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后24小时内讯问地点的理解争议
言不由衷 音乐: 刘德华
案情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刑事拘留后24小时以内应进行讯问,发现不应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有意见认为,此处的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不能在所外,否则要纠正。为此产生分歧。
浅析
关于刑事拘留这一措施的操作,一直有很多误区。例如,以前一直有人认为,要把人送到看守所内才算执行刑拘,这样导致一些办案人抓到嫌疑人后不去宣布,而是带到看守所后才宣布,形成很多执法问题。
本案其实也是一个误区,误认为24小时内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其实也不尽然,合理地说,一般都是在看守所内进行,特殊情况下也不一定,例如异地抓捕,疫情防控期间遇核酸检测等。
分歧者意见认为,从文理上看,由于第86条规定了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那么如果不关起来怎么释放,故而推导出24小时内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的结论。
文理解释者的理由虽有一定道理,但是并不妥当。首先是,释放的前提并不必然是指人要被关在看守所内,还可以是指人被公安机关控制。因此,文理解释理由并不全面。其次是,上述解释理由不符合24小时内讯问制度的目的。该制度的目的应是为了防止抓错人,越早讯问越好,不一定非得等到送看以后才进行。原理上,从抓到人宣布、捺指纹那一刻起,有条件的就可以立即开展讯问(当然还有一个24小时送看制度,这个不能违反)。
综上,刑拘后24小时讯问是一个刚性制度,是必须执行的制度,把握住其目的来执行,更能有效防范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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