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再读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9号公告

心得

再读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9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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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2019年3月25日,A公司从某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10%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网上勾选确认,申报抵扣。该批农产品与3月25日验收入库。2019年4月3日领用加工13%税率产品。A公司不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单位,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请问:A公司4月3日领用该批农产品加工13%税率产品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如果可以,是按1%还是按2%加计扣除?

分析:

2019年4月1日及之后,购进农产品,税率(扣除率)是9%;

2019年4月1日及之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较于第一条,扣除率为10%,比一般情况下多了个1%。原因是因为是生产加工13%税率的货物。

在2017年增值税率简并时,原17%货物税率未下调,农产品抵扣率由13%下降为11%。购进农产品生产加工17%货物的企业,可扣除(抵扣)税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为了保证这部分企业不因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减少,财税(2017)37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其解读明确了加计扣除2%的做法。

在2018年财税(2018)32号文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时候,17%税率调整为16%,11%税率(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不管怎么样,当时允许加计扣除2%时,是销售税率-扣除(抵扣)税率=6%,即要维持2017年之前的17-13%=4%的状态。这也是为什么2019年增值税降税率时,大家觉得可能不再允许加计扣除了的原因,因为13%-9%=4%,是2017年税率降低前的状态了。

但是,不知是不是像拙文减税,要防止农民受伤害(点击即可阅读)盼望的那样,有参政 议政者考虑了农民的处境,就又允许加计扣除1%。

但是,如果企业于2019年3月份购进的农产品,已经按10%抵扣率申报抵扣进项税,我看不出来该企业在2019年4月领用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还可以加计扣除的理由。

  退一万步,即便出于方便管理,让企业2019年4月份可以加计扣除,也不过是加计扣除1%,根本不可能像某省税务局36问说的那样可以加计扣除2%。

财税微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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