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以假乱真 法院判退67万再赔82万!
2017年底,丘女士在杭州市江干区某高档小区购置了一套房产,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确认了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总价76万余元。
但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约定材质产生了争议。
原来,丘女士与装饰公司约定整屋家具基本采用榉木实木框架材质,地毯为新西兰进口。但丘女士检查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发现,大部分家具并非榉木实木框架,地毯也缺乏进口证明材料。
双方协商不成,丘女士向江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软装合同并由装饰公司“退一赔三”。
装饰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家具即便存在问题也应该减少相应价款,不需要全部退货。所涉家具是装饰公司向某家具公司定做的(约定价款20余万元),定做时约定的材质就是榉木实木框架,所以装饰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三倍赔偿。
家具公司陈述,虽然当时合同约定的家具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但后期深化图纸时,装饰公司的工程师变更了家具材质,家具公司是按约定生产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涉三方实地对家具材质进行了确认,有16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不含榉木;另有8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仅在部分位置含有少量榉木。
来源:杭州中院 江干法院
嘉宾:杨绍云律师
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主任
方弘:丘女士要求“退一赔三”即70多万的装修款加上装修款的三倍,共计200多万,她的诉讼请求对于装饰公司惩罚力度是非常大的。您觉得这个事情是否构成欺诈?丘女士能不能够维权成功?
杨绍云律师:本案在法律上适用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根据上述法律,装饰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个案件是典型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欺诈。原告丘女士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方弘:欺诈的后果是退一赔三吗?
杨绍云律师:从法律上看,欺诈确实是要“退一赔三”。这是法律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
方弘:合同上约定是榉木框架并没有明确需要家具完全使用榉木。装修方在一些家具中使用了少许榉木。装修公司还算不算欺诈?
杨绍云律师:虽然双方的约定不是特别明确,这是商家在玩文字游戏。但是,如果装修部分符合约定,也可以理解为商家的误导行为。所以,装饰公司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误导,并适用三倍赔偿金规定。
方弘:装修公司说已经全部装修完成,如果让其全赔,可能投入的部分成本或者大部分成本就收不回来了,这对于装饰公司来说是否不公平?
杨绍云律师:这种情况,法律是有救济机制的。丘女士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签订或者履行合同的过错程度,合同相关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解除合同是否意味着装上去的东西要全部拆走?根据民法原理,还要投入更多的费用去拆除叫做添附。这种情况可以抵扣一部分不再返还,可以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即便是合同解除也不见得要全部拆除返还。
方弘:江干法院认为,被告装饰公司自行对外定制有关家具、采购配饰,赚取了高额差价,应当承担出卖人的合同责任。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中,大部分家具材质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对全部家具的买卖合同应予准许。
对于地毯采购问题,被告提供的材质证明不足以证明案涉地毯材质系进口,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地毯采购买卖合同的主张,亦予以准许。但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装饰设计部分、硬装部分,不应解除。
最终,江干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增加赔偿82万余元。
装饰公司为它的违约的行为付出了比较惨重的代价(共计损失100多万)。但丘女士“假一赔三”的请求其实是没有得到全部支持,您觉得其中的原因是什么?
杨绍云律师:本案当中没有直接判退一赔三,我估计是采购地毯、采购家具以及装饰合同是在一起的一个合同。合同解除以后,因为添附不可移动或者是拆除需要花费更大代价,为了避免这种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已经完成的部分做了一个折价的补偿。
但是,单独看地毯采购和家具采购,本案应该认定为欺诈行为。所以,“退一赔三”的请求应该是能够得到支持的。
只有在特别情况之下法院会酌情裁量(适当的抵扣或者是减轻赔偿责任)。实际上,法定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法律是会支持的。
因此,本案的经验是:大家签订装饰合同可以分开以不同的合同来处理,就容易获得“退一赔三”的支持。
方弘:在生活中大多数人都遇到各种各样的装修纠纷,但是真正维权成功真的很少,并不都像本案中丘女士一样获得了高额的赔偿。您觉得问题主要是出在哪?咱们消费者装修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才能够避免类似这样的坑?
杨绍云律师:从本案情况来看,丘女士在她的房屋装修上花了很多的心思和精力。
首先,在装修合同中可以对材质要有特殊要求。消费者要达到维权成功的目的,就要对相关的领域有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本案中江女士维权成功的关键就在于对榉木框架材质和进口地毯的约定。如果约定不明,就无法证明装饰公司是以次充好。
其次,可以在合同中提特别的要求。比如:选材要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要使用某一个品牌的配件或材料,需要有清晰的约定。尤其在目前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占有主导地位的。就怕我们消费者自己意识不够清晰,没有提出特别的要求,就给无良商家留下了极大的空间。
再者,需要建立一个建设工程的意识,环保、工艺、监理,产品质量都需要有合格证。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有验收过程或者是请第三方监理机构介入代为验收。
供应商所供应的产品的主要材料、采购凭证、来源,要约定装饰公司要保留每一份凭证。
实践中,装修还涉及很多隐蔽工程,例如:电线、砂浆、埋藏在墙里的水管。
我们要的是最终合格的装修,而不是打官司获得若干倍的赔偿。
因此,消费者最好让律师一同去谈判,合同就会做得比较到位!
方弘:之前,我的一位电台同事花了几十万去装修。最后发现装修质量有瑕疵。但是,无论通过什么方式维权,都没有成功。因为,她没有一个较为具体的合同。这也确实是咱们老百姓只注重口头约定造成的结果。
提醒广大消费者:类似大宗的消费,需要仔细的把重要事项约定好。如果不知道怎么约定,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人士。一旦出现纠纷,发生损失,也可以得到很好的保障。
嘉宾:杨绍云律师
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