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然:儒家思想与两汉的孝治和孝行
摘要:“孝”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统治者通过奖励孝悌力田、敬老养老、孝廉取士、进行孝的教育、惩治不孝等方式营造“孝”的风气。在儒家思想的熏陶和政府的引导下,两汉时期涌现出一批孝子孝妇,他们赡养父母、尊敬父母、为父母侍奉疾病、在父母去世后服丧和祭祀。两汉时期“孝”成为一种文化,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即使是夷狄和“盗贼”也都践行“孝”的理念。
关键词:儒家思想;孝 ;两汉
“孝”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孔子关于“孝”的阐述大量见于《论语》,如“孟懿子问孝”一节,孔子认为孝即“无违,”也就是要“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1]汉朝积极弘扬儒家“孝”的思想,以孝治天下,在社会上形成了孝的风气。在儒家“孝”思想的熏陶下,两汉时期涌现出一批孝子孝女,如樊重、鲍永、赵娥等,像石奋这样以孝闻名的家族得到高度评价。[2]本文拟分析儒家“孝”的思想和秦汉时期的孝治与孝行的关系,以期为今日继承发展孝文化提供借鉴。
1.
儒家“孝”思想与两汉时期的孝治
汉代统治者积极弘扬儒家思想,以孝治天下。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诏令、法律、教育等各个方面都推行孝道,在社会上形成了孝的风气。
(一)奖励孝悌力田
为了教化百姓,汉代在地方设置“三老”,[3]并评选孝悌和力田。据《尹湾汉墓竹简》,东海郡一共有38县,178乡,孝、悌各120人。[4]除了给予“孝悌”这一名誉外,还给予他们高于一般民众的奖励,以激励更多的人成为“孝悌”。汉宣帝本始元年,“赐天下人爵各一级,孝者二级”,[5]中元二年汉明帝继位,“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6]可见,一旦成为孝悌,就会不定期的得到皇帝额外的赏赐,这既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收益,因此激励着人们践行孝悌的规范。
(二)敬老养老
汉代统治者不定期赏赐老者,其目的在于“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7]汉文帝指出“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于是“年八十以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8]汉顺帝“赐民年八十以上米,人一斛,肉二十斤,酒五斗;九十以上加赐帛,人二匹,絮三斤”。[9]此外,在法律上也对老年人予以优待,汉宣帝曾下诏“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吿杀伤人,佗皆勿坐”。[10]朝廷奉养老者的举动,对民众起到了示范作用。
汉代对老年人还授予王杖,如东汉章帝章和元年秋七月诏提到:“秋令是月养衰老,授几杖,行糜粥饮食”。[11]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汉简提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入宫廷不趋;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有敢征召侵辱者,比大逆不道”,[12]可见受杖的老者具有相当的地位。这也是敬老的体现。
(三)孝廉取士
据黄留珠估计,汉代共举孝廉约7.4万人,其中西汉约3.2万人,东汉约4.2万人。[13]“孝”成为入仕的重要标准,使孝子能得到实际的利益,从客观上弘扬了孝道,使“孝”在社会中蔚然成风。
(四)孝的教育
《孝经》在汉代受到高度重视,宣帝在民间时曾学习《孝经》。[14]平帝时颁令“序、庠置《孝经》师一人”,后又征天下《孝经》教授。[15]汉明帝还曾下令军队学习孝经:“自期门、羽林之士,悉令通《孝经》章句”。[16]《孝经》在边郡也得到了传播,宋袅为凉州刺史,提出“凉州寡于学术,故屡致反暴,今欲多写《孝经》,令家家习之,庶或使人知义”。[17]
