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6 年11月30日高法(2006]165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6]第 165 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附:
关于做好判前释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6 年 11 月 15 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2006]第 165 次会议通过)
一、为切实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全省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有效地化解矛盾和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判前释法是指裁判文书送达前,法官就当事人争执的案件焦点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将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依据、适用的法律及裁判结果。向当事人释明,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三、判前释法主要适用于可能引发上访、申诉、矛盾激化的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其他案件也可以视情形进行裁判前释法
四、判前释法的对象为可能败诉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根据案件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当事人信任的其他人员到场。
五、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承办法官进行释法。其他案件由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审判长两人进行释法;审判长是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和主管庭长两人进行释法。必要时院长.庭长可以参与判前释法。
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可以灵活掌握判前释法的时机,必要时报庭长批准。
七、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判前释法应在合议庭形成多数人意见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合议庭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灵活掌握。合议庭认为需要报庭长或院长批准后释法的,由审判长在审核文书时提出建议.报庭长或院长批准。
八、释法过程中法官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把握需要解释和说明的内容,注意处理好判前释法与保守审判秘密的关系,不得泄漏案件评议和研究过程中的细节及其他审判秘密。
九、判前释法应做好笔录,并要求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在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可以在笔录上签署对释法的意见。
十、对通过判前释法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研究,采取措施子以弥补和纠正必要时报告庭长、院长。
十一、通过判前释法发现当事人可能无法接受裁判结果,并出现过激言行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并积极做好劝解、防范工作。
十二、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继续释法,进一步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可以再次或多次释法。
十三、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应在对当事人进行判前释法的基础上,帮助当事人提高法律认识,加大对案件的调解力度,促使案结事了。
十四、人民法院按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相关案件,均适用本意见。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