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指南
外汇管制 ~ 香港对境外投资没有最低要求或任何限制,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或汇出资本,转换和汇出直接投资产生的利润和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交易市场将其资本带入香港,并以同样的方式汇出资金。
会计准则/财务报表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适用。于香港设立的公司必须制备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上市公司必须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私人公司可不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年度财务报表备案,但必须妥善保存会计账簿和记录。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须连同年度利得税报税表(小型法团除外)提交香港税务局。
主要企业类型 ~ 香港主要企业类型: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和私人公司)、合伙企业 、独资企业和境外法团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在香港以成立有限公司最为常见,其中大部分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必须最少有一名自然人董事及公司秘书。非居于香港的人士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有限公司的股东不一定要为香港居民。
境外法团在港开设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并不被视为独立于母公司的法人机构。境外法团的代表办事处功能有所限制,不可以从事营利性的商业活动。
公司注册 ~ 所有在香港从事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否在香港注册成立,都必须在开业后1个月内从香港税务机构(即香港税务局)办理「商业登记证」。
除「商业登记证」外,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本地公司必须从公司注册处申领「公司注册证明书」。在外地成立,但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公司,必须在设立营业地点后1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香港提供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网上申请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一般最快可在1小时内办妥。
香港税项概览
按《税务条例》征收的税款主要有三种,分别为利得税、薪俸税和物业税。
其他税项包括印花税、关税、博彩税和酒店房租税。
香港税制特色:
简单税制
地域来源概念
股息免税
免征销售税 / 消费税 / 增值税
免征预提税(股息和利息)
免征资本增值税
免征遗产税
企业税务 : 利得税
应税人士 ~ 凡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的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企业、信托人或团体,均须课税。境外公司(包括其分支机构)在香港经营业务且从而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收入,以同样方式课税。
课税基础 ~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即只有源自香港的收入才须在香港课税。因此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予以征收利得税。分支机构与公司以相同的方式课税。
税率 ~ 利得税一般税率为16.5%(法团) / 15%(法团以外的人士) 。两级制利得税率8.25%适用于法团首200万港元应评税利润,其后的应评税利润则按16.5%征税。至于非法团,两级制利得税率相应为7.5%及15%。为防止集团企业滥用该制度,关联企业之间只可提名一家企业受惠。
若合伙业务由企业合伙人和非企业合伙人组成,首200万港元的应评税利润将按照相关的利润分配比例分摊予企业合伙人及非企业合伙人,并按较低的7.5%(非企业合伙人)或8.25%(企业合伙人)税率徵收利得税。
应课税入息 ~ 源自香港的所有收入(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除外)均须课缴利得税。香港一般采用「作业验证法」确定利润的来源,即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点,从而确定利润的来源。
部分类型的收入可能未涵盖在一般利得税征收规定范围内,但依据《税务条例》的其他条文被专门纳入香港税收体系而被视为应课税收入;例如,使用香港各类知识产权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参见「预提税」一节的「特许权使用费」部分)。