除了官方积极推进孝的教育,家庭也是“孝”教育的重要场所。石奋的儿子们“皆以驯行孝谨,官至二千石”,这与他的教育关系密切。[18]司马谈曾引用《孝经》教导儿子司马迁,“且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此孝之大者”。[19]在官府和家庭的教育下,“孝”的观念愈加深入人心。
(五)惩治不孝
汉代对不孝的子女制定了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从而将“孝”法律化。按照相关文献记载,汉代法律所惩治的“不孝”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告发父母
在汉代,只要是告发父母,无论是否属实,都会受到极其严厉的惩罚。汉武帝时,衡山王与淮南王谋划谋反,同时废除衡山王太子爽。于是爽“使所善白嬴之长安上书,言衡山王与子谋逆”,虽然此事得到查验,衡山王畏罪自杀,但是“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皆弃市”。[20]可见在汉代,即使父亲谋逆,作为儿子也不应告发。贾复之孙贾敏“坐诬告母杀人,国除”。[21]章帝章和元年,刘晃、刘刚诬告其母,有司建议贬为庶人。章帝最后宽大处理,晃由王贬为芜湖侯,刚削户三千。[22]
2、不侍疾病
父母及其他长辈生病时,应当加以照料,且应停止娱乐活动。梁平王刘襄的任后在刘襄的祖母李太后生病时,没有请疾,其去世后又不侍丧,被人告发,以致袅首于市。[23]常山宪王舜病重,太子勃“不自尝药,又不宿留侍疾”,此外还“博戏、饮酒、击筑”。被人告发,废除其封国,己继承常山王位的太子勃被迁徙房陵。[24]
3、不服丧或服丧不严
除前文所引任后不曾侍丧外,元帝时陈汤因“父死不奔丧,坐下狱”。[25]此外居丧期间禁止奸淫。根据《张家山汉简》,丈夫和父母下葬前“奸丧旁者”,属于不孝罪,会遭到弃市的严惩。[26]安帝元初五年赵惠王乾“居父丧,私聘小妻,白衣出司马门,坐削中丘县”。[27]
4、杀害父母
杀害父母,被儒家视为大逆不道的行为,《礼记》记载“子弑父。凡在宫者,杀无赦。杀其人,坏其室,垮其宫而猪焉。”[28]《周礼·秋官·掌戮》载“凡杀其亲者,焚之。”[29]王莽时,东平王云“毒杀其父思王,坐大逆诛死”。[30]根据简牍记载,汉代明确规定“子杀父母”、“奴婢杀主”都要处以“袅其首市”的处罚,而且即便自首也不能减刑。[31]
2.
儒家“孝”思想与两汉时期的孝行
儒家“孝”思想源远流长,前文已述,孔子提出“无违”的孝道观,并将“孝”分为父母生前、死后两个阶段,都要按照礼的要求进行。孟子也非常重视孝,他提出“事亲,事之本也”,“事,孰为大?事亲为大。”[32]《孝经》是对孝道观的总结与完善,其指出“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33]将孔子的孝道观进一步细化,平时尊敬父母、赡养父母,使父母愉悦;父母生病时要尽力侍奉;父母去世后要尽哀、严肃地祭祀父母。这样就把“孝”贯通于各个阶段,为孝子们提供了行为的准则。
(一)“居则致其敬”——尊敬父母
《孝经》中的“居则致其敬”源于孔子的思想。《论语·为政》载孔子言论:“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34]汉儒董仲舒指出“父者,子之天也”。[35]东汉樊重“子孙朝夕礼敬,常若公家”,[36]就是子女尊敬父母的例子。
汉代的孝子们不能忍受自己的父母受到侮辱。鲍永“事后母至孝,妻尝于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37]若父母遇害,则必须为父母报仇。郡吏侮辱阳球的母亲,于是他“结少年数十人,杀吏,灭其家”,并因此而名显一时。女儿也有为父母报仇的义务。赵娥的父亲“为同县人所杀”,而赵娥的兄弟三人都已病故,仇家因此认为“莫己报也”。赵娥等候了十余年,才成功的刺杀了仇家。[38]
(二)“养则致其乐”——赡养父母
