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襄法】一个小三儿引发的官司
这是《有个襄法》第 02 篇文章
一个小三儿引发的官司
1964年,黄某与蒋某结婚,两人从此开始了幸福生活,然而,很是不幸的,女方蒋某不知什么原因,生不出孩子,不知是地有问题还是棍有问题,反正就是蒋某一直没有生育。
后来,二人领养了一个儿子,索性生活也就这么凑合着过下去了。
但是,夫妻之间生活久了,自然就会有矛盾,再加上维系夫妻之间的纽带,并不是自己亲生的,虽然比给隔壁老王养儿子的情况好多了,但总归差别还是很大,黄某越来越不满,渐渐地,棍棍也就开始拐向了外面。
1994年,黄某与比自己小二十岁的张某搞在了一起,并于第二年同居。蒋某得知此事后,多次劝诫,终究没有挽回黄某的心。
1996年,黄某与张某公然在外租房,过起了“夫妻”生活,然而黄某却并未与蒋某离婚。
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黄某去了一趟医院之后发现自己已经是肝癌晚期了,留在这个世上的日子已经不多了。在这段最后的日子里,张某不顾旁人的嘲笑,以一个妻子的样子陪在黄某身边。
黄某深受感动,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那份财产(约为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某,就连最后的骨灰盒,也一并交给张某安葬。
4月20日,黄某的这份遗嘱在该市纳溪区公证处得以公证,两天之后,黄某永远地闭上了眼睛,就此将棍棍带入了天堂。
黄某去世后,蒋某并没有按照黄某的遗嘱行事,张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接到了这么一个案子,大家都有些头疼,一方面,黄某与蒋某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约为8万,那么黄某理当拥有其中的一半,将其赠送给其他人,似乎也没什么不对。
众人目光都停留在了余襄子的身上,余襄子手托着腮,在大厅里来来回回地缓慢踱步。当他意识到大家都在看他的时候,他猛然抬起头说道:你们先吵,我继续想想。
甲方说:我们应该尊重黄某的自由意志吧,而且根据《继承法》来看,遗嘱也是真实的,张某应该获得这比来自黄某的赠予。
乙方说:你说的很有道理,但我总觉得有些不妥,尽管《继承法》有明确法律条文,遗嘱也是真实的,但黄某把遗产赠送给“第三者”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中“基本原则”的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的规定。
甲方沉思片刻,摊开了双手苦笑道:社会公德?法律要跟道德绑在一起吗?如果说是这样,那我们不就开了历史的倒车吗?要知道,整天将道德挂在嘴边的社会,离灭亡也就不远了。
乙方不理会甲方的嘲弄,说道:法律与道德,虽然没有明确的对等关系,但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还是要考虑一些道德的因素。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
甲方继续说道:黄某的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根据《继承法》,就该按照黄某的遗嘱去行事,请问,这个逻辑有错吗?
乙方反唇相讥:你这是明显的线性思维,只看到一个点而看不到一个面,黄某的遗嘱在《继承法》里成立,但是却与社会公德相违背,黄某与张某的同居行为,伤害了蒋某的利益,实际上,黄某与蒋某一直是夫妻关系,至少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
甲方挥了挥手,说道:一码事归一码事,我也承认黄某与张某的行为对于蒋某来说事一种侵犯,但是我们这次是判定的是遗嘱,遗嘱是成立的。
乙方冷哼一声,说道:说了你只看点不看面,法律如果只是考虑单个的因素,那么就不具备法律的效益。在整个层面来说,黄某的遗嘱是在一种违背社会公德的情况下所立,应当是不成立的。
甲方呵呵一笑,说道:难不成法律还管起别人的婚外恋了?
乙方说道:并非如此,我只是说黄某在这个情况下立下的遗嘱,不能生效,仅此而已,就事论事。
甲方不甘示弱,说道:是的,黄某与张某的同居行为的确是违反了社会公德,但是,黄某立的遗嘱怎么就违背社会公德了?
乙方说道:黄某是在违背社会公德的大环境下立下的遗嘱,自然是违背的。
甲方继续说道:那好,最后如果我们判定了张某败诉,你要想想,现在都什么世纪了,难道还不能充分保证个人的自由意志吗?
乙方说道:法律守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底线,这跟是什么年代没有关系。个人的自由,法律是保障的,但也绝不是什么样的自由都要保障。
话音刚落,甲方插话道:那还请告诉我,什么样的自由能保障,什么样的自由又不能保障?
乙方咂了咂舌,说道:至少在目前来讲,黄某的遗嘱对蒋某造成了伤害,而且,他们的关系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这点应当优先考虑。
这时,余襄子站了出来,示意让二位停下来,若有所思地点点头,说道:我知道肯定有很多人会有不服,尤其是充满个性的小年轻,就包括我自己也一样,我们都认为法律首先应当保护的是个人自由,我不知道美国的法律如何,但我认为,法律的精神都是大同小异的,都是保证整个社会的全体福祉。这一件小小的民法案,也让我受益很多。
接着,余襄子喝了一口自己泡的茶,清了清嗓子,说道:以下是我个人的想法,首先,黄某完全可以选择与蒋某离婚后与张某在一起,这是他的自由,然而他却没有做选择,考虑到他的年龄,也许他也是没有意识到这点。作为一个在东西方文化共同影响下长大的我,也不是说某一方就比另一方高尚,没有!我只是觉得,选择即自由。请容许我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黄某可能也是想着碗里的吃着锅里的,我并非反对婚外恋,我的想法是,能不能有点魄力,既然在结婚后爱上了另一个人,为何就不能做出选择,我认为,一个人只有在选择的时候才有自由。
甲方揶揄余襄子道:呵呵,恐怕你是活在理想世界中吧?你以为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选择吗?结婚后你以为想离就能离?多方面的因素牵扯在内,比如说孩子,父母,关系等。
余襄子不由得摇了摇头,说道:不是的,这些都只不过是借口罢了,就好比一个人,工作不顺心,想走又不走,在我看来,他并未作出选择,他要么果断离职去寻找下一个工作,要么就是摆正自己的态度,把手上的这份工作做好。一个整天在抱怨现在的工作而又不离职,当别人告诉他其实他可以选择离职的时候,他又摆摆手说,哎呀,哪有你想的那么简单,我还要还房贷,还车贷,经不起离职呀。请问大家觉得这种人有自由吗?他配享有自由吗?
余襄子停了一会后说道:当然,这些是我的个人观点罢了,总而言之,我觉得只有一个人能够为自己的生活做出选择,负有对自己的责任,那么他才算是一定意义上拥有了自由。
最后,关于这个二奶遗产案,法院在初次判决后,张某不服,提出了申诉,法院二次判决如下:
判决黄某的遗赠行为无效,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下期: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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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名字引发的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