股息 ~ 股息一般不须课税。股东从须缴付香港利得税的法团所收取的股息免征税; 从境外公司获得的股息属于源自境外的收入,亦不须课税。
资本利得 ~ 香港不对资本利得征税。但如根据事实和实际情况判断,处置资产实质上有贸易的性质,则其收益应缴纳利得税。
可扣除项目 ~ 一般而论,所有由纳税人为赚取应课税利润而付出的各项开支费用,均可获准扣除。但资本性质的开支一般不可扣除。
利息扣除限制 ~ 香港无资本弱化的规定或类似规定,但对于利息支出的扣除有相当限制。例如,向非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如收款人无须在香港就该利息缴税,则此类利息支出不可扣除;在香港经营集团内部融资业务的纳税人向境外关联机构支付的利息除外。此外,香港还具备相关反避税措施,如「保证贷款测试」和「利息回流测试」。
税务优惠 ~ 为鼓励各类行业或活动,香港推行多项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 研发开支加计扣除;
· 境内及离岸基金税项豁免;
· 对企业财资中心的优惠税率;
· 对合资格债务票据所得收益的税项豁免;
· 对再保险及专业自保业务、经营选定一般保险业务的直接保险公司及指定保险公司的一般再保险公司的优惠税率,以及对选定保险经纪业务的税收优惠待遇;
· 对飞机租赁业务、合资格的船舶出租商及合资格的船舶租赁管理商的优惠税率。
亏损 ~ 税务亏损可无限期结转,并可与该纳税人随后年度的应课税利润相抵销。香港相关反避税法规禁止以获得税收优惠为唯一或主要目的收购亏损公司的行为。亏损不可向前结转,亦不可转移至其他纳税人。
外地税款宽免 ~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仅对源自香港的入息/利润征税。因此,在香港经营业务,一般不会有重大的双重征税的问题,如有双重课税的问题,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通常可通过税收协定中的税收抵免或单方面扣除来消除双重课税。
退出税 ~ 香港不对资本利得或资金的汇出征税。但如根据事实判断,处置资产实质上有贸易的性质,则其收益应缴纳利得税。
利得税合规义务
课税年度 ~ 利得税是根据每一课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的应评税利润征收的。一个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通常是指在该课税年度截结的会计年度。
报税 ~ 香港税务局通常于每年四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寄发利得税报税表,供企业填报于报税表内有关上一课税年度结束的会计年度报的所需信息,企业(小型公司除外)提交报税表时须连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交香港税务局。报税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通常是自寄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如企业已委托税务代表,税务代表可根据整批延期计划,申请延期提交报税表。香港不允许集团企业合并报税,亦无针对集团亏损的宽免条文。同一集团的各公司必须分别各自报税和缴税。
缴税 ~ 香港税务局会在收到报税表后寄发评税通知书;企业(及法团以外的人士)收到评税通知书后,一般须根据上一年度评定的利润缴付暂缴利得税。已缴付的暂缴税款会用于抵销该课税年度最终评定的利得税。倘有剩余,则用于抵销下一课税年度的暂缴利得税。
罚款 ~ 纳税人如未能按时履行报税与纳税义务,香港税务局将收取附加费或罚款。
裁定 ~ 纳税人可就《税务条例》的应用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香港税务局亦接受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实质性经营活动要求 ~ 在香港经营的某些业务(如飞机租赁、企业财资中心、专业自保公司、再保险公司、一般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业务、船舶租赁等),若符合最低经营要求,可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最低经营要求将根据不同经营指标(如在香港从事该活动的全职雇员人数,以及在香港发生的相关经营开支数额等)确定。
信息披露要求 ~ 香港是承诺实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共同申报准则的地区之一。根据有关条例,香港的金融机构须向香港税务局申报位于同意进行税务信息交换的国家或地区(根据双边主管当局协议或《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下的多边主管当局协议同意与香港启动自动交换资料关系的国家或地区)的非居民所持有的金融账户信息。
预提税
股息 ~ 香港企业向居民或非居民支付的股息无须缴付预提税。
利息 ~ 香港企业向居民或非居民支付的利息无须缴付预提税。
特许权使用费 ~ 在香港,大部分用于香港的知识产权或授权,或对于支付人可作税前扣除的特许权使用费,均视为应课税收入。一般情况下,应课税的金额为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30%,实际税率为4.95%(对法团而言)。若向非居民的关联实体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而该项知识产权既往为在香港经营业务的人士所有,应课税的金额则为所支付的全部特许权使用费,实际税率为16.5%(对法团而言)。两级制税率同样适用于非居民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支付人须以代扣代缴方式处理有关向非居民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税务事宜。
