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骗闺蜜40多万,无力还债对两闺蜜下狠手,如何评价本案?
【简要案情】KTV老板王燕常到某美容院消费,时间久了,便和美容院员工李萌成了“闺蜜”,李萌借投资项目从王燕手中套取了42万元,实际上李萌把钱全部挥霍在赌博和购买汽车等高档消费上。几个月后,面对王燕的追债,李萌便以100万为代价雇男子刘某杀害王燕。刘某按照李萌提供的王燕家庭住址,深夜潜入王燕住处对其行凶,王燕趁机拨通男友的手机,男友在手机中听到王燕的呼救声报了警,警方迅速赶到王燕住处,刘某已逃离现场,警方将奄奄一息的王燕送医,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而李萌却到医院看望王燕,并假惺惺地流下了眼泪。
李萌眼看杀死王燕的行动落空,又把黑手伸向了自己的另一位“闺蜜”于芳,于芳也是该美容院常客,李萌为了弄钱便萌生了杀死于芳的想法。一天,李萌以为于芳肩部美容为借口,欲为于芳注射塑形针,实际上李萌准备采取注射毒药的手段,杀死于芳劫财,而于芳觉得自已的肩部不需要美容,拒绝了李萌的要求。
经过警方的日夜奋战,不久便将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如实交待了李萌雇其杀死王燕的事实。警方在对李萌审讯中,李萌又交待了自已准备杀死于芳的事。
本案例源自于真实案件,发表此文时,李萌及刘某已被投送监狱服刑。以下根据刑法及相关理论对李萌的行为定性进行分析,旨在普法,敬请指正。
针对王燕,李萌及刘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理论在刑法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实践中,除了单个人犯罪外,绝大多数犯罪由多人共同实施,共同犯罪的各参与人相互鼓励、相互配合更容易完成犯罪,对法益的侵犯程度更高,因此,准确认定共同犯罪,针对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准确适用刑罚,不遗漏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对于准确打击犯罪、保护法益意义重大。
关于共同犯罪,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尚存传统刑法主张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共同犯罪理论,及新刑法理论主张的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本文采违法层面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下分析基于该理论。
顾名思义,共同犯罪是由多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而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度并不相同,根据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从理论上将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分为,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不可能没有正犯,但可能没有教唆犯和帮助犯。正犯是指按实施法益侵犯行为的人,最具可罚性,教唆犯是引起或强化正犯犯罪意图的人,帮助犯是从物理上或心理上对正犯起到帮助作用的人。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可罚性依赖于正犯,通过正犯间接地侵犯法益。
从处罚上,共同犯罪各参与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对应于理论分类,正犯一定是主犯,教唆犯一般为从犯,不排除为主犯,帮助犯一定是从犯,胁从犯相对特殊,可能为从犯也可能为主犯,如有的胁从犯开始被胁迫参与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表现积极,起到了主犯的作用,就应当按主犯处罚。
本案中,刘某直接实施杀害王燕的行动,为正犯,而刘某的杀人行为是由李萌引起的,因此,李萌为教唆犯。在这起共同犯罪中,有正犯,也有教唆犯,但没有帮助犯。刘某与李萌涉嫌故意杀人罪,刘某为正犯,系主犯,李萌系教唆犯,为从犯。由于最终没有发生死亡结果,因此,两人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
针对于芳,李萌涉嫌故意杀人罪(预备)
当一个犯罪行为具备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或危险结果时,是犯罪的最完整形态,即犯罪既遂。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有些犯罪往往没能达到既遂的状态,犯罪停止于某一过程,即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以下仅讨论与本案有关的犯罪预备。
根据《刑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是犯罪未完成形态之一,是犯罪着手前的行为。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犯罪预备对法益侵犯的危险程度,大多数情况下,犯罪预备行为不具有可罚性,但是,如果犯罪预备行为对法益侵犯的危险程度较高,实施预备行为后立即实施法益侵犯行为时,这种情况下的犯罪预备具有可罚性,如行为人趁夜间天黑人稀跟踪女孩准备实施侵犯的,行为人跟踪行为就是犯罪预备,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预备行为对女孩性行为自主权具有高度危险性,因此,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尚处于预备阶段,但仍具中罚性,应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相反,行为人在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实施同样行为时,对女孩子性自主权的危险程度就较低,这种情况下,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一般不具有可罚性。
本案中,李萌意图杀害于芳以取财,李萌将含有毒药的针扎向于芳时为故意杀人行为的着手,而为杀死于芳准备毒药及劝说于芳肩部塑形的行为故意杀人的预备行为。本案中,针对于芳,李萌涉嫌故意杀人罪(预备)。
结语: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本文重点就共同犯罪相关理论及犯罪未完成形态进行了简要说明。本案中,李萌针对王燕和于芳,分别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预备),两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