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问答第117期』出口退税申报时明细录入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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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申报时明细录入的注意事项
1问:报关号的录入规则
答:在录入出口明细时,报关单应按照:报关单号+0+项号的规则进行录入。比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三项商品,则编写规则依次为 18位海关报关单号+0+01,18位海关报关单号+0+02,18位海关报关单号+0+03,依次类推。
2问:一张报关单对应两张出口发票,在出口货物明细表中怎样录入?
答:一笔出口开具了多张出口发票,在录入出口明细时,可以把多张出口发票号都录入在对应的出口明细中。因为在做出口明细时报关单号不允许重复录入,如果出口发票号连续,则可简化录入如:201901-05;如果出口发票号不连续,则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录入:201901/03/05。
3问:外贸企业,一张进项发票对应两张报关单,应该如何录入呢
答:申报录入时,如果在同一批次内申报可以直接录入即可,注意要使用同一个关联号。
如果是要分开批次申报则需要按各自申报的数量比例折算对应的金额录入即可。其中注意:2018年5月1日后已经取消分批单,分批申报不需再录入。
4问:代理证明上有多条货物信息,那么,在录入代理证明号时,怎么录入呢?
答:代理证明号的录入规则是:代理证明编号+两位项号。如果一张代理证明上有多条货物信息,应按顺序编排,即代理证明编号+01,代理证明编号+02,代理证明编号+03依次类推。
5问:人民币结算,业务类型怎么填写?
答:人民币结算的情况下,需要在业务类型选择KJ, 跨境贸易,备注里写上“跨境贸易”(视各地区要求而定)。如果是外贸企业,注意进货和出口的明细都需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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