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小律说: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2021年1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次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私募基金命名要求的通知》,重申私募基金名称应严格遵照《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基于前述,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如何应对相关内容的最新监管要求成为热点话题,基小律对前述通知及其重要内容进行了整理。主题:关于《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发布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经营范围”及“私募基金名称”监管要求的提示
编号:(2021)提示第4号
致: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2020年12月30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新规》”),其第三条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作出了限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2021年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登注函〔2021〕16号,以下简称“《经营范围通知》”)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登记作出统一要求。2021年1月26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对《私募监管新规》第三条的适用进行解释,以2021年1月8日为基准作出新老划断。次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严格规范私募基金命名要求的通知》,重申私募基金名称应严格遵照《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基于前述,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如何应对相关内容的最新监管要求成为热点话题,我们对前述通知进行了整理,将其重要内容总结如下,供各位参考。根据《适用通知》,《私募监管新规》第三条的新老划断具体适用情形如下:(1)《私募监管新规》发布日(2021年1月8日)前已提交申请但未完成登记的申请机构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并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间,协会将对外公示前述情况;逾期仍未能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在整改完成前,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2)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的,视同新申请机构,其名称及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私募监管新规》的要求。(3)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的,其名称及经营范围应当符合《私募监管新规》的要求。此前,受限于各地企业登记政策限制,《私募监管新规》出台后暂无相应的企业登记系统与政策支持,由此也引发业内对新设基金管理人难度的广泛讨论。为便利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经营范围通知》将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统一为: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此外,基金业协会也重申了私募基金的名称合规要求。基金业协会于2021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私募基金命名要求的通知》重申私募基金名称应严格遵照《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要求,不应出现“人力资源”、“企业服务”、“商务管理”、“企业管理”等字样。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的要求,“私募投资基金名称应当列明体现基金业务类别的字样,且应当与基金合同、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约定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方向和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一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资”、“混合投资”、“固定收益投资”、“期货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证券投资”字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称中可以使用“创业投资”、“并购投资”、“基础设施投资”或者其他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的字样。如未体现具体投资领域特点,则应当使用“股权投资”字样”。此外,如对《私募监管新规》发布后,如何应对其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及经营范围最新监管要求有任何问题的朋友,欢迎与基小律联系。附件一:《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原文
基小律团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