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刑事案件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入户盗窃
常见刑事案件讯问提纲及取证要点——入户盗窃
一、追诉标准
答:。。。
问:你们通过什么方式和路线到达作案现场的?
答:。。。
问:你们有无携带作案工具,携带了什么工具?
答 。。。
问:你们是怎么确定房间内有没有人的?
答。。。
问:你们通过什么手段进入房间的?翻窗?撬门?还是开锁?
答。。。
问:你们是如何分工的,由谁开锁,是否有人望风?
答:。。。
问:如果有人来,望风的人和开锁的人如何联系?
答:。。。
问:你们盗窃的地方是合租房、集体宿舍还是普通住家的房子,房子的基本结构是怎么样的?
答:。。。
问:你们进到房间后都各自翻动了哪些位置,你们是否有戴手套?
答:。。。
问:讲讲你们偷到的财物的详细特征,还有分别在房间的什么位置偷到的?
答:我在卧室化妆台上偷了一部白色的三星NOTE7手机,连带包装盒全新的,这手机在我住处被警察搜查出来了,跟我确认了手机串号是XXXXXXX;还在化妆抽屉里拿了一个信封,里面有现金人民币12000元,全是百元面值的,信封上印的字是“深圳市发达投资有限公司”;在床头柜抽屉里偷了一块金色的劳力士手表,具体型号我不知道,就记得表带是断的。同伙“小强”在客厅酒柜拿了两瓶茅台酒,其中一瓶是开过外包装盒的,他还在电视柜下面抽屉找到了一个像是黄金的小猪摆件。 //范例
问:你们偷到东西后,如何包装、携带东西的,又是如何离开现场的?
答:。。。
问:你们如何销赃,又如何分赃?
答:。。。
问:你为什么要实施盗窃?
答:。。。
问:你获得赃款赃物的去向?
答:。。。
问:你能否再认出你们作案的现场?
答:。。。
三、取证要点
1、及时通知现场勘查,对现场证据予以固定,尽可能提取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2、尤其对于价值较大或比较敏感的入户盗窃案件,侦查员应当尽可能地先到现场,了解案发现场的特征后再开展询(讯)问工作。
3、及时调取案发现场及附近的监控录像,勾画犯罪嫌疑人作案轨迹。
4、对于查获的物证,尤其是电脑、手机、珠宝等,应当注意固定其“唯一性”的标识,拍照应当拍摄出其序列号、机身号、证书编号等。
5、对赃物、作案工具等物证的指认不仅要指出物品性质,更要指认其用途(来源)。“这是从我家搜出的手套”和“这是从我家搜出的手套,我在**年*月*日就是戴着它在**小区偷东西”,这两种指认完全是两个层次的证明力。
6、组织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包括作案地点、销赃地点等),尤其对于客观证据薄弱,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的案件,指认现场务必做到真实客观,建议全程录音录像。
7对于被害人提供的证据,多使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比如被害人自己书写
的财物清单、发票、单据、照片等等。应注意,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只适用于报案人,被害人,扭送人,不适用于一般的证人。例如作为不知情而帮忙收藏了赃物的证人,起获赃物就不能使用接受证据了,要用扣押。
8、在嫌疑人住所查获赃物及作案工具的,尽量要使用搜查证、搜查笔录。且搜查笔录不适宜使用电子版,因为法律规定是需要现场清点,现场开具扣押清单的。
9、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指纹、足印、毛发、血迹等证据,应当由技术人员采用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予以固定。如果是嫌疑人丢弃的作案工具或者不慎遗落的个人物品,同样要现在提取物证登记表上登记,然后直接使用扣押清单进行扣押(不用扣押笔录,因为已有勘查笔录体现),若嫌疑人当时没有到案,持有人留空,有见证人和民警签名即可。
10、实践中,常见报称被盗的是那种房中房的出租屋,这种一般情况都不认定为户,但是注意如果小房内有独立的洗手间、厨房等生活功能特征明显的设施的,且是一家人生活的,也可以认定。所以笔录要针对居住人员、洗手间、厨房、房门是否有锁等等细节来记录,以便综合判断。
11、财物价值认定是入户盗窃案的重中之重,珠宝首饰等物品如果没有缴获赃物,一般都无法鉴定价值,到最后定罪量刑时就会被排除在外,无法起到打击犯罪的目的。所以接报案时就应当格外细致,尽可能收集与涉案财物有关的特征、购买单据、照片乃至网购记录、网站截图等。
12、对于现金,尤其是大额的现金,嫌疑人通常都不会承认。如果没有确凿证据,审判是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的,一般不会认定。对于被害人的问话要点是问到如何确定有这么多钱的,有何证据证明:刚领的工资——工资条;刚取的钱——取款记录;别人还的钱—债务人证言和收条,等等。
13、要特别注意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合理性。侦查员最常见的错误是出现两个极端:一是讯问没针对性,放任嫌疑人天马行空胡说,关键节点含含糊糊似是而非,根本无法和已掌握案源形成对应;二是过分追求“铁案”,反倒画蛇添足,弄巧成拙——尤其是在系列案中,相隔时间很久的案件,嫌疑人在笔录中对案发时间、地点的描述非常准确,具体到日期时间地点门房号。这样的笔录合理性非常存疑。
14、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还不应当忽略其“入户”的目的。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而实施盗窃的方可认定为入户盗窃,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是嫌疑人辩称找朋友,走错房间,顺手拿了东西,对于这种情况要注意结合时间、地点等因素排除嫌疑人的不合理辩解。
15、注意对嫌疑人形成多份稳定的认罪笔录,尤其是要重视在看守所制作一份详细的审讯笔录(但笔录绝对绝对不能复制粘贴),可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到后期翻供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