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62期』为什么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查不到发票信息呢?
问:请问一下为什么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只能查到10月23日以前的发票信息,10月24日以后的都没有呢?11月份的也查不到?
答:首先一起看一下学员提问的具体情况。
作为外贸企业,这位同学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时将用于退税的发票选择了抵扣。
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操作时,外贸企业未进行退税勾选确认的发票,相应的发票信息是不会传递到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这样会导致获取不到发票信息,无法申报退税。因此,建议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外贸企业拿到发票后先尽可能进行用途区分。
(注意:仅外贸企业、外综服企业具有退税勾选功能权限。)
那么如果出现抵扣、退税勾选错误该如何调整呢?
1.“发票抵扣勾选”需要调整为“发票退税勾选”的操作
“发票抵扣勾选”数据需调整为“发票退税勾选”数据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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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否已用于纳税申报 |
具体情形 |
操作明细 |
发票尚未用于纳税申报 |
已“抵扣勾选”,尚未“申请统计” |
(1)取消原勾选; (2)选择“退税勾选”。 |
已“申请统计”,尚未“确认签名” |
(1)撤销统计; (2)取消原勾选; (3)选择“退税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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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认签名”,尚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
(1)撤销“确认签名”并撤销统计; (2)取消原勾选; (3)选择“退税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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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已用于纳税申报 |
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可撤销 |
(1)撤销申报; (2)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首页,选择“回退税款所属期”,回到上一所属期; (3)撤销“确认签名”、“申请统计”; (4)撤销“抵扣勾选”并进行 “退税勾选” |
当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不可撤销 |
外贸企业应向主管征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进行处理。 注:每张发票只能开具一次《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额转出情况核实函》,即只能进行一次内销转出口业务。 |
“发票退税勾选”数据需调整为“发票抵扣勾选”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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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否“确认退税勾选” |
发票是否已用于退税申报 |
操作明细 |
发票已“退税勾选”,尚未“确认退税勾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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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消“退税勾选”; (2)选择“抵扣勾选”。 |
发票已“退税勾选”并已“确认退税勾选” |
发票尚未用于退税申报 |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其他申报向导—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数据; (2)查询“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明细数据”,如审核通过,则可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次日后重新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 |
发票已用于退税申报,且符合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条件 |
(1)外贸企业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转内销证明”; (2)外贸企业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的,在税务机关审核通过次日后,可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于“出口转内销发票勾选”模块进行勾选,然后进行统计、确认,相关税款可以用于抵扣。 |
表格内容来源于厦门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