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谬误

形式逻辑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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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逻辑谬误是指不依据形式逻辑推理规则进行推理、演绎、论证而导致的逻辑谬误:

否定前件谬误

典型形式: “如果A那么B;非A;故非B。”
例:“如果是鸟类,那么终将死亡;人不是鸟类;故人不会死亡。” 这是对直言三段论的误用。直言三段论的正确形式应该是:“如果A那么B;A;故B。”

肯定后件谬误

典型形式: “如果A那么B;B;故A;”
例:“如果是油条,那么是好吃的;面包是好吃的;因此面包是油条。”这同样是对直言三段论的误用。

假两难推理

典型形式: “A或B或C;非A;故B。”
这是对选言三段论的误用。选言三段论的形式:“A或B;非A;故B。”,级联起来则是这种形式:“P1或P2或P3……或Pn;非P2且非P3……且非Pn;故P1。”用福尔摩斯的话说则:“当排除了所有其它的可能性,还剩一个时,它就是真相,不管它看起来有多么的不可能。”
之所以将这种谬误叫做假两难推理,这是由于诡辩者常常以这类形式表述:“支持甜食或支持咸食;你不支持甜食;故你支持咸食。”诡辩者在表述上刻意将“中立”这个选项隐去,造成选言三段论的假象。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人倾向于将假两难推理归入非形式逻辑谬误。

非形式逻辑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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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形式逻辑谬误,实质上就是前提错误谬误。这是指依据错误的前提进行推理、演绎、论证而导致的逻辑谬误,比如不承认客观世界独立于意识存在。
对于一个推论而言,必然有其前提以及推论形式。
而在人类的一般思考中,往往前提不甚明朗,便会由于一些错误的前提得出了错误的结论。

诉诸无知

错误的前提:断定一件事物是正确的,只需因为它未被证明是错误;或断定一件事物是错误的,只需因为它未被证明是正确。
比如很多阴谋论者的逻辑是这样的:你不能证伪我的理论,故我的理论就是正确的,宗教理论即是一个典型例子。

循环论证

又称“预期理由”、“乞辞魔术”。这是用假设去证明假设的逻辑谬误。在这里错误的前提便是假设本身。
典型形式:“如果P那么Q,如果Q那么R,如果R那么P;假设P;故P。”
例:“《XX》说神是存在的;由于《XX》是神的话语,故《XX》肯定不会错;所以神是存在的。”
当然,诡辩者使用循环论证的时候,会绕一个大圈子,使得看起来毫无破绽。
提到循环论证,就顺便提一下循环定义。一个真实的例子,以前(十九世纪)学界对千克的定义是“于标准大气压时,一升的水的质量”,而对标准大气压的定义是101325 Pa,而对压强单位Pa的定义是“牛顿每平方米” (N/(m^2)),而对力的单位牛顿的定义是“使质量一千克的物体产生一米每秒平方的加速度的力” (kg·m/(s^2)) ,这样就造成了循环定义。后来,为了避免循环定义,千克改成使用国际千克原器的质量去定义。

滑坡谬误

错误的前提是“可能性”等于“必然性”或者放大某些相关因素,不会导致结果的变化。
使用滑坡谬误的诡辩者,往往使用很长的一串级联在一起的推理。而这些推理中,很多都只是概率性的(甚至会是小到可以忽略的概率),而诡辩者故意说成是必然性的,于是可以从一件事最终“推理”出几乎毫无联系的结果。
例:小红反对同性恋婚姻,因为她认为如果我们允许同性恋结婚,那么就会有人想要和桌子、椅子结婚。小红犯了滑坡谬论。
各种“上纲上线”也往往是在使用滑坡谬误。

以偏概全

错误的前提是:个体具有的某种性质,就是包含该个体的群体具有的普遍性质。
例:“一个荷兰人是骗子,所以全部的荷兰人都是骗子。”
例:“我的理论中有一条是正确的,所以我所有的理论都是正确的。”

区群谬误

又称以全概偏,这是一种在分析统计资料时常犯的错误。错误的前提在于该谬误认为从群体具有的普遍性质,可以推出该群体中的任何个体必然具备该性质。
例:“沙特人普遍很富有,故每一个沙特人都很富有。”
例:“美国的人均收入比中国高,故任何一个美国人的收入都比任何一个中国人高。”

诉诸类比

类比适合用在阐述、说明以及猜想之中。
正确的前提是具有某种说得通的“共性”的两种事物,在需要论证的层面具有共性。
一般而言,人们认为只有对于在需要论证的层面共性不是“足够大”的两种事物,或者是共性处于需要论证的层面之外的两种事物,进行类比论证,才属于无效论证
例:“狗和人都是哺乳动物,吃人肉是违背道德的,所以吃狗肉是违背道德的。”(人与狗的共性是在生物学上,而非人类道德上。)
事实上,从严谨的逻辑角度而言,所谓"足够大的共性"实际上无法衡量,所得出的结果,从逻辑上也不具有必然性,既然不具有必然性,也就失去了逻辑与论证的基本意义。从逻辑上而言,只有当两者完全相等时,才能进行类似于类比论证的推论,从其前提而言,这一论证便是毫无意义的了。

