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定办:党员档案管理制度
1、入党申请人提交入党申请后,由所在党支部负责建立档案并保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档案交由上级党(工)委管理;预备党员转正后1个月内,党(工)委要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入档。
2、设立专柜保存党员档案,确定一名正式党员作为档案专管员,主要职责:负责保管党员档案,办理党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手续,登记党员变动情况,收集党员档案需要归档的各类材料,做好党员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等。
3、党员因私出国出境获准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且如期归国的,其保留党籍相关材料应存入党员档案;党员出国出境长期定居停止党籍或因私出国出境逾期不归,其党员档案材料由档案所在单位保存备查。
4、党员死亡后,无人事档案的,其党员档案由所属党(工)委单独存放并永久保管;严禁擅自销毁党员档案。
5、党员档案材料一般应使用同种规格办公用纸(A4),不得使用不耐久书写材料书写。材料尽可能避免使用复印件。同时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6、每年年底,档案专管员要对党员档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和整理装订,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使用党员档案,应携带同级党(工)委介绍信到档案所在单位查阅或借阅,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阅或借阅。
2、查(借)阅档案严格履行所属党(工)委主管领导签字制度,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阅本人及近亲属的档案。
3、查阅、借阅党员档案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不得泄漏或对外公布档案内容。
4、对不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审批、登记制度,造成档案损毁、丢失、失密的,擅自提供、抄录、销毁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内容的,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对应转出的党员档案,不得无故扣留,转出时应密封包装,并加盖党(工)委密封公章。党员档案原则上应通过机要交通渠道或派专人送取,一般情况下不得邮寄。
2、直属党(工)委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具备审查党员档案权限。未经批准,无权限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封。
3、接收党员档案的党(工)委,应当审核档案的真实性、全面性,核对无误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
4、档案转出单位逾期1个月未收到回执,应及时与接收档案的党(工)委沟通,防止党员档案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