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涉税要点
雇主责任险涉税要点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被保险人: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
2、前提条件: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直接的雇佣合同关系。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
思考一:劳动合同无效或实质上并不构成劳动关系的雇主责任险,如何处理?
3、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计入相关成本费用。
保险法第九十五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4、雇主责任险不属于职工福利性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规定作进项税额抵扣。
5、企业所得税准予据实全额税前扣除。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思考二:52号出台是否多此一举?本公告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否与上位法抵触?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明确财产保险准予扣除,52号出台有无必要;52号适用于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按这个表述来理解,2018年度之前的能否扣除?如不能扣除,与上位法实施条例相抵触。
思考三:企业为接受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的雇主责任险,能否作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6、投保环节:雇主责任险受益人是雇主,不属于员工任职受雇取得的有关所得,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赔偿环节:赔偿给雇员的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有的理解为按保险赔款免征个税,有的理解为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性质的免征个税。
虽然受益人不是雇员,但雇员获得的仍属于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相关文件并未明确保险赔款取得方式,并未具体要求投保人、受益人、被投保人等投保关系和受益方式,所以按取得保险赔款免征亦无不妥。
7、雇主责任险应按照财产保险合同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