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私业务国际收支申报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20190925
本文简要汇总了对私申报的一些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希望能给办理对私申报业务的人员有些帮助,整理过程中难免有所纰漏,欢迎在留言栏补充和指正。本文仅供参考,具体业务操作请咨询当地外汇局!
一、居民身份认定!
据《通过银行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指引(2019年版)》规定。1、个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2、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外国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3、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4、同时持有所属国籍(地区)身份证件和永久居留证件的个人,鉴于国际收支统计采用经济利益中心的居民原则,优先按照永久居留证件认定居民身份;5、持有中国护照的个人需同时配合其他有效证件进行认定,即同时持有中国护照和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非中国居民,不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的个人认定为中国居民。6、个人常住国家(地区)按照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确定。7、“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中国居民,包括境外中央银行、银行、非银行机构和个人;8、“境外居民”是指在境外办理收付款业务的中国居民,包括注册地为中国的机构和中国居民个人。9、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在华国际组织(外交部网站查询)、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领馆不属于中国居民,而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属于中国居民。
1、境外居民账户与境内居民账户之间的跨境收支按照“收入看来源、支出看用途”的原则进行申报。2、根据《细则》第四条,间接申报的范围包括境内居民和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收付款。3、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除涉及资本项目管理、货物贸易进出口核查、代发工资类和涉外收付款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内的涉外收付款外,境内居民机构和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进行间接申报。4、对金额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 (含5000美元)的对私涉外收付款,实行限额下免申报,即个人申报主体可免填涉外收付凭证(含纸质凭证和电子单据)中的申报信息,但境内非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除外。注意,虽然申报信息免申报,但是基础信息一定要及时办理申报。
1、基础信息:涉外收付款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应将相应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采集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涉外收入,应在解付银行解付之日或结汇中转行结汇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涉外支出,境内银行应在审核无误后于款项汇出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内录入/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1).对于涉外收付款中对方收款人或付款人的国别,应申报为该笔涉外收入或付款的对方付款人或收款人常驻的国家或地区。(2).对于境内居民与境外居民之间发生的跨境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境外居民相应的境外账户开户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如:中国居民从境内账户向在香港的同名账户转款,国别应为香港。(3).对于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外发生的收付款,国别项应申报为境内非居民的常驻国家或地区。如:注册地为香港的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向美国收付款,则申报国别应为香港,而非美国。
(1)、持有中国护照或其他中国有效证件的个人,将其因受雇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收入,汇回国内(无论汇给自己同名账户或是其亲属账户),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同理,因其他原因获得收入并汇回国内的,根据境外收入来源申报在相应的交易项目中。(2)、中国居民雇员受境内雇主委派,前往境外工作,境内雇主向居民雇员境外账户汇入的工资,可视为居民雇员将在境外的花费,可申报在“223010-公务及商务旅行”项下。如该居民雇员将这笔收入中未花费部分汇回境内,可申报在“821030-调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项下。(3)、中国雇主向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雇员支付工资时,无论该外籍雇员在中国境内工作时间长短,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该外籍雇员将其工资汇往境外(不论是汇给自己账户还是境外亲属账户),可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调出”项下。(4)、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具有直接投资关系,前者向后者派遣人员工作,薪酬由后者支付,则视同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员工与境内公司具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可申报在“321000-职工报酬”项下。但如境外公司和境内公司没有直接投资关系,则来境内工作的非居民与该境内公司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境内公司支付的报酬视为服务支出,应根据服务项目申报在相应编码项下。(5)、请问支付网上域名注册费应该申报什么交易编码?答:网上域名注册属于网络服务,应申报在227010—电信服务项下。(6)、境内居民机构向境内非居民个人借入人民币,或者境内居民机构借人民币给境内非居民个人,是否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如需申报,则申报在哪个交易编码项下?答:需要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从非居民个人处借入资金,收入申报在“822020”项下;借给非居民个人资金,付汇申报在“821020”项下。留学及教育相关旅行的交易编码区分为一年以上、一年及一年以下,两类编码的选择视申报主体计划或意向的留学及教育时间而定。对不确定时间的留学及教育则视同为一年以上的留学及教育。(8)海外购物退税应申报为旅行项下的退款,并按照有关退款的处理原则进行申报。(9)、居民投保人收到非居民保险人支付的人寿保险福利、年金等申报在“821010-资产-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项下,中国居民保险人向非居民支付的人寿保险福利、年金等申报在“822010-负债-人寿保险和年金权益”项下。
境内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居民账户,境外银行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开立的联名账户视为非居民账户。
七、境内个人不允许拥有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股份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境内个人投资境外上市公司股份,一方面与投资境外证券市场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境外投资有关。以下两方面的法律规定仅供参考(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或许可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的境内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信托公司等。”该规定中明确了只有相关境内机构才可以开展境外证券等投资,不包括境内个人。(2)《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中明确: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上述办法中只明确了境内企业可开展境外投资。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中同样明确只能是境内机构才能进行境外投资。以上法规都没有允许境内个人开展境外证券投资或其他投资。如果问题中的境内个人拥有美国上市公司股份是由于境外融资、股权激励等特殊原因或目的引起的,请详述具体内容,以便于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分析判定。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的规定,如果个人在境外设立的是特殊目的公司并在外汇局办理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其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是合法的;但如果其未办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其持有的境外上述公司股权则得不到法律支持。此外,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境内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等可以通过QDII、沪港通等合法渠道办理,如其未通过合法渠道持有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也得不到法规支持。声明:以上探讨观点仅供参考,一切以文件和当地监管部门答复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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