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雪飞扬热点关注——《扬州的拒绝加班判赔案让公众大跌眼镜》(三)
关于劳动者工资支出部分是公司的经营成本,公司要做的是成本控制,员工没有因违法犯罪导致公司经营失败,是不构成承担企业损失的主体责任的,其重要判定的依据就是员工不是利润部分的占有者。
翻完整个《劳动合同法》,我都没有看到本案中的员工有违法现象,为什么要承担公司的经营损失呢?
可瞿法官说了:“员工有权拒绝加班,但遇紧急要求必须服从。我想瞿法官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里面的这两条: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允许拒绝的法律条款我们不难看出,只有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对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威胁时,需紧急处理时候;或者有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员工不能拒绝。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本案中瞿法官判决依法适用过宽,执法为民的根本立场错误,失去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将服务大局错误理解为服务企业,为党抹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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