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庭审不同模式下,律师发问和质证的不同
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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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法院系统开始了庭审实质化改革,也因为此改革,不仅有律师提出“律师辩护要决胜和质证于法庭”的目标,而且主要以英美法庭审为范本,学习英美法律师在法庭上如何发问和质证。但如果在学习和借鉴过程中,忽视我国现有庭审模式与英美法庭审模式上的区别,全盘照收,生搬硬套,却极有可能出现南橘北枳或东施效颦。方法和技巧学了很多,但水土不服,好看而不中用。
正 文
在“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法院系统开始了庭审实质化改革,并确立了改革的目标——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也因为此改革,不仅有律师提出“律师辩护要决胜和质证于法庭”的目标,而且主要以英美法庭审为范本,学习英美法律师在法庭上如何发问和质证。
其中的原因很简单。英美法庭审由于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强调控辩双方对抗性,并由控辩双方为主导推动庭审向前进行。加之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法官和陪审团也是通过庭审才知悉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对律师在法庭上该如何发问和质证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形成了很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技巧。这些方法和技巧不仅在英美庭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观赏性,自然就成为了学习和借鉴的对象。
但如果在学习和借鉴过程中,忽视我国现有庭审模式与英美法庭审模式上的区别,全盘照收,生搬硬套,却极有可能出现南橘北枳或东施效颦。方法和技巧学了很多,但水土不服,好看而不中用。
其一,与英美法陪审团不同的是,我国法官是能够在庭审前接触到所有的案件材料,一般都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初步认识。
这一点就和英美法律师需要通过有效的发问、质证,让陪审团在脑海中形成完整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图不一样。这就好比一个是在一张白纸上画图,而另一个则是已经有基本图案,进行的修补、完善或者质疑。发挥作用的场景和目的不同,必然在具体方法和技巧上会存在区别。
其二,法官与陪审团在思维方式上也存在较大的区别。
一般而言,法官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为理性而少受感性的影响,关注点会集中在自己认为有问题和感兴趣的地方。
同时也基于庭审效率的压力,讲究实用和具有针对性,对方法和技巧并不太感冒,反而会认为是在引起混乱和误导。陪审团则不一样,容易受感性影响,相对专业知识和经验也有所欠缺,那么表达的方式和技巧就显得很重要。对象的不同也必然导致方法和技巧上会存在区别。
毋庸置疑的一点是,只要有案卷材料的存在,而且法官庭前能接触到案卷材料,他不会或主要不是借助庭审中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来形成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认识,他希望的是争点审。
律师的质证和发问对法官最有吸引力的是能消除案卷材料中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查清楚案卷材料中不清楚的地方或有遗漏之处。法官也希望律师围绕这两个方面开展发问和质证,如果脱离了这两个基本点,他会认为没有必要,甚至会认为律师在故意绕来绕去,不直接切入主题。
在这个意义上,“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这一提法是不准确的。整个案件事实从侦查阶段就开始查明和形成,并以案卷材料的方式记载下来。法庭只是检验和确认案卷材料中所反映出来的案件事实。
法庭的主要功能一是通过举证质证对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材料的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进行确认,确认侦查阶段已经开始查明和形成的事实可以作为裁判的基础;
二是通过法庭审判,在消除法官对案卷材料中的疑惑之处的同时,能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以一种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方式,使得证据审查判断和事实更为客观全面。
因此,所谓“决胜和致胜于法庭”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很多事实和证据在开庭前已经通过案卷材料被固化,除非有重大的漏洞,否则想要通过法庭审判中的举证、质证撼动案件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以及依托该证据材料形成的事实是相当困难的。试图通过发问和质证的方法和技术去推翻案卷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也不太现实,反而会被法官认为是揣着明白装糊涂。
这就决定了在现有庭审模式下,律师发问和质证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发问、质证指出案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发问就需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只要能让案卷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得以充分暴露就可以了,没有必要面面俱到。简单地说,就是争可争之理,辩可辩之事。少点招式,多点实用。
同时,法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更为理性的思考方式,并不容易受到外在形式的迷惑。他们喜欢听到的是真正事实存在的问题,而不只以剑走偏锋、混淆视听的方式进行发问和质证。这不会得到法官的认可,也不可能左右法官的心证。
律师的发问和质证应遵循基本的经验法则和证据质证、认证的一般规则。虽然原则之下有例外,但旁门左道的做法只是觉得很热闹,有看头,但对解决问题没有任何帮助。
这当然不是否认发问和质证方法和技巧的作用。只是认为一些在英美法庭审中有用的方法和技巧并不一定契合我国庭审实践。也是反对现在一种不好的现象和趋势,即现在不少刑辩律师迷恋和热衷于各种发问、质证方法和技巧的学习,认为可以通过方法和技巧的使用左右案件事实的认定,把成功归结于自己使用了好的方法和技巧,而不是案件事实和证据本身就存在问题。不练基本功,只学招式,只能沦为花架子,好看不中用。在遇到高手时,只会一败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