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再读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9号公告
心得
再读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39号公告
提示:微信公众号 财税微波 本着
“各抒己见,得识真见”的认知,首(转)发本文。
发表此文未必代表财税微波一定赞成、支持文中的表达。读者诸君可以信任、反驳、批评、批判文中表达。
读者诸君如欲就文中表达内容进一步展开讨论,可在文末留言,亦可以与 财税微波 或 丁潇 或 作者 进一步联系。
因信赖本文表达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损失,均与财税微波无关。
敬请读者诸君留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问题:2019年3月25日,A公司从某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10%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网上勾选确认,申报抵扣。该批农产品与3月25日验收入库。2019年4月3日领用加工13%税率产品。A公司不是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单位,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请问:A公司4月3日领用该批农产品加工13%税率产品时,是否可以加计扣除进项税额?如果可以,是按1%还是按2%加计扣除?
分析:
2019年4月1日及之后,购进农产品,税率(扣除率)是9%;
2019年4月1日及之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较于第一条,扣除率为10%,比一般情况下多了个1%。原因是因为是生产加工13%税率的货物。
在2017年增值税率简并时,原17%货物税率未下调,农产品抵扣率由13%下降为11%。购进农产品生产加工17%货物的企业,可扣除(抵扣)税率下降了2个百分点。为了保证这部分企业不因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减少,财税(2017)37号文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随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其解读明确了加计扣除2%的做法。
在2018年财税(2018)32号文调整增值税税率的时候,17%税率调整为16%,11%税率(扣除率)调整为10%,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不管怎么样,当时允许加计扣除2%时,是销售税率-扣除(抵扣)税率=6%,即要维持2017年之前的17-13%=4%的状态。这也是为什么2019年增值税降税率时,大家觉得可能不再允许加计扣除了的原因,因为13%-9%=4%,是2017年税率降低前的状态了。
但是,不知是不是像拙文减税,要防止农民受伤害(点击即可阅读)盼望的那样,有参政 议政者考虑了农民的处境,就又允许加计扣除1%。
但是,如果企业于2019年3月份购进的农产品,已经按10%抵扣率申报抵扣进项税,我看不出来该企业在2019年4月领用用于生产加工13%税率货物还可以加计扣除的理由。
退一万步,即便出于方便管理,让企业2019年4月份可以加计扣除,也不过是加计扣除1%,根本不可能像某省税务局36问说的那样可以加计扣除2%。
财税微波
分享是我们的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