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物资抗疫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2020-02-29 11:10

案例:甲公司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一批防护物资,该批物资采购价113万元(含税),现市场公允价格为200万元。

公司从境内一般纳税人处采购防护物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账务处理如下:

借: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

贷:银行存款 113

一、捐赠环节,甲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按照收入准则的规定,因无偿捐赠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规定:纳税人将防护物资通过公益性组织捐赠,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因此,应将该批物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

按照“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结论,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13

贷: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3

二、汇算清缴环节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该批资产对外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确认应税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物品、还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都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无偿捐赠物资需要提供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于直接捐赠给医院的物品,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假如甲企业取得的捐赠票据金额为200万元,按规定该笔捐赠款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此项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87万元。

同时,由于视同销售因素,应税收入为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13万元。此项导致应纳税所得额调增87万元。

总之,企业用实物捐赠,相当于做了两件事:销售了一批货物,然后用销售款捐赠。该笔捐赠支出最终税前扣除数为1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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