愚人反阴阳,智者转阴阳

庄子云:“六合之外,存而不论。”禅宗讲:“向上一路,千圣不传。”这里只有靠悟,唯出格者得。但凡有任何有迹与可循,皆是歧路、邪路。

自混沌初开,天地正位,无极而太极,万物万事则是以“阴阳”为第一法则。于此顺之者达,逆之者阻;顺之者正,逆之者邪;顺之者昌,逆之者亡。顺之者所以智,逆之者所以愚。而世人皆知阴阳,却无不在反阴阳之途,因此而成种种困顿与迷执,且不自知。从这里看,你才算抓住了基本面的问题。

阴阳之道

“阴阳”的相伴、相随、相生,是以这种形式存在的,而不是世人以为的静态共存,就像做人的极致是大开大合,而不是和稀泥、老好人。或者说,这种静态共存是有漏的、不究竟的,无漏之究竟处是在这里。总结起来就是:静态必有缺憾,而只能取舍;动态恒是必然,而永在进行中。取驾驭的是空间,舍驾驭的则是时间。“阴阳”之道在顺逆,顺逆之道在于取舍,世人却都求的什么呢?两全。古人早就说“世事难两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这如何不是反阴阳呢?既反阴阳,便既不得其正,因而惶惶不满,四顾欲求,不得那种自足之境。也不得其大,而成困顿自缚,眼前的局面打不开,内在的动力也不足。合之,正是世人的在患得患失中固步自封,而只能自甘堕落、消极颓废。“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人之种种迷失与生之种种困境,便由此而生,实乃“世间本无事,庸人自扰之”。

智者转阴阳

愚人反阴阳,智者转阴阳。于顺逆取舍之道,明此阴阳之理,而主动运用之,不再为其所迷、所困,坦然接受,从容顺逆,即是转阴阳,即是真智者。

从天道“一阴一阳之谓道”的法则来说,就像天地万物所展现的那样,大是由小所组成的,高是由低累加出的,宽是由窄舒展开的,远是由近延伸来的,久是由暂绵延成的……就算是光明与黑暗这种看似非构成关系的阴阳,也还是没有绝对的明与暗,明比之更明却是暗,暗比之更暗却是明,到底还是这种关系。你不能说只要大、高、宽、远、久、明,而不要小、低、窄、近、暂、暗,没有后者就没有前者,这样想显然就是妄想。而世人无不抱有这样的妄想,故而还是反阴阳。

阴与阳对立统一,不可分割

这个道理,也就是说是非、善恶、黑白等种种,若只在乎局部,从没有边界、没有参照系来说,即所谓的无限之整体看,都是不存在的,这就是为什么王阳明告诉我们“无善无恶心之本,有善有恶意之动”的真正原因所在。同时,无善无恶又是由无尽善恶组成的,阴阳法则下其大无外、其小无内,这个其小无内即是“当下”,是人只在当下显现的无相灵觉。故善恶又不能不有,只是需要是当下临事即时的反应判断,孟子所谓“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只有此处之善恶为真,除此皆属妄想。这就是“为善去恶”、“致良知”等的依据所在。愚人反阴阳,智者转阴阳。不再如愚夫凡夫那般遇到错处坏处,只知懊悔排斥,妄想只有对处好处,而知其必然,统统转为教训之学,在错而又错中好而又好,把一切错的坏的转成更对更好的跳板,即是转阴阳,即是真智者。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孟子、荀子的论述,对于我们加强德育教育,重视个体素质培养,涵养良好的社会整体素养,构建社会公德高尚的和谐社会;以及完善社会规范核心价值培育,提高法治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培育社会公德意识,构建法律完善的社会治理体系两个方面给了我们许多启发和指引,对于我们完善治理能力,提高治理水平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此正是由于有“人性本恶”的见解,才有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的”法治“和韩非子法家他律一派的世代传承;正是由于“人性本善”的见解,才有儒家在西汉后推崇的以道德感化为主的”德治“和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千年之用。人本性是“利他”还是“利已”,这不仅决定了个体个人的处世待人的态度,还决定了领导者特别是国家统治阶层在制订管理方针政策时是以强行管制为主还是以教育引导为主的趋向。正如陈寅恪老先生所说“秦之法制实儒家一派学说之所附系”,强调“法律与儒家礼经具有同等重要地位”也都是在说明人性阴阳之道的一体两面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的、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具有其不可或缺的地位和功能。法安天下,德润人性,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互为补充,相辅相成,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唯有如此,才能合理引导约束人性阴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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