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远程视频询问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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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实践取证难题引出思考
实践执法过程中经常需要对异地受害人、证人取证,如典型网络诈骗案件,P2P平台诈骗案件,受害人分布全国各县市,人数动辄几十、上百,传统取证方式,不外于到受害人所在地点或委托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取证,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理想。得益于网络通信技术发展,远程视频已经能够轻易实现。能不能借助远程视频询问方式,以全程录音录像方式固定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呢?如果可以实现,不仅可以让人民群众少跑腿,还可以为一线执法单位“减负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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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远程视频取证合法性问题
目前远程网络视频取证方式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导致该取证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反对者认为该取证方式无具体依据,所以取得证据“不合法”。只有合法性得到论证情况下,才能使执法人员大胆使用该证据。笔者从取证手段合法性,证据形式、证据审查角度的方面论证其合法性:
(一)远程取证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远程询问是侦查取证人员通过视频远程询问证人、受害人,并对全过程录音录像,利用录音录像代替纸质记录,其从本质上讲还是属于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其与传统询问方式不同主要有二点不同,第一点是询问地点,传统询问地点限于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处、证人提出地点或办案机关;而远程询问主要是侦查人员在公安机关,当事人在异地县、市。第二点,询问方式,传统询问是通过侦查取证人员与当事人面对面询问,而远程取证方式是通过网络视频询问。从现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来看,只有在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在暴力、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才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笔者认为只要取证方式能够保证言是按照证人自己真实愿意陈述的,证据能够保证客观记录的,那么该取证方式就应该是合法的,询问地点、询问方式与传统模式不同并代表违法;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中第14条规定:对于证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实行远程视频作证,此条规定说明最高法对远程视频询问的观点与笔者相同。
(二)视频作为证言载体,符合法律规定
传统询问是通过纸质记录询问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核对,而远程询问主要是通过全程视频录音录像体现询问内容。那么,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通过视频体现,其是否合法,答案是肯定的。主要理由:第一,《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列举的种类是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并没有限制证言的证据形式。理论上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属于言词证据,又称口头证据,既然是以“口头”来反映证据事实的,反应“口头”的内容方式不止一种,现有体现口头证据形式有3种,第1是笔录形式,第2是当事人自行提供的书写资料,第3当事人出庭当面陈诉;既然以上3种材料可以当作口头证据载体,视频作为比纸质记录更加直接、客观反映的载体,为什么不能作为载体呢?第二,《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要求门槛较低,并没有对所谓“法定形式以外的证据”设定法庭准入资格要求,也没有排除其证据能力,如现实中的提取笔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控辩双方经常对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争议,但法院几乎不会因为不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理由进行排除,既然如此为什么以视频作为证言形式,为什么要排除呢?
(三)远程视频询问可以确保证言的客观性
远程询问视频还有一个较大争议就是“容易被篡改”,新型的询问方式和新型的证据载体借用网络通讯技术,人们对科技事物不熟悉,容易产生“警惕”心理。笔者认为该问题可以避免,第一,审查证据应一般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远程询问收集的证据对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完全可以采信。比如远程询问取得诈骗受害人证言,其证言可以通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嫌疑人供述进行印证。第二,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保视频证据是原始、客观、未篡改的,如可以计算校验值方式确保视频的同一性,只要有专门程序技术上实现并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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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开展利用远程网络询问
(一)统一想认识,提供执法依据。远程网络询问属于新事物,各部门对新事物接受都有一个过程,要避免认识不到位导致证据“不过关”,致使案件诉讼受到影响,可以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联合发文远程网络询问具体程序规定,通过程序确保远程询问规范,同时给予远程网络询问的法律依据。
(二)建设硬软件,提供设施保障。远程网络询问,对与硬件、软件都具一定要求,可以在各个远程提讯室基础上设计硬件,达到录音录像清晰,为视频存储空间提供存储设施。同时应设计相关软件,比如微信报案小程序,自动录音录像程序,避免应软硬件设施出现问题导致取得证据不合法。
(三)建立执法样本,积极推广。对于远程询问操作要建立执法演示片、执法小册子,积极推广让基础民警了解远程执法的方式、执法步骤,将理论转化实际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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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相信远程视频取证一定是可行的、必行的,一定能够被广大司法人员接受的,一定能够得到法律的认可的,它能够适应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执法挑战,同时也能够为执法规范化建设带来新的动力。

刑侦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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