个人税务 : 薪俸税
应税人士 ~ 任何雇员的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而获得来自香港的工作入息,包括本地雇员和外籍人士,均须课缴薪俸税。
非香港受雇工作的雇员,只有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须征收薪俸税,在香港以外地方提供服务所得的入息可豁免征税。如该非居民雇员在有关课税年度(从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内到访香港总共不超过60 天,则无需就其受雇入息课缴薪俸税。
如担任香港公司的董事,不论于有关课税年度内在港逗留多少天,从该职位所得的入息须全数缴纳薪俸税。
课税基础 ~ 香港实行地域来源征税制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职位、受雇工作或退休金入息均须课缴薪俸税。受雇工作的来源地由雇佣合同洽谈、订立和执行的地点、雇主的居住地,以及雇员薪酬的支付地确定。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所得的全部入息均会被视为来源自香港。而受雇工作来源地是香港以外的地方,但部分职务在香港履行,就在香港提供服务所得入息会被视为来源自香港。
税率 ~ 个人应课税入息实额(即应评税入息减去可扣除额及免税额)以累进税率征税。边际税率由2%至17%不等,最高之税额上限为按15%的标准税率就入息净额(即未扣除免税额的应课税入息)计算的税款。
应课税入息 ~ 个人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总受雇入息减去可扣除的开支(如认可慈善捐款、个人进修开支)及免税额须征税。
应课税入息包括薪金、工资、董事酬金、佣金、花红、奖赏、约满酬金、津贴和其他附带利益。所有退休金均须申报为课税的入息。
个人赚取的股息、利息或资本利得无须缴付薪俸税。但行使、转让或放弃因受雇工作而得到的股份认购权的利益须课税。由雇主提供的津贴、额外赏赐及附带利益亦须课税,包括现金津贴、雇主为雇员履行个人法律责任、可转换成为金钱的利益、教育福利及度假旅程利益。
根据《雇佣条例》的规定而收取的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无须缴付薪俸税,但若获取的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超过《雇佣条例》所规定的款额,所超过的部分则须课缴薪俸税。
住房福利 ~ 如雇主或其相联法团为雇员提供居所,获提供居所的「租值」须课缴薪俸税。「租值」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以雇主给予的入息减去支出和开支(但不会减去个人进修开支),然后乘以10%(酒店和宿舍则为雇员薪酬的4%或8%,具体视酒店和宿舍的房间数而定)。上述计算方法也适用于由雇员自赁寓所,而雇主执行适当的监管程序以退还租金的情况。
可扣除项目 ~ 完全、纯粹及必须为产生应评税入息而产生的所有开支为可扣除项目,包括:
个人进修开支,最高可扣除100,000港元;
居所贷款利息,最高可扣除100,000港元;
长者住宿照顾开支,最高可扣除100,000港元;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或认可职业退休计划产生的强制性供款,最高可扣除18,000港元;
向认可慈善机构作出超过100港元的捐款,扣除额最高不超过减去其他扣除额后的应评税入息的35%;
纳税人或其配偶根据自愿医保计划保单以保单持有人身份为被保险人所缴付的合资格保费,最高可扣除8,000港元;
纳税人或其配偶以保单持有人身份为年金领取人可领取的年金款项缴付合资格年金保费及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最高可扣除60,000港元。
免税额 ~ 在以适用税率计算薪俸税之前,应评税入息可扣除以下免税额:
外地税收宽免 ~ 如雇员在香港以外地区提供服务,并已在提供服务的地区就提供该服务所得的入息缴付税款,而该外地税项与香港薪俸税性质大致相同,可申请避免双重课税。如该地区未与香港订立税收协定(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安排),该部分已被征收外地税款的入息则可获单方面宽免(即豁免征收香港薪俸税)。如该地区已与香港订立税收协定,雇员可根据有关协定,申请以税收抵免的形式获得宽免。
薪俸税合规义务
课税年度 ~ 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报税 ~ 报税表一般以个人为单位填交。已婚人士与其配偶可选择合并评税。另外,如纳税人有不同类别的应课税收入(如薪俸税入息、利得税利润、物业税收入) ,可选择以「个人入息课税」方式进行评税,即合并不同类别的应课税收入作评税。
香港税务局一般于每年5月的第一个工作日向纳税人寄发报税表。个别人士报税表必须自寄发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香港税务局。如以电子方式提交报税表,则自动获延期一个月。
雇员及其雇主须分别提交报税表,申报该雇员在当前课税年度内获得的所有薪酬,包括应课税福利。香港税务局在收到报税表后会寄发评税通知书。