赡养父母是“孝”的重要一环,《孝经·庶人章》认为庶人孝的基本内容是“谨身节用,以养父母”,[39]虽然孔子认为“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但在现实社会中,特别是对于贫寒的家庭,“养”才是“敬”的前提。在家境贫寒的情况下尽力赡养父母,是孝的重要标志。如东汉李咸“家贫母老,常躬耕稼以奉养”,[40]江革“少失父,独与母居”,时值两汉之际,革“负母逃难,备经阻险,常采拾以为养”,后来“转客下邳,穷贫裸跣,行佣以供母,便身之物,莫不必给”,通过采拾和为人做工的方式来赡养母亲。[41]孙期“家贫,事母至孝,牧冢于大泽中,以奉养焉”。[42]虽然他们供养母亲的方式不尽相同,但都是在尽力赡养母亲。也有的官员虽然严于律己,生活朴素,但对母亲却尽量提供最好的物质。如孔奋身为姑臧长,自身非常简朴,但“事母孝谨……奉养极求珍膳。躬率妻、子,同甘菜茹”。[43]
一些因为种种原因而“生不识母”的人会主动寻找他们的母亲,并奉养可能是他们母亲的人。如九江太守陈子威曾在山谷中见到一位老妇人,因为其姓氏与其母相同,“因载归家,供养以为母”。[44]
(三)“病则致其忧”——侍奉父母疾病
根据《孝经》,侍奉父母疾病是孝子应尽的义务。《礼记·曲礼下》载“君有疾饮药,臣先尝之。亲有疾饮药,子先尝之”,[45]也就是说孝子应该为父母尝药。汉文帝为代王时就为其母薄太后尝药:“陛下居代时,太后尝病,三年,陛下不交睫解衣,汤药非陛下口所尝弗进。”[46]蔡邕的母亲曾患病三年,蔡邕“未尝解襟带,不寝寐者七旬”。[47]
(四)“丧则致其哀”——安葬父母与为父母服丧
孔子认为,孝是对父母“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48]“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49]可见在父母去世之后,仍然应当继续对父母尽孝,丧礼和祭祀就是父母去世后子女对父母尽孝的表现方式。
父母去世后并不立刻下葬,这一时期就需要子女保护好父母的棺椁。如果出现意外情况,孝子应尽全力保护好父母的棺椁。如蔡顺的母亲去世后,里中遭遇火灾,蔡顺“抱伏棺柩,号哭叫天,火遂越烧它室,蔡顺独得免”。[50]古初为了保护父亲的棺柩“匍匐柩上,以身扦火”,最终“火为之灭”。[51]
父母若是去世于外地,孝子还应迎丧归乡。若这一过程中棺柩遭到意外,孝子也要全力保护。廉范的父亲客死于蜀汉,其“辞母西迎父丧”,但在返回的路上他的船触石沉没,廉范抱着棺柩加以保护,于是也沉入河中。[52]袁闳的父亲袁贺去世,袁闳兄弟迎丧,“縗绖扶柩,冒犯寒露,体貌枯毁,手足血流,见者莫不伤之”。[53]
父母去世后,子女应该为之服丧。公孙弘“养后母孝谨,后母卒,服丧三年”。[54]东汉时期,随着“孝”观念的深入,东汉时孝子服丧更加庄重,申屠蟠在服丧期满后又“不进酒肉十余年,哀思过礼,毁病不自支”。[55]此外,孝子在服丧期间常常“哀毁骨立”,鲍昂“及处丧,毁瘠三年,抱负乃行”,[56]韦彪“孝行纯至,父母卒,哀毁三年,不出庐寝。服竟,赢瘠骨立异形,医疗数年乃起。”[57]
(五)祭则致其严——祭祀父母
东汉时期,皇帝以许可大臣过家上冢为恩赐,大臣也以此为荣。如光武帝“诏异归家上冢,使太中大夫齎牛酒,令二百里内太守、都尉己下及宗族会焉”[58],汉和帝特准韩棱“得过家上冢,乡里以为荣”。[59]《孝经·开宗明义章》指出“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因此,这既是生者的荣耀,又是逝者的光荣,更是光宗耀祖的举动。
祭祀父母在汉代是非常普遍的行为。申屠蟠九岁丧父,“每忌日,辄三日不食”。[60]韩卓的家奴还盗窃食物来“祭其先”,韩卓大为感动,免其为民。[61]张武的父亲因与盗贼交战而死,尸骸丢失,张武就拿着父亲的遗剑,至其父亡处祭祀,他因此被第五伦举为孝廉。[62]
(六)秦汉时期女子的孝行
随着儒家“孝”思想的广泛传播,不但涌现出大批孝子,孝女也大量出现。有父亲坠入江中而死,女儿也在江边恸哭投江的曹娥、叔先雄,[63]也有为父报仇的赵娥,孝顺婆母的姜诗之妻等。[64]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儒家思想的传播,汉代对女性的道德规范也很重视。刘向撰《列女传》,班昭作《女诫》七篇,这些书籍对女性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以至于《后汉书》中第一次将女性的事迹专门汇集为《列女传》,其中多孝顺父母、姑婆以及对丈夫、子女有所匡正者。此外,孝女之所以成为孝女,与其家庭背景也有很大的关系,如姜诗就“事母至孝”,其妻更是“奉顺尤笃”,为其母去江中汲水。他们可能是相互促进的关系。
3.
