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还在,货没了,咋整?相关法规了解一下?

2017年3月1日,深圳,暴雨
就跟今天的苏州一样的,雨一直下,气氛不算融洽
在同个屋檐下他渐渐感到心在变化,你爱着他也许也带着恨吧
货款损失一大半,手里还拿着提单---
那么,先给给大家梳理一下主人公:
1、华子与大华,大华是一家机械生产商,产品畅销全球。华子呢,是他们的出口报关代理。
2、大乔与懵豹撸虎,一个船公司一个货代。
然后故事就开始了
大华同学,2015年谈了个客户
来自阿三的哈尼大骗子公司
当时谈的谈的条件呢,也算正常,具体是这样的:
哈尼大公司向大华公司购买20吨家用铝箔
单价为每吨2040美元,货物总价为40,800美元
交货条件为FOB中国深圳
付款条件为电汇预付10%
收到单据后以现金支付余款
当时他俩互相比了个手势
什么意思呢,其实就是他们谈了个余款托收
这就是前面咱为啥说是:也算正常
这种付款条件也挺多的,不过就是风险有点不可测
胖子我十几年前带外贸的时候,有个销售也被客户用托收骗过
嗯,这个今天就不展开了,咱们继续说大华。
继续说大华的故事
然后---就成交啦

好生硬的故事啊

嗯,不管生硬不生硬啦
华子登场,华子干嘛的呢,报关代理嘛
其实吧,我猜就是大华控制的公司,可以降低点大华的利润不是
哎呦,又跑偏了,继续继续
华子呢,就找了懵豹撸虎准备订舱
这个懵豹撸虎也是神奇的,一个青岛的公司
居然搭上了深圳的客户,嗯,亮了亮了
那么,这个货代呢,肯定不可能自己运输啦
必须找船公司嘛,就找到了大乔了!
大乔么,自然二话不说,运走
常规业务嘛,也没啥说的
其中细节呢,咱们在下面再说
然后呢,华子就付了各种报关费、舱单传输费、场站费、港杂费等各种费用。
在货物装船后呢,大乔作为承运人签发了编号为QTAOJED16010029的一式三份正本提单。
结果呢,没多久出事了
大华去办托收,准备收钱
结果托收单据被银行给返还给原告
托收不成功!
那大华就有点懵了啊?这客户什么情况啊?
难道不要了?还是遇到骗子了?
赶紧问问客户跟船公司,看看咋整吧?
不行就看看,是退运还是咋地吧
一问,我去,客户把货给提走了
这时候,大华看着手里一式三份正本提单
更懵逼了!
遇到了咖喱味的骗子啊!
于是一纸诉状把大乔给告了
我提单还在手里你凭什么放货???
于是你来我往提交了一堆证据给法院
然后法院就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比如华子与大华提交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发票、装箱单、收货人的电子邮件及其附件形式发票等等
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大华公司是本案货物的托运人,被告作为承运人向原告签发了本案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大华公司与被告成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原告是本案货物的卖方和托运人,本案货物在运抵目的港后,被告确认无正本提单交付本案货物,但收货人并未向大华公司支付货款。
重点是无正本提单就提走了
但是,法院为什么要说担收货人并未向大华公司付款呢?
因为这个确认是为了确认大乔的行为后果
直接导致了大华公司的损失!因为这个要赔的!

那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一条: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注意啦,以后这个要考的
要求:背诵

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看到了吧,为什么法院要加那一句:但收货人并未向大华公司支付货款
要确认对提单持有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所以法院认定被告大乔应就本案货物损失向大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华子公司虽然办理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并支付了货物运费,但法院确认他只是大华的代理人,然后他还想告一下那个青岛的懵豹撸虎货代,法院也没支持!
关于货物损失的金额: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和保险费计算。
注意注意,又是要考的
按照啥?货物的价值还有保险费哦!
最后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乔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原告大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货物损失36,210美元及其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17年**月**日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自2017年**月**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的利息
对,因为大乔的错误决定
导致了人家损失,所以,利息也是要赔付的!
毕竟
其他略过,嗯,今日发布,到此结束!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