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醉驾 却牵连儿子、被害人四人同被判刑!
谢启达律师
云南同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昆明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及建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联系:18314312315
2014年7月8日晚,徐师傅在酒后倒车时撞到了骑电动车经过的姚师傅,致其腿部、腰部受伤,姚师傅的弟弟立即报警。随后,徐师傅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为了让父亲逃脱刑事处罚,在案件开庭的前一日,徐师傅的儿子小徐和老友王某约姚师傅见面,请求姚师傅在法庭上说一些有利于徐师傅的话,并支付了五万元钱。
在徐师傅受审的法庭上,姚师傅果然改口称是他当时看错了,发生事故时徐师傅所在的车好像没有动。小徐又找到当晚在场的一名证人杨某“作证”称,事发时车钥匙一直在其手里,徐师傅没机会发动车辆。
最终,他们的谎言被司法机关戳破。除了徐师傅最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外,小徐及王某涉嫌妨害作证罪,姚师傅、杨某涉嫌伪证罪,四人均被查获。
经审理,顺义法院认为,姚师傅、杨某作为徐师傅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中的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关键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均构成伪证罪;小徐、王某指使他人作伪证,两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作证罪。
最终,原本是交通事故被害人的姚师傅因犯伪证罪获刑一年,小徐因“救父”行为犯妨害作证罪获刑一年两个月,其余二被告人也均获刑。
方弘:为了使自己的父亲免受刑事处罚就买通了受害人,可能有人会觉得这就是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受害人都不想追究了,为什么检察机关、法院还要追究呢?
谢启达律师:因为,这个案件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危害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它不是一般民事纠纷可以私了,而是由国家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是一般的民间纠纷引起简单的刑事案件,涉及到民事侵权、财产损害方面的侵权,可以在双方和解以后,办案机关根据案件的情节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但是,本案涉嫌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其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违反的是《刑法》,是不能私下处理的。
所以,即便双方私下讲和,司法机关还要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方弘:受害人姚师傅因为收了小徐5万块钱,就撒谎说自己没有被轿车撞到。他这样一说,法院就认定他构成了伪证罪。我们可能觉得姚师傅也就说了个谎话,为什么会上升到构成犯罪的程度呢?
谢启达律师:按照《刑法》第305条的规定,伪证罪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在刑事案件当中,如果证人、鉴定人、记录人或翻译人做了虚假的陈述,对案件本身定性起到影响,就会构成伪证罪。
姚师傅本来是受害者,但是在他改变了口供,告诉法庭老徐的车子没动,没有撞到他。这种虚假陈述将直接导致对老徐的定罪,即老徐没有犯罪事实。他的虚假陈述对案件本身定性和事实的认定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因此,姚师傅的行为构成伪证罪。
比如,在强奸案中,女方报案说男方违背了自己的意愿强奸了自己。但是,如果男方给了女方钱,女方就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女方的陈述就改变了事实,可能涉嫌伪证罪。
如果原本男女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的,但是事后女方报警说男方强奸。那么,女方就涉嫌了诬告陷害罪。
如果女方在发生关系后威胁男方,说如果男方不给钱就告男方强奸,那么女方又涉嫌敲诈勒索罪。
所以,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改变陈述是很危险的,不单纯是伪证罪的问题。
如果老徐并没有撞到姚师傅,而姚师傅却编造说老徐撞到他,姚师傅就会涉嫌诬告陷害罪。如果姚师傅本来没有被撞,但是他威胁小徐要钱,并表示小徐如果不给他钱,他就说老徐撞了自己,姚师傅有可能又构成敲诈勒索罪。
所以,姚师傅的教训是深刻的。
如果小徐要帮助父亲,其实有个合法的好办法。小徐可以把5万元作为赔偿金付给姚师傅,并道歉获得姚师傅的谅解,同时请姚师傅出具谅解书。这样司法机关在定罪量刑方面对考虑从轻处罚的。
方弘:小徐等人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认定。司法审判是非常权威的,而且整个程序都是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的。欺骗法庭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您提到还一个非常关键点,就是小徐不用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也可以帮助老徐免于受到刑事处罚?
谢启达律师:对。如果老徐取得了姚师傅的谅解,办案机关也可以根据老徐犯罪行为的情节做出相对有利的处罚。如果犯罪行为本身情节比较轻微的,可以直接撤销案件,免于起诉。
方弘:也就是说,姚师傅如果谅解了老徐,他仍然可以名正言顺拿到这5万块钱,因为是对他的赔偿,而且也是为了取得他的谅解,他也不至于犯罪。而老徐虽然不一定会免刑,但是至少肯定是可以从轻处罚?
谢启达律师:对。
方弘:从刚才您说到了敲诈勒索,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类似敲诈勒索的事件。例如,纠纷中的受害人跟施害人说,如果不给我多少多少钱,我就要报警,我就要追究你的责任。这会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谢启达律师:如果控告报案的是真实的事实,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即受害人拿了钱,不起诉,是可以的。因为,其没有虚构事实,不构成敲诈勒索。
方弘:小徐是整个一系列犯罪的指挥者,他的罪名是妨害作证罪。他的罪名为什么跟受害人姚师傅的罪名又不一样呢?
谢启达律师:因为,主体不一样。姚师傅是特殊主体,是伪证罪中所指的证人。妨害作证罪是一般主体,对本罪的主体,法律没有特殊的要求。小徐通过威胁、贿买等方式,让证人改变陈述,编造虚假事实,构成妨害作证罪。只要有让证人改变陈述的行为,行为人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无论证人有没有收钱,案件有没有因为证人改变陈述而有变化,都构成妨害作证罪。
小徐救父的心理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所采用的这种方法是不对的。他可以积极的代他的父亲老徐支付赔偿费用给姚师傅,求得姚师傅的谅解,对他父亲也可以起到帮助。但是他直接要姚师傅改变陈述,就构成犯罪。
方弘:小徐,姚师傅,他的朋友小王,都是法律意识太淡薄了,可能他们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希望谢律师给大家做一个提醒,在遇到一些纠纷,尤其是涉及到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大家怎么做才是能够真正的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谢启达律师:我们要懂法、知法,还要守法。
另外,对于醉驾,大家不能抱有侥幸心理。特别是公务人员,如果因为醉酒受到刑事处罚,还将面临开除公职的后果。而且他们的子女也会因为父母受到刑事处罚而影响警察相关院校的录取,以及入党也会受影响。
所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