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俩男子用弹弓猎捕57只野鸡获刑!

近日,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办结一起涉嫌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的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两名被告人在海北藏族自治州门源回族自治县、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区李家山镇等地通过热成像仪、弹弓非法猎捕野生鸟类,共查处野鸡57只,野兔1只,鸽子1只。

经司法鉴定,野鸡(学名雉鸡)属于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雉鸡的基准价值为300元,57只共17100元。接到该线索后,湟中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迅速介入,经过详细的案件审查,决定对该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人承担生态资源受损费171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经湟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根据《刑法》三百四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二被告人已缴纳生态资源受损费17100元。

该案件是湟中区人民检察院莲花湖珍稀鸟类栖息地检察公益诉讼保护站成立后办理的第一件保护野生鸟类公益诉讼案,也是湟中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监督职能,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体现。

综合/青海普法、湟中检察

来源: 西海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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