缴税 ~ 薪俸税一般可分两期缴付:(一)于上年3月31日截结的课税年度评定的薪俸税,连同当前课税年度应缴付的暂缴薪俸税的75%,一并于当年1月或2月缴付;(二)剩余的暂缴薪俸税于4月(课税年度截结后)缴付。
罚款 ~ 纳税人如未能按时履行报税与纳税义务,香港税务局将收取附加费和罚款。
裁定 ~ 纳税人可就《税务条例》的应用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
转让定价规则
香港的转让定价规则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转让定价指南,并要求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若两个相联人士间的实际定价与同独立人士达成的定价不同而形成税务利益,香港税务局可对该企业的利润或亏损进行调整。转让定价规则适用于关联交易,包括资产的出售、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不产生香港税项差异的本地交易可获豁免遵循独立交易原则。
香港采用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建议的三层文档结构,即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及国别报告(针对某些跨国实体集团的组成实体)。
香港还立法确定了单边、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安排制度。
反避税规则
对于任何蓄意透过虚假或虚构的交易或利用税务亏损公司,并以产生税项利益为唯一或主要目的而实施避税计划的行为,香港税务局可引用《税务条例》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文来反避税。另外,各税务优惠政策均设有独特的反避税条文规则。
其他税项/征费
物业税 ~ 物业拥有人(业主)须就其位于香港的物业的租金收入缴付物业税。物业税按物业的应评税净值以15%的标准税率计算。物业的应评税净值的计算方法为业主所收取的租金、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减去20%(即修葺及支出方面的标准免税额)。若一家公司将应课税物业的租金收入包括在应课利得税的入息内,则可从应课利得税中扣除已缴付的物业税,或申请豁免缴交物业税。
印花税 ~ 印花税是针对坐落香港的不动产租约、不动产买卖或转让文书,以及香港证券的转让文书而征收的税项。若不动产或香港股票的转让价低于市价,印花税可能会按转让当日的市价计算。
转让香港证券的印花税收费为转让证券价值的0.2%(即购买单据及售卖单据各收0.1%印花税)。
对于不动产租约的印花税,若租期不超逾一年,税率为其一年租期(或更短租期)内须缴租金总额的0.25%;若租期超逾一年但不超逾三年,税率为其年租或平均年租的0.5%;若租期超逾三年,税率为其年租或平均年租的1%。
对于不动产买卖或转让的印花税实行从价计税,非住宅物业的最高「从价印花税」税率为物业售价或价值的8.5%。住宅物业的「从价印花税」税率统一为15%,某些情况下除外。此外,若在取得住宅物业后的36个月内将其转售,须缴交5%至20%不等的「额外印花税」。此外,所有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人士(包括有限公司)购买住宅物业还须按15%的税率缴交「买家印花税」。
若属于集团内部转移且符合特定条件,可申请印花税宽免。
博彩税 ~ 博彩税是就某些博彩活动所得征税,包括赛马投注、足球比赛投注、现金彩票活动、奖券活动;税率为25%至74.5%。抽奖活动的中奖者不需缴交博彩税。
酒店房租税 ~ 酒店房租税是对酒店及旅馆住房征收的税项,每所酒店的东主申报和缴交税项。自 2008 年 7 月1日起,政府把税率调低为客人所付房租的 0%,即免收「酒店房租税」。
关税 ~ 一般而言,进口香港的货品都毋需缴税,惟下列物品除外:进口或在本地制造的四类应课税品,即酒类、烟草、碳氢油类及甲醇;所有在香港道路上使用的汽车,均须缴付首次登记税,该税项由运输署负责征收。
增值税 ~ 香港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遗产税 ~ 香港于2006年取消遗产税。
社会保险费 ~ 雇主及雇员均须定期向强积金计划作出供款,供款额为雇员有关入息的5%,并受限于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就月薪雇员而言,最低及最高有关入息水平分别为7,100港元及30,000港元。对于每月入息不足7,100港元的雇员,由雇主向强积金计划缴纳5%的供款,而雇员则无须供款。对于每月入息达到7,100港元或以上的雇员,雇员及雇主须各缴纳5%的强制性供款,雇员需缴纳的部分由雇主从其入息中代为扣缴。
税收协定
香港已与以下税务管辖区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 :
奥地利 意大利 巴基斯坦 白俄罗斯 日本 葡萄牙 比利时
泽西岛 卡塔尔 文莱 韩国 罗马尼亚 柬埔寨 科威特
俄罗斯 加拿大 拉脱维亚 沙特阿拉伯 捷克 列支敦士登
南非 爱沙尼亚 卢森堡 西班牙 芬兰 澳门特别行政区
瑞士 法国 中国内陆 泰国 根西岛 马来西亚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匈牙利 马耳他 英国 印度 墨西哥 越南 印尼 荷兰
爱尔兰 新西兰(截至2020年8月)
香港于2017年6月7日签订《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