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槌定音!最高法:房屋备案登记并非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裁判要旨

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合同的范畴,并不必然导致物权变动。并且,买卖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然经过备案登记,但备案登记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方式,不是预告登记,不能产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海峰,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晖,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辽宁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冶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
法定代表人:张洪达,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吉林省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北大湖镇经济开发区24-12-10-115。
法定代表人:李建宝,该公司总经理。
来源:裁判文书网、民事审判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