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扰与疑惑:财税(2018)98号学习笔记
困扰与疑惑:财税(2018)98号学习笔记
总理开完国常会后,财政部、税务总局这次行动快,第二天就出了份文件,叫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下文称“98号文”)(阅读原文 请点击右侧 蓝字 财税两部局通知明确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98号文明确了2018年第四季度纳税人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有关问题,澄清了自8月31日以来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后,一些纳税人、办税人员、中介机构、培训大师 或真或假、半真半假、掺杂使假的疑惑。在此不作赘述。
98号文很好,可是 某 也生来愚钝,学习之后,有三处困扰与疑惑,特记录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率是否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是这样的,“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本决定第十七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计算缴纳税款。”
人大常委们工作很忙,他们没顾上这一点。
而98号文是这样通知的,“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税率呢?
可能有人觉得我是没事找抽型的,税率不就是要按个税法本次修改前的税率执行吗?
既然这样,为什么不在98号文通知一下,像下文关于“生产经营所得”一样,把减除费用标准与适用税率写明白?通知里少这一句话,能减少多少行政成本?会不会又造成新的困扰?
难道要在税务总局出的公告中明确?
二、全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如此复杂,那些个体工商户有几人能看明白、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