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反惹官司,恶人以尸讹诈怎么办?

“假如我没有见义勇为,老老实实当个吃瓜群众,和大家一样小声骂个两句,这具尸体就不会吊在我家门框上,找我麻烦了……”五百多年前,当明朝人杨茂惊愕地看见家门口这令人魂飞魄散的一幕时,想必会如此自责。在听杨茂诉说他的故事之前,请先拆阅下列问题:【假设你在路上看见有人殴打他人,你是安静地围观“吃瓜”?避之唯恐不及地跑开?还是挺身而出、设法制止?】我们来看看明朝人杨茂的经历,一段属于普通人的、不堪回首的历史记忆。
明宪宗成化年间(公元1465—1487年)的一天,某地居民杨茂目击一场斗殴,系本乡陈通、陈能(注:以上二者原文初写作“杨通、杨能”,综合全文判断应为笔误)、曹鑑、杨玉等至少四人围殴卫所百户王英、军户李歪头
个中是非曲直,杨茂不明就里,但陈通、陈能一方四人以上对王英、李歪头二人进行“扛、抬、殴打”,如果不及时制止,有可能酿成难以想象的后果。杨茂没有过多盘算,义无反顾地冲了上去,竭力拉架劝和。在杨茂的热心劝导下,陈通、陈能一方暂时恢复了理智,王英、李歪头得以解围脱困,杨茂也就放心地回家了。对于陈通、陈能、王英、李歪头等人的脾气、品格,以及双方矛盾的性质,杨茂一无所知,更无法预料此番“见义勇为”会给自己带来怎样的厄运……
另一边,李歪头大约是因遭受当街殴打、羞辱,咽不下这口气,或许也顾虑陈通、陈能等人可能会回过头来施加报复,便不肯止步于“私了”。他选择将自己和王英的遭遇报告旗校,请有司介入处理,“公了”这段公案。
李歪头一告,陈通、陈能等人立时鸡飞狗跳。因为《大明律》对“打人”行为还是相当重视的,处罚以“笞二十”起步。最常见的赤手空拳打人,或伸腿踢人,即使没有造成对方负伤,也要“笞二十”。同样在对方没有受伤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使用肢体以外的物品打人,处罚升级为“笞三十”。假如受害人出现“青赤肿”的皮肉外伤,即俗话说的“鼻青脸肿”,根据行为人使用外物与否,处罚将分别加码至“笞三十”至“笞四十”。再往上,随着伤势加重,处罚亦相应升格,以此类推,本文不作赘述。【《大明律集解附例》有关原文:以手足殴人,不成伤者,笞二十;成伤,及以他物殴人不成伤者,笞三十;(以他物殴人)成伤者,笞四十。青赤肿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
杨茂作为重要的目击证人,不可避免要向有司如实陈述事情的经过情形。有他出面指证,陈通、陈能等人罪责难逃。不出几天,一干狐朋狗友如鸟兽散,分头躲藏,逃避惩罚。
说起来,“溜之大吉”似乎是明代“犯了事”的小混子们争取免罚、轻罚的常用伎俩,只要没有踩破“人命关天”这条红线,一般的打架伤人乃至“坑蒙拐骗偷”之类,通过一段时间的“捉迷藏”游戏,可能将衙司工作人员拖得筋疲力竭、心灰意冷,于是双方妥协,混子们归案,衙司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类似的情况在成化朝大理寺卿王槩办过的案件中虽然不多,却也不止一次出现。
关于此类现象,倒是不能一味责怪明代的地方衙司敷衍塞责、虚应故事,或可视为明朝人权衡利害得失、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手段。毕竟,按明朝的经济、科技、交通条件,倘若把人、财、物力长期消耗在一些危害程度相对不高的琐碎案件上,其投入产出比是否合理,值得商榷。本案亦然。后来,有司找到了陈能,没有进行鞭笞、杖责,而是罚他“做工”。其他人也陆续回乡投案,所受处罚未见记载,推测应轻于“做工”。
然而这样的结果并不能让陈通、陈能一方满意。他们大概认为王英和李歪头也有过错,却全身而退,有失公平,而本方应该得到“免予处罚”的待遇。实际上,古往今来,所有自我中心、藐视规则、为所欲为的人都是同一副嘴脸,觉得地球理所应当要围绕他们旋转,稍微不合心意,便是别人对他们“不公”。这一次,陈通、陈能等人锁定杨茂为冤家对头,恨杨茂多管闲事、又帮李歪头作证,致使他们遭此一劫。“报复”的念头开始在一帮乌合之众那不太灵光的脑子里酝酿、发酵,不久就散溢着一股可笑的酒气酸臭,率先冲破了陈通的理性防线。
陈通于某个夜晚闯进杨家泼闹打骂,找杨茂算账。纠缠闪躲间,杨茂把家里的水缸、盆子等易碎品都砸破了,家什碎了一地,同时严正声明:“我要去衙司告发,让旗校来处置你!”他的行动和言辞震慑住了色厉内荏的陈通。陈通一面叫喊:“你一而再、再而三地逼我,我不活啦!你等我死给你看!”一面奔出门去。
当晚一更时分,陈通潜回杨茂家的后墙门外,解下鞋带,系在“门框木”上,再度吵嚷,扬言要在杨家的门框上投缳自缢。由陈通的工具——鞋带来看,人们已经很难相信他是真心寻死。杨茂紧急将事态报告本地“火甲”——又称“总甲”。火甲前来询问。陈通心慌,一溜烟跑开,把鞋带遗忘在杨家后门外。根据陈的上述行径,基本可以判断,他宣称要“上吊”不过是在撒泼,试图勒索杨茂,不可能真的付诸行动。当下,杨茂断定陈通不会重来了,关好门休息,不再理睬此事。火甲也不大在意,转赴别处巡视。
谁知,当天深夜的某个时刻,陈通居然第三次来到杨茂家,只是变成了一具尸体,用一根“绵布带”套住脖子,吊在杨家后门的门框上,荡来荡去……
约莫过了四更天,杨家人尚未起床、还没有知觉遗体吊在门外,陈通的弟弟陈能及曹鑑、孙安等一行八人找上门来,认出陈通的遗体,立即破门而入,把杨茂架走,要求他承担责任。
稀里糊涂的杨茂被挟持出门,陈通的腿迎面颠来,仿佛在完成生前没来得及踢出的那一计“扫堂腿”,伴随着阴森森的讥笑:“嘿嘿,我说了要死给你看的,瞧你怎么办吧!”
