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林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承包期内的林地是否可以被收回

案例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承包期内的地是否可以被收回

村民何某与所属的村委会订了一份林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荒山承包给何某经营,承包期30年。合同签后,何对所承包的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杉木。3年后,何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未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何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何某将现村委会诉至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案例分析】《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理结果】 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作出林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判决。原告何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了林地承包合同,林地仍在承包期内,但是村属的土地承包方案需要集体成员决定,所以现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给何某的林地,但应该予以相应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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