两汉孝文化的兴盛
两汉时期,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官府以孝治国,民间也涌现出一大批孝子和孝女,他们的孝行被传为美谈。而官府鼓励他们的孝行,并记入史书,使他们能够流芳千古。这就进一步使得“孝”这一儒家思想更加广泛的传播开来,孝文化在两汉时期已然成形。
(一)姓名、孝子图像、孝妇感天故事与孝文化在民间的普及
在孝文化的影响下,以“孝”作为姓名的汉人越来越多,如“刘孝”、“赵孝”、“张孝仲”等,这本身就反映了孝文化对他们父母的影响。[65]
两汉画像石、画像砖中可见大量的孝子图像,这一题材一直延续到后代。其中尤以济宁嘉祥武氏祠中的孝子图最为丰富,画像中《曾子》、《老莱子娱亲》、《丁兰供木人》、《柏榆伤亲》、《邢渠哺父》、《董永孝亲》、《蒋章训》、《朱明》、《李善祭主》、《金日弹拜母像》、《三州孝人》、《羊公》、《魏汤》、《孝子赵询》、《孝孙原谷》、《七女为父报仇》、《帝舜图》等成为孝子图像的代表之作。[66]
两汉孝感故事,以“东海孝妇”和“上虞孝妇”故事为代表,其过程都是孝女被诬告,太守没有明察,然后发生自然灾害,新任太守翻案之后灾害结束。[67]可见,当时“孝妇感天”已经成为一种叙述模式。
(二)夷狄与“盗贼”对孝的重视
夷狄与“盗贼”为儒家所鄙夷,但在两汉时期,他们也逐步接受了“孝”的思想,并加以实践。
汉代皇帝谥号都带有“孝”字,如孝景皇帝、孝宣皇帝、孝明皇帝等,这本身就体现了汉代“以孝治国”的传统。这一传统为匈奴所学习,“匈奴谓孝曰'若鞮’自呼韩邪后,与汉亲密,见汉谥帝为'孝’,慕之,故皆为'若鞮’”。[68]即匈奴单于的单于号也都带有“若鞮”二字,如复株累若鞮单于、呼都而尸道皋若鞮单于等。这体现了匈奴对“孝”的重视。
除了类似匈奴这样的夷狄之国,被称为“贼”的乱军和偷盗者对孝子也往往采取保护的态度。两汉之际的混乱导致不少地区民不聊生,如刘平“朝出求食,逢饿贼,将亨之”,刘平乞求“食母毕,还就死”,贼“哀而遣之”;[69]有强盗晚上到赵咨家抢夺,其至门迎盗,只求留下少量衣服和粮食以供养母亲,以至于“盗皆惭叹,跪而辞曰:'所犯无状,干暴贤者’”。[70]张闳尽力奉养老母,“乃筑土室,四周于庭,不为户,自牖纳饮食而已。旦于室中东向拜母”,以至于黄巾“贼相约语不入其闾”,[71]孙期“事母至孝”,同时“仁让”,“黄巾贼”“相约不犯孙先生舍”。[72] 由此可见,孝子在饿贼、强盗等面前也得到尊敬,他们能够不加以侵犯,这说明“孝”的观念已经渗透到几乎每一个人心中,全社会都形成了“孝”的风气。
4.
结语
由于统治者的提倡,“孝”在两汉时期蔚然成风,无论是上层的皇室大臣,还是下层的民众甚至“盗贼”,都践行着“孝”的理念。“孝”的观念在两汉时期的发展是有其过程的,宣帝以降是西汉“孝”事迹大量出现的时期,而《汉书》、《后汉书》中有大量两汉之际因为孝“匈奴不入”、“感动饿贼”的故事,东汉时期孝的事迹更是远远多于西汉,特别是“孝妇”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以至于专门设《列女传》加以记载。刘向作《列女传》,班昭作《女诫》,这些书籍对“孝”观念在女性中的普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两汉时期的“孝”思想,在今天也有其现实意义。其赡养父母、尊敬父母、在父母疾病时悉心照料这些思想是我们应当继承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诸如在父母去世后“哀毁骨立”等行为我们是不当提倡的。在提倡孝文化,提倡关爱老人的今天,我们要对古代的孝思想加以扬弃的继承,取其精华,剔其糟粕。
注释
[1] ﹝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清嘉庆刊本)卷二《为政第二》,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5346页。
[2] 《史记》卷一百零三《万石张叔列传》,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3346页。
[3] 《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42页。
[4] 张显成、周群丽:《尹湾汉墓简牍校理》,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4页。
[5]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42页。
[6] 《后汉书》卷二《显宗孝明帝纪》,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96页。
[7] 《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3页
[8] 《汉书》卷四《文帝纪》,第113页。
[9] 《后汉书》卷六《顺帝纪》,第264页
[10]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58页。
[11] 《后汉书》卷三《章帝纪》,第157页。
[12] 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筒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
[13]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兰州:西北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2页。
[14] 《汉书》卷八《宣帝纪》,第238页。
[15] 《汉书》卷十二《平帝纪》,第355页。
[16] 《后汉书》卷七十九上《儒林列传上》,第2546页。
[17] 《后汉书》卷五十八《虞傅盖张列传》,第1880页。
[18] 《汉书》卷四十六《万石卫直周张传》,第2194页。
