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被夺枪的所长很狼狈,我却觉得他是中国警察的希望!


又是警察,又是枪,于是我笑了。


昨天有关警察最火的话题,就是湖南龙山县一派出所所长被围殴乃至夺枪的事件了。

事情很简单,这位所长下班回家路上,看见有轿车堵占消防通道,于是进行指责,结果被围殴,随后鸣抢示警,居然又遭遇一堆人上前夺枪。

这种事情,但凡是个明辨是非的人,都能看出谁对谁错,但是水母惊讶的发现,网上有一堆网民,提出了以下三个很有趣的问题:

1:这位所长同志既然已经下班了,你为何还要多管闲事去指责那个车主?你不是给自己找事儿吗?你下班了还有权利管吗?

2:既然下班了,有没有配枪的权利?

3:在这次事件的情形中,这位所长真的到了需要鸣抢示警的地步吗?

很好,先用一个法条来回答第一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21条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估计看到这条法条后你要说了,这个事件里头,没有人的人身财产受到威胁啊,没有什么危难情形啊。

啧啧啧,如果你这么说,只能说明你没有常识。

在消防通道被堵占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火灾,会导致消防车无法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扑救,也就会导致被困人员无法及时被救出,也就会导致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所以,这位所长在下班后的所作所为,恰恰体现了一位人民警察的责任感。

接下来回答第二个问题,警察下班后是否有权利配枪?水母依旧用法条来回答你: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第二十五条地处农村、城镇和城郊结合部等暂不具备集中保管条件的派出所的外勤民警,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公务用枪可以由个人保管。

看懂以上法条后,请自行结合这位所长所处的地区:湖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

各位,您真的以为这年头还有警察愿意24小时随身带着一把枪玩儿吗?这TM哪儿是枪啊,这简直就是一颗定时炸弹啊!

但是没办法,谁让人家是所长,如果这个派出所只有一把枪,那么必须由所长来保管。

命苦啊!

好了,接下来回答你第三个问题:此次事件中的情形,真的值得开枪示警吗?

还是先上法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规定: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很明显,在这次事件当中,那位车主纠集多人持棍棒公然袭击人民警察,这位所长鸣枪示警的举动,完全符合条例。

但是,说实话,在如今的国情下,警察到底何时可以开枪,水母也不能给你答案。

因为对于中国警察来说,“开枪还是不开枪”,绝对是一个终极哲学问题。

说真的,你与其去问一个中国警察“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还不如干脆问他“我是谁,我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

来,看看这些年的经典案例:

2016年6月9日 广东佛山

深夜某大排档多名男子持刀棍互殴,警方赶到现场想要制止,结果多名持刀男子竟然全然不顾警察的存在,继续互砍。随后一名警察鸣枪示警,造成5楼一名看热闹的居民中弹身亡。

2016年11月22日 云南昭通

村民因纠纷堵路拦截过往车辆,民警遭村民持锄头、大锤等围攻,口头警告无效后民警鸣枪示警,但部分堵路群众仍未停止围攻,导致出警民警、辅警、永丰镇政府工作人员等4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5年7月29日 陕西勉县

村民宁某某等人聚众闹事,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处置,要求宁某某等人停止堵门,配合调查,但遭其辱骂、冲撞、撕扯,现场失控,民警鸣枪警告,村民们仍旧有恃无恐,抱腰的抱腰,抱腿的抱腿......

好了,以上就是近几年的经典案例,你会发现,“鸣枪示警”全部以失败告终,甚至第一起案例还引发了无辜市民的伤亡。

原因很简单:在今天的中国,警察不敢轻易开枪已经是人尽皆知的常识了。

因此,对于如今的中国警察来说,开枪与否,完全取决于应激状态下个人的临场判断。

前头有如此众多惨痛的教训摆在那里, 但是这位湖南龙山县所长依然敢于“鸣枪示警”。

在此,水母不想在战术层面上讨论他鸣枪示警的行为是否得当,但是水母能从法律层面上来肯定,鸣枪示警绝对合法。

水母佩服他的勇气。

试想,在如今的情况下,如果所有的警察都不敢再开枪了,那么中国警察对于犯罪分子们的威慑力还剩下多少?

正是因为还存在少数“愣头青”敢于开枪,并且被媒体报道,才能让所有人知道:原来警察真的会开枪。

这就是这位所长开枪的最大意义,虽然在当时看起来是失败了,但是从更长远的角度来讲,绝对是一件好事。

在这里,水母只想说,这位所长,绝对是一位敢于作为、勇于作为的优秀人民警察,目前虽然调查还在继续,但是水母希望他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我说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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