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制定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秩序,强化责任,有效遏制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各级党组织、党员和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驻宛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是指对中心城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房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法制止违法建设和拆除违法建设的;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建筑、房地产管理等规章制度,参与违法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支持违法建设的;村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对辖区违法建设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力的,依照本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中心城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违法建设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管职责。年度新增违法建设1件的,追究所在街道、乡镇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年度新增违法建设2件的,视为情节较重,在追究所在街道、乡镇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分管区领导的责任;凡年度新增违法建设3件的,视为情节严重,从严从重处理,在追究所在街道、乡镇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党政主要领导责任和分管区领导责任的同时,追究区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规章制度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对本辖区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的;
(二)发现违法建设不及时,拆除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本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参与、纵容、庇护、放任单位、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拒不配合,甚至阻挠、妨碍市区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迟报、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中心城区年度违法建设特别严重的,追究市区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国土、规划、住建、城管、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对违法建设行为不依法查处或查处不力的;
(二)国土、规划、住建、房管等部门应提请而不及时提请联合执法的;
(三)超越职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土地、规划、施工、销售等许可手续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的;
(五)对不符合竣工条件而给予验收备案的;
(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第七条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直接组织实施或参与违法建设的;
(二)不按规定主动拆除本单位或个人违法建设的;
(三)纵容、庇护亲友及他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四)煽动群众、亲友直接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五)为违法建设提供方便,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一)未取得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手续或违反已批准许可范围建设的;
(二)单位为违法建设出具虚假材料,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对本单位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人员教育、监管不力的;
(四)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干扰、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水、电、气、通信等单位为违法建设提供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服务的;
(七)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对未办理预售登记、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广告宣传的;
(八)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对辖区内违法建设不报告、不制止,对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积极配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议村民、居民会议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罢免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职务;违反党纪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二)强迫、唆使、煽动下属工作人员以及群众妨碍、抗拒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屡犯不改或者拒不纠正违法建设行为的;
(四)因违法建设占压红线、绿线、蓝线、紫线,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的;
(五)因违法建设造成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六)因失职、渎职造成违法建设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主动接受检查并及时进行纠正的;
(二)积极挽回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三)违法建设情节较轻,能主动纠正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的情节。
第十二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各县和官庄工区、鸭河工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原《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关于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的意见》(宛纪发〔2009〕18号)同时废止。
中共南阳市纪委南阳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
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市纪委监察局各派驻(出)机构:
现将《南阳市中心城区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4日
责任编辑: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