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检验所“谎报事件”,细思极恐!
大致过程就是,邢台市隆尧县在进行第二轮核酸检测任务时候,委托了第三方检验机构济南华曦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核酸检测,然后该公司的收集点负责人翟某在1月14日的时候跟县卫健委报告称“检测样本全为阴性”,1月16日,又报告发现了阳性标本。
看了以上新闻总感觉哪里不对?
1.存在“时间差漏洞”
1月14日零时20分向县卫健委报告“全部阴性”,1月16日9时49分向卫健委报告“发现阳性”。中间隔了57小时29分钟,给出的理由是“当时还有一管1:10混检样本未进行检测”。
而我们看整个全员筛查时间从12日-14日,一共才花了48小时20分钟,完成了全员的采样、运输、检测、报告结果的全过程,而检测剩下的一管,却花了57小时29分钟。
2.“检测效率是个谜”
按照报道所述,此次全员需要检测的样本为314987人,采样的检测方式为1:10混检检测。留给第三方检验机构的检测量约为3.1万人份。
假设在13日凌晨,完成了全民采样,留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时间时24小时20分,也就是要在这个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剩下1管,压力相对来说还是蛮大的。
如果说没检测,怎么会发现阳性,如果说检测了,为什么在16日9时49分才报告出现了阳性?
3.“很巧,最后1管阳性,还是3个病例”
因为漏了一管,又正好阳性,便对该采样管所涉及的10名人员全部重新采集样本,进行单人单管核酸双检,做血清抗体和胸部CT检查。在这10名人员中,共发现3名新型冠状肺炎病毒阳性感染者,其中2个普通型、1个无症状。
是不是有一种差点漏掉的感觉,这一管要是不检测的话不就漏掉了嘛!很巧!
3.“未检完,可以发报告么?”
翟某某解释称,1月14日零时20分向隆尧县反馈检测结果时,并未完成全部样本检测。经公安机关查证,当时还有一管1:10混检样本未进行检测。
无论是14日凌晨,还是16日上午报告阳性,都可以很明显的看出1月14日零时20分向隆尧县反馈检测结果时,样本的实际检测是没有做完的,如果没有做完实验室业务代表又是如何反馈的呢?打的电话还是发出去的报告?
如果是打的电话,那到底翟某的个人行为还是?
如果是发出去的是检验所书面报告,翟某是否应该背这个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