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文书|税务司法鉴定申请书(附典型案例)
税务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罗秋林、阳晓冬,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被告人xxx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36-0731-8910;166-7420-6789。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万象美域2栋12楼。
申请事项:申请对本案进行税务司法鉴定,对本案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审查、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以保障查清基础事实,切实避免冤假错案。
事实和理由:
xxx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正在贵院审理之中,一审辩护律师曾经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鉴定,一审法院未予许可。
辩护人在此基于新的理由郑重申请二审法院重视此问题,并准许对本案进行税务司法鉴定,以保障查清基础事实,以审判为中心!遵循司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切实避免冤假错案。
对本案申请税务司法鉴定的理由: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原件,是否经过辨认、鉴定;
结合本案而言,就本案涉税的一些专门性问题,必须由专业人士进行鉴定方可查明基础事实,法院裁判必须基于事实清楚的底线,否则容易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乃是一般常识性问题,请贵院予以批准!
其次,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在2019年8月2日就下发了《税务司法鉴定业务指引(试行)》中税协发[2019]040号文件,司法实务中已经明确有大量的此类鉴定存在,并将越来越多。
况且,对于涉税的专门性问题,依据常识也需要进行税务司法鉴定。
我们注意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或者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进行检验的,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也就是说,即便是没有此类鉴定机构或者法律规定,对于专门性问题也必须要查清才可以进行裁判,更何况对于涉税类司法鉴定有专门的机构和操作指引,贵院基于裁判者的法理和司法责任制的担当,准许本申请乃是合法合理合情的。
综上所述,请贵院批准本申请为盼!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罗秋林律师
阳晓冬律师
xx年xx月xx日
附:
未做税务司法鉴定导致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的典型案例
1、董长营、杨娟受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鄂0102刑初150号
2、孙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二审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