陈能称:【他昨晚有事外出,于四更时分回家,发现哥哥陈通不在,因哥哥曾经谈及要找杨茂报仇,陈能预感不好,知道哥哥是去杨茂家自缢明志了(注意:此句高能!)便呼朋引伴,一起去杨茂家寻人,看见陈通的遗体挂在杨家后墙门的门框木上,显然是因不堪杨茂逼迫欺凌,自缢而亡。】
杨茂否认陈能的指控。陈能等八人将他“捉”进“铺”内——可简单理解为社区治安亭,持棍子拷打。他们企图强迫杨茂签署以下供述:【因陈通声称要托关系“写帖子”捉拿杨茂、报一箭之仇,杨茂对陈通实施威逼羞辱,致使陈通悲愤自缢。】
杨茂不从,提出自己的主张:【陈通应是于一更天离开杨家以后,因报复不成,遭到同伙曹鑑、陈能等人抱怨指责,陈通不服,发生“窝里斗”,被曹鑑等人加害。曹鑑、陈能等人连夜将陈通的遗体吊在杨家后墙门上,嫁祸于人,以尸讹诈。】
尸检证明,陈通的两腮、额头等部位的确有一些“青赤”伤痕。
双方各执一词。曹鑑见势不妙,赶紧脚底抹油,逃之夭夭。此后,衙司一直没有找到他。陈、杨两家一路争执到大理寺。大理寺卿王槩审阅案卷,指出陈能的说辞存在一处显而易见的漏洞:
陈能说,自己于当晚四更天回家,见哥哥陈通不在,就判断陈通去杨茂家上吊明志,因而找到杨家门上,从而发现遗体——请问他陈能是神仙吗?竟有未卜先知之明!王槩断言,陈通在一更天离开杨茂家之后,肯定回到了陈家,并将自己在杨家的所作所为告诉了妻儿和弟弟,陈能方才知晓哥哥陈通说过要在杨茂家投缳自缢这种话。既然如此,于情于理,陈能一家势必严密看护陈通,防止他寻短见。但他们毫无作为,连陈通几时再度离家都声称不知情,以致陈通悬尸杨家后墙门。对于以上疑问,陈能避而不谈,从未给出可信的解释。
王槩进一步挑明:陈通自尽的可能性为零。他有什么气不顺的?一个敢于当街殴打卫所百户、受过处罚还要闯进证人杨茂家里放刁打滚的人,说不好听就是厚颜无耻、死猪不怕开水烫,绝不可能因为杨茂说了一句“去衙司告发”就自尽。
陈能、曹鑑等人肯定清楚陈通之逝与杨茂无关,他们的说辞纯属捏造,否则,为什么杨茂一还以颜色,曹鑑就慌不择路地逃走?明显做贼心虚。
真相是:陈通于当晚一更天回家,因故猝逝,并致面部受轻伤。曹鑑、陈能等人合谋,把陈通的遗体搬运到杨茂家门外,吊在后墙门上,伪造自缢现场,意图报复杨茂、诈取赔偿。
那么,陈通究竟是怎样去世的呢?史料无载,仵作也未能得出结论。王槩没有明确表示他是否倾向于杨茂的推测,但从行文口吻来看,他并不赞成杨茂的意见。陈能、曹鑑等人和陈通的关系非常亲密,看不出他们有任何加害陈通的动机。陈通独自闯进杨茂家搅扰失败,这种情由通常不至于在兄弟之间引发激烈的冲突,以致陈通丧命。所以笔者推测:陈通有潜藏的心脑血管疾病,当晚一更天回家,向妻儿及弟弟陈能等告知自己的作为,家人忍不住埋怨,引起一些家庭纠纷。譬如妻子可能抬手扇过陈通两记耳光,在夫妻打架过程中,陈通的面部受了轻微的皮肉伤。更糟糕的是,陈通因情绪激动,诱发隐疾,猝然离世。弟弟陈能“灵机一动”,找曹鑑等朋友商议,利用哥哥的遗体报复杨茂。可是本文先前说明,陈能等人是一帮头脑“不太灵光”的“乌合之众”,说谎都做不到圆满,破绽百出,因此没有得逞。
当然,站在杨茂的角度,还要“感谢”曹鑑、陈能等人的愚蠢。无论什么时代,都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流血流汗,又流泪”。《增广贤文》说“人恶人怕天不怕,人善人欺天不欺”,想必这也是王槩隔着卷宗想给杨茂的回应。
本文参考资料:明代《大明律集解附例》、王槩《王恭毅公驳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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