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作者:唐永彬发布时间:2014-05-28 浏览量:6183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时 分止
地点: 看守所
会见律师: 律师事务所律师
犯罪嫌疑人:
问:我们是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们受你家属的委托,现拟为你提供法律帮助并担任你
案件的辩护人为你辩护是否同意,并请你如实回答?
答: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
问:何时被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涉嫌什么罪名?
答:
问:你对涉嫌的罪名有无导议 ?
答:
问:请你如实介绍一下案件基本情况?
答:
问: 现就有关法律问题对你作简单的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侦查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24小时内进行询问(至少 一次,多不受限制);侦查机关认为应当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合计7天);(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的,提请批捕时间可以延长之30天);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捕书后7天内作出逮捕或不逮捕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逮捕后,侦查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案件,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交通不便、重大集团犯罪、重大复杂流窜作案、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可能判10年以上的,省级别的检察院批准再延长2个月)。特
别重大复杂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无限期延长。
不讲真实性命、住址、身份不明的,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侦查期限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自侦案件被拘留人有逮捕必要的,10天作出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4天。
审查起诉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2)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近亲属和案件有利害关系;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对你的案件的公正处理的,你可以要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回避,要求换人侦办、批捕、起诉、审判。
(3)你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词。对侦查人员所作的询问笔录有权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对侦查人员的询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案件无关的问题(比如与案件无关的涉及个人隐私的问题等等)有权拒绝回答。
(4)对相关的鉴定结论、估价结论等文件,侦查人员有义务告知(未告知的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告知)。你还可以申请补充鉴定、估价或者重新鉴定、估价。对鉴定、估价结论有疑问而不及时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将来会给你带来不利的后果。
(5)除了律师为你辩护,你自己有权为自己辩护。但,应当事实求是。不要狡辩,以免产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6)自首,立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被采取强制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不同种罪名)的,可以以自首论处。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犯罪,从而得意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属于立功(被检举、揭发对象肯能判无期徒刑以上的属于重大立功)。
自首、立功的,不但可以从轻、减轻,犯罪情节较轻的,还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7)你认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侵犯你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律师为你提起申诉和控告、
(8)你有权以书信(明信片)的方式与律师交流,我们的地址是重庆正智律师事务所(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24号6楼)邮编400010。
(9)假如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婴儿/侦查逮捕已经超过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不予关押不至再危害社会,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是否准许,由司法机关决定)
(10)介绍所涉嫌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处刑和罪名的构成要件)
问:以上问题是否已经听清楚,若未听清楚,可以继续为你说明?
答:
问:你还有其他补充或要说的没有(包括你是否需要钱物及对家人有无什么交待但不涉及案子)
答:
问:你看一下以上笔录是否和你说的一样,如果一样就请签个字?
答:
被会见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