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注销时的账面未分配利润,要视同分配征收个人所昨税?

有网友发我这么一幅图片,说是该市(全国经济百强TOP县级市)税务局发布的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注销时,发现“注销时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应当转为查账征收后,按查账要求进行清算申报后再注销;注销时有未分配利润的,应视同分配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微波将此消息与几位朋友分享后,大家都表示,“呵呵”。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发布),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所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其业主(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还有以前年度应征税的未分配利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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