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护士遭上司潜规则,联手男友报复杀人,如何评价本案?

【简要案情】 护理专业毕业的魏可,年轻且长相标致,由于学历低,毕业后分配进入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人事处做一名临时工。开始,魏可很失落的,但她没有沮丧,决定好好工作,脚踏实地努力拿到正式合同,拿到护士资格证,未来还有很多可能。所以魏可工作很努力,深受大家喜欢,其中就有一个人看中她很久了,那个人是方伟,医学博士,留美海归,又是大学博士生导师,更是魏可的顶头上司。方召他看好的只是魏可的漂亮和身体,根本没有与魏可谈情说爱的想法。

一天,方召以自己过四十岁生日为由,邀请魏可和一帮朋友聚会,魏可毫不犹豫地答应了,第二天从方召床上醒来时,魏可抱着被子痛哭起来,欲报警强奸,在方召的劝说和许诺下,魏可成了方召的情人。为此,魏可曾流产,当其再次将怀孕消息告诉方召时,方召不承认是自己所为,加之为阻止魏可在自己身边工作,拒绝了魏可调动工作的请求,为此,魏可彻底看清了方召的嘴脸,便约会网上认识的男友王健,魏可以带弟弟约会方召为由,由魏可开车,三人将车开到偏僻处时,王健用手术刀割断了方召的动脉血管,方召倒在血泊中死亡。

自古奸情出人命,这句常被人们说起的谚语,被无数起命案验证着,可是仍有人乐此不疲,上演着一起起惨绝人寰的人命大案。本文中的主人公正是这句话很好的例证。以下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及理论,展开讨论,敬请指正。

评价魏可与方召酒后发生关系的行为

实践中不乏类似的案件,第一次男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基于某些动机或原因,两人又多次发生性关系,曾有人问,男子的第一次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本案中,存在同样的问题,魏可赴方召的生日宴会时,因醉酒被方召强奸,利用妇女处于醉酒状态,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关系的,为强奸罪的其他手段,魏可虽然承诺参加方召的生日宴,可是并没有承诺与其发生性关系,方召正是利用魏可醉酒状态,违背魏可意志,强奸了魏可。

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是违背妇女意志,根据责任主义原则,在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坚持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责任是对行为时的责任,反对事前责任的主观归罪,也反抗事后责任客观归罪。就强奸罪而言,行为人实施强奸行为且行为时具有强奸的故意,就构成强奸罪。本案中,方召趁魏可在醉酒,无性的承诺能力的情况下,违背魏可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方可构成强奸罪没有理论上的障碍。类似案件之所以难以认定,不是理论问题,是事实和证据问题。

评价魏可与王健的杀人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权是刑法最值得保护的法益,故意杀人罪是传统的重点,历来为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从刑法条文上来看,故意杀人的首要考虑就是处死刑,因此,在没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况节情况下,故意杀人的一般要处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是死亡,只不过是死刑的执行制度而已,而不是单独的刑种。

本案中,由魏可策划杀死方召的行为,王健是导致方召死亡的直接实行犯,而魏可不仅策划了该起杀人行为,同时也参与了王健的杀人行为,因此,两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为共同犯罪,且均为实行犯,为主犯,两人均应对方召死亡的结果负责。

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两人死刑,立即执行,后王健被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方召趁魏可醉酒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由于行为当时魏可并没有报警,事后或许因证据问题,难以追究方召强奸罪的刑事责任。魏可与王健杀死方召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为共同犯罪,两人均系主犯,均应对方召的死亡的结果负责。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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