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答复】无偿移交的配建用房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税海竞帆 2021-08-08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拿地,无偿移交配建用房是否视同销售?
问题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限地价、竞配建”方式拿地开发,约定后期无偿移交配建用房8000平方米给政府指定的国有企业,配建用房可能用于(人才房、公租房、保障房),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无偿移交配建房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企业所得说和土地增值税?谢谢
答复机构:浙江12366中心
答复时间:2021-08-03
答复内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具体建议进一步联系主管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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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税原值预估及变更
问题内容:您好,我司自建开发房地产项目,项目其中有两层房产留做自用。我司的项目于2019年年底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自用的房产也于竣工验收的次月开始使用。2020年我司按预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分摊到自用房产的金额计算房产原值,并按此原值缴纳房产税。目前由于项目整体决算尚未完成,项目总开发成本比2020年计算房产税时有所增加。请问我司于2021年计算房产税时,是否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还是可以沿用2019年房产原值的计算金额?如果应按最新暂估的项目总开发成本计算分摊房产原值,那么2019年度已申报的房产税是否需要做修正申报?
答复机构:厦门市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8-02
答复内容按最新暂估金额计算当期,暂不追溯调整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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