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社协同育人:法律是依据更是机遇
来源:人民政协报
家庭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如何收到出其法律的预期效果,对家庭教育产生实际的促进作用?笔者认为,除了思考如何根据法律的相关要求来落实指导家庭教育外,还有一点至关重要,就是如何推进家校社协同育人。
在近30年的“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研究实践中,笔者认为厘清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目标、各方边界,以及如何协同等三方面的问题尤为关键:
一问: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目标是什么?从实践来看,家校社协同育人目标有:帮助学校,帮助家长,帮助学生等三个方面。目前,大多数区域与学校的家校社协同育人,都停留在帮助学校这一目标;家校社协同育人的目标如果是帮助家长,那么,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组织、活动、内容等方面,都要围绕教会家长做家长。现在家庭教育的能力与水平,的确需要提高,但家校社协同育人,简单定位在“帮助家长做家长”这个层面,尚嫌不够。一是学校教育与社区教育尚有进一步提升与改进的空间;二是没有遵守协同育人各主体平等、互助、共商、共进的基本原则;家校社协同育人目标如果是帮助学生,那么,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组织、活动、内容等方面,都是围绕如何培养学生。家庭、学校、社区的着力点都在于自己如何在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各尽其力,怎么样与其他相关方协同,来帮助我们(各方)培养学生,而非仅仅要求别人(他方)如何去教育学生。纵观当下,各地家校社协同育人实践,都有向他方提出要求,而非从自己(我方)如何去努力,再去寻找别人(他方)的支持与帮助。如果不解决这一问题,各方只会成为互相指责的“推卸”关系,谈不上教育各主体协同育人。
二问:家校社协同育人的各方的边界是什么?任何工作都应该有边界,家校社协同育人是多主体、多内容、多纬度、多方式的,边界意识尤为重要。在家校社协同育人工作中,育人主体与育人内容的边界一直是实际工作的“障碍”。结合多年的家校社实际工作经验,笔者用这样的表述来描述家校社协同育人的边界与作用——“家庭与学校在教育孩子方面,如同一个股份公司,家长是公司董事长,学校是CEO;家长是公司终身持股人,学校是公司阶段持股人;家校是教育合伙人。”这说明家长与学校在孩子教育过程中,应各自承担责任(各方职责边界)。有了边界,能尽职尽责;没有边界,揽功推责。家校社三方育人主体,由于各自资源、使命、条件不同,各自所能承担职责不同,所以就有了各自的教育边界。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主体边界不是泾渭分明的;更不是楚汉之界,各行其是。
三问:家校社协同育人如何协同?家校社协同育人,核心在育人,重在协同;育人是目标,协同是路径。家校社协同育人,可以从目标协同、内容协同、方式协同、效果协同等方面协同。
目标协同旨在关注培养什么样人,内容协同重在关注用什么培养人,方式协同则强调怎么样培养人,效果协同就是培养成什么样的人。在家校社协同育人实际工作中,会出现主体不明或者过于依赖一方的问题,会出现内容过于单一或过于简单,会出现方式过于程式化或单方把控等问题。而这些也是影响家校社协同育人目标是否能够达成,各方是否认可,效果是否优良,活动是否持续等方面的关键原因。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的法治化进程,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情。这势必对我国家庭教育能力与水平有积极推动作用。而这一切,只是开始,家校社各方必须在实际工作中各负其责,使法律预期效果真正得以实现。
(方华,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教育局长专业发展中心主任,全国教育局长研究联盟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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