个人来说可能属于丑,但对于集体和社会来说可能属于美;有些资料类事物对于眼前利益来说可能属于丑,但对于长远利益来说可能属于美。

5、前者注重美丑的简单逻辑,后者注重美丑的复杂逻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前者注重动力学逻辑而后者注重统计学逻辑;前者注重自然科学逻辑而后者注重社会科学逻辑;前者注重生物学逻辑而后者注重人类学逻辑;前者注重个人物质资料逻辑而后者注重群体物质资料逻辑;前者注重功利性逻辑而后者注重超功利性逻辑;前者注重常态逻辑而后者注重非常态逻辑;等等。

美与丑两个判断标准的注重点比较如下图:

六、美与丑的最终判断标准

在一般情况下,“美丑的认识论标准”与“美丑的价值论标准”是基本相同的,有时甚至是完全一致的,即:凡是符合审美规范的资料类事物,一般都能够对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凡是违反审美规范的资料类事物,一般都能够对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

然而,人类社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各种事物之间的价值关系呈现出复杂多变的状态,受众多的主体变量、客体变量和介体变量的影响,具有极大的随机性、动态性和非线性,因此在很多的情况下,“美丑的认识论标准”与“美丑的价值论标准”并不等价,有时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某些资料类事物虽然严重违背当时的审美规范,但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却是微乎其微的,有时甚至还会产生巨大的正向价值效应;另一些资料类事物虽然非常符合当时的审美规范,但它却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产生巨大的负向价值效应。例如,将大量的森林和耕地建设成靓丽的高楼大厦,虽然对当地当时的经济发展产生了良好的作用,但从长远的角度和整体的角度,却挤压了人类的生存空间。这就出现了一个尖锐的问题:如果美丑的价值论标准与认识论标准出现严重对立时,究竟应该选择哪个标准作为最终标准呢?

不难理解,人类的根本目的在于生存和发展,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一切物质资料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生产价值、消费价值和创造价值,因此,资料类事物的本质特性就是它的价值特性,判断资料类事物的最终判断标准应该是价值论标准,而不是认识论标准。

总之,判断一切资料类事物是否属于“美”或“丑”,主要应该看它是否能够给人类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或负向价值效应,而不是看它是否符合社会当时的审美规范。美丑的认识论标准必须服从于美丑的价值论标准,价值论标准是检验美与丑的最终标准,即“价值才是检验美与丑的最终标准”。

“有利”是美的本质特性,“符合审美规范”是美的非本质特性;“有害”是丑的本质特性,“违反审美规范”是丑的非本质特性。如果某一个“美物”却能够给社会带来负向价值,那么,这个“美物”必然是一种“伪美”;相反,如果某一个“丑物”却能够给社会带来正向价值,那么,这个“丑物”必然是一种“真美”。一般情况下,人们总是根据自己的价值需要来追求美,拒绝丑;根据自己的利益诉求来选择美、远离丑;根据自己的利益结果,来判断美、维护美和传播美,来判断丑、抛弃丑和拒绝丑。正是由于“价值”或“有用性”是检验美丑的真正标准,有些人往往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害害,而刻意包庇丑、容忍丑;有些人为了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而刻意支持丑,压制和阻挠美的传播。

七、美与丑的利益比较

有人肯定会说,这是典型的“有利即美”的实用主义观点。其实,“有利即美”本身并没有问题,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理解它和怎样去应用它。如果片面地理解它,就必定得出错误的结论;如果错误地应用它,就必定产生社会危害。我们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辩证地理解美与丑的不同利益关系:

1、美有利于他人,丑有利于自己。美主要是通过“先利他、后利己”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丑主要只考虑利己而很少考虑利他。

2、美有利于多数人,丑有利于少数人。美主要是通过“先利多数人、后利少数人”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丑主要只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而很少考虑多数人的利益。

3、美有利于长远利益,丑有利于眼前利益。美主要是通过“先利长远利益、后利眼前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丑主要只考虑眼前利益而很少考虑长远利益。

4、美有利于整体利益,丑有利于局部利益。美主要是通过“先利整体利益、后利局部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丑主要只考虑局部利益而很少考虑整体利益。

5、美有利于高层次利益,丑有利于低层次利益。美主要是通过“先利高层次利益、后利低层次利益”的方式来达到利己的目的,而丑主要只考虑低层次利益(如物质利益)而很少考虑高层次利益(如精神利益)。

美与丑的利益关系比较如下图:

八、美与丑的运行机理

(一)美的运行机理

当某一资料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大于零,该物质资料的使用将会提高主体的中值价值率(或平均价值收益率),使主体产生正向价值效应,促进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使主体产生美的选择倾向性(或美的情感),促进主体增加对该物质资料的使用规模(加大该物质资料的使用频率、使用幅度和使用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美物趋于弱化,该物质资料的价值率高差逐渐下降,直至下降到零。

(二)丑的运行机理

当某一资料类事物的价值率高差小于零,该物质资料的使用将会降低主体的中值价值率(或平均价值收益率),使主体产生负向价值效应,不利于主体的生存与发展,使主体产生丑的选择倾向性(或丑的情感),使主体减少对该物质资料的使用规模(减少该物质资料的使用频率、使用幅度和使用强度,甚至完全拒绝该资料类事物),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丑物趋于弱化,该物质资料的价值率高差逐渐上升,直至上升到零。

美与丑的运行机理如下图:

九、美与丑的社会博弈

人的一切物质资料可分为四大类:害人害己型、害人利己型、利人害己型、利人利己型。利人的物质资料通常会得到他人直接或间接的正向价值回报,害人的物质资料通常得到他人直接或间接的负向价值回报。

对于害人害己者来说,由于害人害己型物质资料对于自己和他人都是不利的,因此自己的价值收益率和他人的价值回报率都是负值,物质资料使用者总是在主观愿望上避免发生(客观因素所造成的错误不予以考虑)。

对于害人利己者来说,只有当利己所产生的价值收益足以抵消害人所产生的负向价值回报,并使其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害人利己的物质资料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他就会不断加大该物质资料的使用频率、使用幅度和使用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该害人利己物质资料的价值率高差就会不断下降,直到降到零,此时该害人利己的物质资料将会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规模上。

对于利人害己者来说,只有当利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足以抵消害己所产生的负向价值收益,并使其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利人害己的物质资料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他就会不断加大该物质资料的使用频率、使用幅度和使用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该害人利己物质资料的价值率高差就会不断下降,直到降到零,此时该利人害己的物质资料将会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规模上。

对于利人利己者来说,只有当利人所产生的价值回报和利己所产生的价值收益足够大,并使其价值率高差大于零时,该利人利己的物质资料才能得以存在和发展,他就会不断加大该物质资料的使用频率、使用幅度和使用强度,然而,在边际效应规律的作用下,该利人利己物质资料的价值率高差就会不断下降,直到降到零,此时该利人利己的物质资料将会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规模上。

正是由于不同民族、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对于美与丑的社会博弈,在一定社会生产力条件下,好人与坏人的“比例关系”,美物与丑物的“比例关系”,利人与利已的“比例关系”,等等,都会保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状态下。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一旦发生变化,各种美与丑的“比例关系”的动态平衡状态就会被打破,然后,经过一段时间美与丑的社会博弈,又会建立一种新的动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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