诉诸公众

又称“乐队花车”,它是一种利用从众效应进行论证的逻辑谬误。说白了诉诸公众只是一种说服手段,而非论证手段,真理与支持数量无关。
典型形式,也是错误的前提:“大家都这样,故这样一定不会错。”
例:“吸烟的人很多,故吸烟不会有害健康。”

诉诸主观情感

这其实是最常见的非形式逻辑谬误。
诉诸主观情感的谬误中,往往预设“动机合情的行为是恰当的”这一错误前提。事实上,判断行为恰当与否的标准往往依据一些综合的理性的结果。对于一个人而言,动机也有大小之分,对于一个动机的行为,也有方式理性与否之分。一个行为恰当与否,也不只由该人来评判。
它的一种常见应用是“只要歌颂祖国就是对的”,这往往被用作文化霸权理论的错误前提。
当一个人爱某件事物的时候,往往会认为它是美好甚至完美的,或许会去赞美它。这是一个纯粹感性的冲动。倘若一个人确实爱国,更大的动机应该是做一些对国家有益的事,更应该理性的考虑到什么样的行为对国家是有益的,从而避免一些无益甚至有害的举动,做一些真正有用的事。
诉诸主观情感的另一种形式是“换位思考”,比如“如果你是受害者父母,你还会认为判处药家鑫死刑是不对的吗?”这里是否判处死刑的标准不应该由受害者父母的主观情感来决定。
它的另一种变体是“你也一样”,比如“如果你坐到了方滨兴的位置,你也会‘造墙’的,故方滨兴造墙是没错的。”同理,这里判断对错的标准不应该由坐在这个位置的人的主观情感来决定。
还有一种利用受众的怜悯之心进行论证的逻辑谬误。这更是一种宣传手段。
典型形式:“因为A很可怜,故A的所作所为没有错。”
例:“因为小张家里很穷,故小张刻假公章骗取医疗费没有错。”
同理,这里判断对错的标准不应该由小张的主观情感来决定,其也可以用其它理性的手段来达成其目的。

诉诸权威

你利用一个权威人物/机构的观点来取代一个有力的论述。
要证明一个观点,只是摘录别人的观点是不够的, 至少要知道所提到的权威的观点的论述。因为权威人物/机构也是会犯错误的,所以不能无条件的假设合理性。当然,权威人物/机构的观点有可能是对的,所以不能只因为对方使用了诉诸权威的谬误就认定这个观点肯定是错的。
例:“进化论是正确的,因为某著名歌星支持进化论。”

不相干谬误

又称歪曲论题、逃避话题、偷换概念或红鲱鱼。是扭曲论证对象、转移讨论焦点的一种谬误,诡辩者常常借此浑水摸鱼。实际上依据以证明被偷换的论题可以证明原论题的错误前提。
此谬误典型形式很多,下面只举一个。
典型形式之一:“如果A则B,如果C则D;因为C,所以B。”(B与D往往很容易让人混淆,故诡辩者可以借此偷梁换柱。)
例:“如果你喜欢吃‘红富士’,则你喜欢吃苹果;如果你喜欢喝‘康师傅苹果汁’则你喜欢喝苹果汁;你喜欢喝‘康师傅苹果汁’,故你喜欢吃苹果。
再举一个逃避话题的例子。问:“这一条铁轨上有5个人,那一条铁轨上有1个人,你是决定去撞死5个人呢,还是决定去撞死那1个人呢?”答:“凭什么你说了算?凭什么你把一个人放在一条铁轨上,把5个人放在另一条铁轨上,然后让我来选择撞死谁?”
人身攻击也是不相干谬误的一种。攻击对方人格、动机、态度、地位、阶级、处境等,并不能用来论证自己的论点。
例:“你是石油公司的员工,你当然要声称全球变暖是假的”
辩论中常常出现的“稻草人”也是该谬误的一种。

后此谬误

又称事后归因、假性因果。错误的前提是:仅仅因为A事件先于B事件发生,就可以断定A事件是B事件的原因。
例:“九点的时候有一只蝴蝶扇动翅膀,十点的时候太平洋上有台风生成,故蝴蝶扇动翅膀是导致台风生成的原因。”
还有一些无效证明在证明过程中利用“障眼法”,隐藏某个错误前提,从而得出错误结论的诡辩手段。
例:证明1是最大的正整数。“假设最大的正整数不是1,而是 a,有 a > 1;a > 1 > 0,a 为正的,故由 a > 1 得到 a * a > a;可a * a 还是正整数,可是没有任何正整数比 a 大,矛盾;故最大的正整数是 1。”(留给各位去揪出“障眼法”之所在。)
逻辑谬误是辩论的大敌,却是诡辩者的好基友。只要我们用逻辑思维捍卫大脑,即可让逻辑谬误与诡辩者无处遁形,从而创造一片理性的辩论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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