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劳务公司又出事了!今天起,严查!这些稽查雷区千万别踩!
近期,劳务公司一直都是稽查的重点对象,也是虚开的重灾区,一查一个准!就如国家税务总局10月9号发布:多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
太震惊了!税局对天津数十家劳务公司都没有实际经营场所且未发生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对外虚开的案件稽查并处罚,显然,税局正在严厉打击虚开发票!
重要提醒:以上是众多虚开被查被罚的案件之一,都是活生生的教训,不知大家有没有思考过,这数十家都虚开给了谁?各位一定自查到位,避免风险落在自己身上。
千万别因为企业降低成本,少缴税,而获取虚开的发票,来冲抵成本。这些将会被稽查并处罚的,后果更严重!
劳务公司法律风险点
用人单位普遍存在的现象:正式员工与劳务派遣员工区别对待,特殊是国有企业更为明显。也是有原因的,因为正式员工觉得自己这是属于“铁饭碗”,而劳务派遣员工属于动态的,跟着项目或其他因素而变动。期间呢,用人单位可以无劳动合同为由,随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等,导致很多法律纠纷。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任意辞退被派遣劳动者,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有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建议
企业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中约定,与被派遣劳动者的条款。比如:该派遣劳动者不遵守企业相关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退回。但企业要告知被派遣劳动者,若不履行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仍然承担不规范的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就有认识到不能随意辞退劳务派遣员工,拒付工资等管理手段。这也是对企业长期发展的不利。
目前,很多企业借用劳务派遣,将单位工作多年的员工分配给劳务公司,逃避企业责任,这所谓“移花接木”,就是分配给劳务公司的员工实际还是从事原来的工作,只不过不是与原企业签订合同,而是与劳务公司签订。这实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旧有法律风险存在。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而大多数企业的劳务派遣员工,从事的是主营业务的正常工作。
很多劳务或用人单位由于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和自身收到损害后,由此分不清责任分担问题。实际中,由于双方没有在签订协议中约定,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或非用人单位形成的损害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导致这问题也是因为大部分企业默认,被派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属于劳动关系,出现工伤等,因由劳务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实际上,被派遣劳动者是由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共同雇主。在劳务派遣中,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通过劳务派遣,从而共同获得劳动者为他们创造的利益。因此,对被派遣劳动者在派遣劳动中致他人损害或自认遭受损害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尽雇主之替代责任呢,对外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政策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动者不具备特定岗位的上岗资格,当被派遣劳动者上岗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被派遣员工致人损害或自身遭受损害,用人单位并不是完全不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在签订派遣合同时,要约定派遣合同是否权责明晰,一份完善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防止因约定不明导致用人单位责任承担不明,或因劳务派遣单位无力承担而导致用人单位承担额外责任。
劳务公司税务稽查风险点
有实际业务,但由人力资源外包,并非劳务派遣,企业为了节省税收的成本,将借用劳务派遣开票来冲抵劳务成本。所谓的“移花接木”就这了,导致以假乱真的增加企业人工成本,减少纳税成本。
一些劳务公司对虚开的,对用工单位应开票而不开票的行为,隐藏收入;还有的劳务公司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形成虚增、虚列成本,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有的劳务公司虚构劳动力,支付劳务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形成增值税和所得税巨额消耗。也就是,企业虚造身份,虚列工资导致的。
劳务公司通常只跟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因此,有的通过往来户支付工资等手段;再或者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推托等,形成逃避社保和代扣代缴个税。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打比方:有的公司人事100人员,竟然全属于劳务派遣,那么占比100%,是不符合及违反以上规定的。
以上是关于劳务公司虚开导致税务稽查及法律风险,你都学会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