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解读《民法典》专题之三: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陈律师解读《民法典》专题之三:

关于遗嘱的形式及效力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法律行为,在社会大众的继承活动中,越来越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实践中,因为遗嘱内容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造成遗嘱无效的案例比比皆是,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所以,学习和掌握关于遗嘱的法律规定,就有着十分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先来对比一下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及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遗嘱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共五种。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关于遗嘱的效力:不同形式遗嘱内容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公证遗嘱的效力大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相关法条:

《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再来看看202111日生效的《民法典》关于遗嘱形式及效力的最新规定。

关于遗嘱的法定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录像遗嘱、打印遗嘱。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共七种。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关于遗嘱的效力:各种遗嘱形式的法律效力同等,去掉了原公证遗嘱效力大于其他遗嘱的规定;规定了最后遗嘱效力最大;规定了遗嘱人可以以行为撤回自己所立遗嘱。

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那么,如何理解民法典作出上述修改的原因和含义呢,个人认为:

1、关于遗嘱形式的修改,是对现实社会大众生活习惯的认可,便于遗嘱的普及。

其中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的形式在现实生活中早已存在和使用,从立法角度正式承认这种形式的遗嘱是对大众业已形成生活习惯的尊重,也给大众订立遗嘱提供了便利。

2、取消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法律规定,体现了继承行为的私有性。遗嘱继承是“私法”范畴,公权力不宜过分介入,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就应该给予充分的尊重。

3、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遗嘱及“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的规定,体现了法律尊重遗嘱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4、以打印形式所立遗嘱,形式要件的关键词为:两人见证+每页签字+注明年月日

5、以录音录像形式所立的遗嘱,形式要件的关键词为:两人见证+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姓名或肖像+记录年月日

6、以口头遗嘱形式所立的遗嘱,形式要件的关键词为:紧急情况+两人见证+紧急情况消失后改为书面或者录音录像

总之,民法典对各种遗嘱形式和效力的规定都十分具体,社会公众需要订立遗嘱时,一定要选择适合自己的遗嘱形式,并且要完全满足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切实避免因内容缺失、形式瑕疵导致遗嘱失去法律效力,从而给自己带来后悔莫及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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