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款差额扣除,是先价税分离再差额,还是先差额再价税分离?

建筑企业的差额征税,是一种避免重复征税的变通方式。比如某一般纳税人所属简易计税项目总价款100万元,没有分包,那么总包方应纳税额为100万元÷1.03×3%;如果分包出去40万元,由于分包方也需要缴税,为避免重复征税,现行政策允许总包方按照(100-40)÷1.03×3%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企业的差额征税,差的是销售额,而不是税额(如果允许差税额,就变成一般计税方法了),差额扣除计算的口径是含税口径,先差额再做价税分离。因此可以得出结论,无论分包方适用何种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9%,一般纳税人3%,小规模纳税人3%,小规模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只要适用简易计税的总包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不变,总包方的应纳税额均不变。

具体到下文纳税人咨询的问题,如果该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那么正确的答案应是第二种,即其应纳税额应为(总工程款-分包款)/(1 3%)*3%,其账务处理时,会计分录中的“应交税费—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借方发生额为:分包款÷1.03×3%,而不是分包款发票上记载的税额(分包款÷1.01×1%)。

需要指出的是,除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以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的,在预缴增值税时,其预缴基数也是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确定的,但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全额计算销项税额。

建筑业总包方取得1%税率的分包发票如何差额计税

留言时间:2020-03-20

纳税人所属地:山东

问题内容

请问:我公司为建筑业总包方,某项目简易计税,取得分包方开具的按照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1%税率的普通发票,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简易计税可以扣减分包款后的余额核算应交税款。之前没有优惠政策的时候,我公司取得3%正常税率的分包款发票后,

财务做账

借:工程施工

应交税费—增值税—简易计税

贷:应付分包款

此次由于国家政策的变动,我公司的分包抵扣是应该按照总工程款/(1 3%)*3%-分包款 /(1 1%)*1% 来核算应纳的税款还是根据(总工程款-分包款)/(1 3%)*3%来核算应纳增值税?

答复机构:山东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0-03-2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注:总包若为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此处不能按照1%,应按3%计算缴税)。

转自何博士说税 、信息来源:税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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