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69期』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相关知识

问:你好,我想了解一下备案单证都有哪些,如何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

答: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24号)第八条第四项规定: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目前对于备案单证有部分地区是要求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申报,有的则只是手工填写备案单证目录,具体以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填写出口货物明细数据后,点击“基础数据采集”模块中的“企业经营情况”——“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录入”,进入单证备案的录入。

进入后,点击“生成备案”,并补齐备案信息。

数据录入完成后,打印备案单证目录时,需要在“免抵退税申报”模块的“打印信息及其他申报报表”进行打印。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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