[19] 《史记》卷一百三十《太史公自序》,第4001页。
[20] 《汉书》卷四十四《淮南衡山济北王传》,第2156页。
[21] 《后汉书》卷十七《冯岑贾列传》,第667页。
[22] 《后汉书》卷十四《宗室四王三侯列传》,第553-554页。
[23] 《汉书》卷四十七《文三王传》,第2214-2215页。
[24] 《汉书》卷五十三《景十三王传》,第2434-2435页。
[25] 《汉书》卷七十《傅常郑甘陈段传》,第3007页。
[26]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第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7页。
[27] 《后汉书》卷十四《宗室四王三侯列传》,第559页。
[28] 《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十《檀弓下》,第2846页
[29] 《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十六《掌囚》,第1908页。
[30] 《汉书》卷八十四《翟方进传》,第3436页。
[31]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第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39页,第151页。
[32] 《十三经注疏·孟子注疏》卷七下《离娄章句上》,第5921页。
[33] 《十三经注疏·孝经注疏》卷六《纪孝行章第十》,第5557页。
[34] 《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卷二《为政第二》,第5346页。
[35] 苏兴撰,钟哲点校:《春秋繁露义证》卷十五《顺命》,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04页。
[36] 《后汉书》卷三十二《樊宏阴识列传》,第1119页。
[37] 《后汉书》卷二十九《申屠刚鲍永郅惲列传》,第1017页。
[38] 《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第2796-2797页。
[39] 《十三经注疏·孝经注疏》卷三《庶人章第六》,第5542页。
[40] 周天游辑注:《八家后汉书辑注·谢承后汉书》卷三《李咸传》,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63页。
[41] 《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1302页。
[42] 《后汉书》卷七十九上《儒林列传上》,第2554页。
[43] 《后汉书》卷三十一《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第1098页。
[44] 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议校释》卷三《愆礼》,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38页。
[45] 《十三经注疏·礼记注疏》卷五《曲礼下》,第2745页。
[46] 《汉书》卷四十九《爰盎晁错传》,第2269页。
[47] 《后汉书》卷六十下《蔡邕列传》,第1980页。
[48] 《十三经注疏·论语注疏》卷二《为政第二》,第5347页。
[49] 《十三经注疏· 礼记正义》卷五十二《中庸》,第3535页。
[50] 《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1312页。
[51] 《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1315页。
[52] 《后汉书》卷三十一《郭杜孔张廉王苏羊贾陆列传》,第1101页。
[53] 《后汉书》卷四十五《袁张韩周列传》,第1525页。
[54] 《汉书》卷五十八《公孙弘卜式儿宽传》,第2619页。
[55] 《后汉书》卷五十三《周黄徐姜申屠列传》,第1750页。
[56] 《后汉书》卷二十九《申屠刚鲍永郅惲列传》,第1023页。
[57] 《后汉书》卷二十六《伏侯宋蔡冯赵牟韦列传》,第917页。
[58] 《后汉书》卷十七《冯岑贾列传》,第645页。
[59] 《后汉书》卷四十五《袁张韩周列传》,第1536页。
[60] 《后汉书》卷五十三《周黄徐姜申屠列传》,第1750页。
[61] 《后汉书》卷六十八《郭符许列传》,第2233页。
[62] 《后汉书》卷八十一《独行列传》,第2682页。
[63] 《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第2797页。
[64] 《后汉书》卷八十四《列女传》,第2783页。
[65] 《后汉书》卷十一《刘玄刘盆子列传》,第480页;《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1298页;《后汉书》卷六十八《郭符许列传》,第2231页。
[66] 骆承烈,朱锡禄:《嘉祥武氏墓群石刻》,《文物》1979年第7期;杨子墨:《两汉山东墓葬石刻的孝礼文化》,《淄博师专学报》,2013年第3期。
[67] 《汉书》卷七十一《于定国传》,第3041页;《后汉书》卷七十六《孟尝传》,第2472页。
[68] 《汉书》卷九十四下《匈奴传下》,第3829页。
[69] 《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1296页。
[70] 《后汉书》卷三十九《刘赵淳于江刘周赵列传》,第1213页。
[71] 《后汉书》卷四十五《袁张韩周列传》,第1526页。
[72] 《后汉书》卷七十九上《儒林列传上》,第2554页。
本文原载《秦汉研究》第十四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