惑 | 之五 捐赠扣除额怎么算,我弄不明白

释义:

《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于2019年1月1日实行。

《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0月20日发布。

以下正文:

个人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如果不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则其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如何计算,真是搞不明白。

我们先看一下税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请问,这个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什么鬼?

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含捐赠扣除额)吗?

还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含捐赠扣除额)-实际捐赠金额?

如果纳税人是一名认真的会计师,他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按税法、条例的相关规定报的,他的可扣除捐赠额又怎么计算?

说句实话,我是没有明白怎么算法。

不过不要紧,《条例》开始征求意见了。我们再看看条例里面是怎么写的。

第二十一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读了《条例》规定之后,我更加迷惑了。

一个纳税人,无论是居民纳税人,还是非居民纳税,无论他是什么项目上的所得,一定期的应税所得,按税法确定的方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该是确定的,也应该是唯一的。不应该存在所谓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也不应该存在还要进行调整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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