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法院是否支持?
孟某、魏某于2012年10月1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5、住房问题:现房位于徐州市云龙区归儿子魏某3所有。期房:拆于徐州市云龙区某镇某村某号,其中七十平米归女方(继承权归魏某4),一百一十平米归男方(继承权归魏某3)。”孟某曾于2018年7月19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共同共有房产即离婚协议中期房,拆于徐州市云龙区某镇某村某号,现安置于某小区A区xxx室及储藏室和某小区B区XXX室,一审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判决驳回孟某诉讼请求。
孟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将位于徐州市云龙区房屋归儿子魏某3所有”的约定,并将其依法分割。
案例索引:
(2019)苏03民终7615号民事判决书(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法院是否支持?
裁判意见:
云龙区人民法院: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定,请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间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而应当适用婚姻法规定的自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且该期间为除斥期间。
本案中,孟某、魏某于2012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现魏某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住房分割的部分条款并依法分割,不予支持。
遂判决:驳回孟某的诉讼请求。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而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目的、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属于有关婚姻等具有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特别法律,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变更或撤销之诉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且该“离婚后一年内”为除斥期间,自双方离婚后第二日开始计算。
孟某与魏某2012年10月12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距本案起诉时早已超过1年除斥时间,故孟某关于撤销离婚协议中住房分割的部分条款并依法分割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律师观点:
签完离婚协议书,办完离婚证,一方后悔了,怎么办?
可能办理协议离婚时,双方都在气头上,或者一方在冲动之下签订了离婚协议,等冷静下来,发现离婚协议的内容对自己不利,才想要反悔。
根据《民法典婚姻编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是,在审理过程中,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会不支持当事人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