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似风拂柳,意如梅傲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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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本文。
但是这次他却被官家的“太极手”给忽悠了。不信?我带你来看清楚:
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这里充分肯定了公司这种“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的应税行为是“服务”。
再往下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这里提及“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只有“产品”和“劳务”,没有“服务”二字吧?
更要注意的是“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这句话的“如”字。这里没有肯定你公司的“服务”就一定等同“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劳务”哈!
答复方是说如果(假如)你公司的污水处理行为符合优惠目录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那污水处理行为归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自然就不再属于“应税服务”),才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
这就是“太极手”的奥妙,也是包括且不限于丁老板在内众多人等始料未及的。
可惜的是,如果9号公告第二条,增加第(四)项,明确“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均可比照《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现在也不会出现各家“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的见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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