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专题二:多人殴打一人致其轻伤,全部担责还是部分担责?

1、问题提出: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多人殴打一人致其轻伤的案例,可谓比比皆是,那么,在这样的案件中,是全部以故意伤害罪处理,还是只处理其中的一部分人?没有实务经验的人,会觉得这根本就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当然是全部参与人都涉嫌犯罪,全部人都应该接受刑事处罚。现实生活往往比理论上的描述要精彩得多,复杂得多,还真不能一概而论。

先举一个案例:某甲生日的当天,邀请朋友十人一起喝酒聚餐,在邻桌喝酒的八人声音较大,某甲让对方小点声,引起对方不满,某甲与邻桌的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甲的朋友一看甲被人欺负,也一起上去殴打某乙,其中甲的朋友某丙拿起啤酒瓶子,将某乙的头部打伤,经鉴定,某乙头皮裂伤为轻伤。

后经查明,动手打某乙的人包括甲、丙在内一共有六人,其中,给某乙造成实际伤害的是甲的朋友丙。

2、意见分歧:

对于上述应当追究那些人的刑事责任,可能会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某甲及其朋友六人均应承担刑事责任。

理由是,根据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成立要件。(2)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各共同犯罪人认识到他们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后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根据部分实施,全部责任的原则,在共同犯罪中,全体嫌疑人对造成的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虽然能明确实施伤害行为的具体行为人,但全体嫌疑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应对伤害结果共同负责。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一般共犯的成就条件:(1)各共同犯罪人有实施的犯罪行为,(2)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合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3)造成危害结果。所以只要多人共同实施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满足这三个条件都属于共同犯罪。

第二种意见:虽然某甲等六人都对某乙实施了殴打,但具体给某乙造成伤害的是某丙,按照罪责自负的原则,应该由某丙承担刑事责任,其他人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事情的起因是某甲引起的,具体伤害结果是某丙造成的,二人作用相当,应当追究刑责,其他四人作用相对较小,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检视说法:

在司法实务当中,对于上述案例如何来处理,不同的办案人员会有不同的看法,导致案件处理的偏差较大,不同程度的存在司法处理不统一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不同办案人员对共同犯罪的理解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案件错综复杂,各有各的特点,改变其中的一个条件,结果可能会截然不同。

个人认为,对于事先经过共同的预谋的共同犯罪案件,由于每个人对将要实施的伤害行为都有充分、明确的认识,每个人的行为不再是单独的个人行为,而是形成了实施伤害的共同行为,体现了共同的犯罪意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坚持“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即,每一个人的行为后果均由共同犯罪的所有成员来承担。

对于事先没有通谋的案件,比如本案的案例中,甲与朋友一起喝酒过程中与邻桌的乙发生口角,事件具有突发性特点,甲与乙撕扯过程中,并未授意其他人一起打乙,更没有想到丙会拿啤酒瓶子打乙的头面部,此种情况造成他人伤害后果的,应当由直接致害人丙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动手的人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为什么这么说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第一、甲与其朋友没有规范的共同犯意。甲与乙之间发生厮打,甲的朋友帮忙的行为,无法推定甲一定同意朋友的帮忙行为,甲的心里甚至是排斥的,只是在混乱中,甲无法去阻止。因此,此种情况不能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

第二、丙的行为系“实行过限”,对于丙拿啤酒瓶子打人的行为,更是超出了甲及其他同伴的意料,丙有点“不讲武德”,别人都是拳脚,丙却利用工具,由此给乙造成伤害,理应由丙一人担责。

第三、退一步讲,如果没有丙的加入,这个案件很可能就是一个打架斗殴事件,警方顶多对双方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没有人报警,也许会不了了之。是丙的行为将事态升级为刑事案件,如果让每个人都承担由丙造成的后果,显然违背常理。

在现实中还有很多复杂的情况。比如一群人打一个人,将被害人打成轻伤,经过警方侦查,始终查不清到底是由谁造成的伤害后果,在这种情况下,那么,对不起,每个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有人会说,我就踢了一脚,我就推了一把,怎么能让我承担刑事责任呢?只能算你“倒霉”,谁让你动手啦?

综上,个人认为:对于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全体人员都要对犯罪结果负责;对于事先没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犯罪过程中又没有形成新的共同的犯意,谁造成的伤害谁负责,无法查明是谁造成伤害的,由全体人员负责。

4、现实指导意义:

第一、通过共同犯罪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打群架的代价是相当高昂的,特别是你的朋友、同学、同事被人欺负,邀请你去给站场撑腰,或者约定一起教训对方,这里面的风险太大了。你可能会极力克制自己的行为,尽量不要造成严重后果,但你却左右不了其他人的行为,而此时你们的行为已经被看做一个“整体”,只要有一个人没把握好行为尺度,你就会受到“牵连”,所以,这种事,你还是考虑好了再做决定。

第二、在现实中,青少年学生打群架的案件占有很大的比率。如果不幸你的孩子也参与了打架,造成对方被害人轻伤以上的结果,由于案件的复杂性,一定要找一个懂法律实务的人,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与司法机关充分沟通、交换意见,为孩子争取一个最好的结果,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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