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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老师“我们与甲方在同一个地级市不同区县,按规定不再当地预缴。但甲方说,不在当地纳税,就不可能结到工程款。”
这类要求的甲方一般都是政府类采购,以建筑工程项目为主,你比如:市政工程、房屋建筑物、医院和学校大型设备招标项目等,他们有内部规定要求,中标企业必须把全部收税留在当地,以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建筑业跨区经营,应该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但对于一般计税项目来说,预征显然比当初营业税时少收许多。而现在,随着2017年11号公告要求“地级市范围内”的跨区县工程不再预缴,让工程地政府部门觉得更吃亏了。所以,就有了这样的问题和无理的要求,让中标企业恨的牙痒痒的。有些甲方要求在当地纳税,并提供完税凭证;有些甲方甚至要示提供本地的增值税发票。当然,大前提是,一般你也不敢去告甲方不付款的行为违约,这些在你投标的时候人家已经口头通知你过了,也算是默认了,如果再去告,也算是企业“无理取闹”吧,这就是目前我们的国情。甲方要你交税,比税务直接要求你交税还要严厉。因为税务的要求,你还可以拿文件去说理,遇到甲方就彻底没辙了。就算没有这个提前“告知书”,甲方有时都会拖你的款,地方“大老爷”你去那个衙门说理去?何况有这个天赐的拖欠理由。没有什么好办法。还是那句老话:违法的业务难以有正确的处理方法。但需要注意其中的细节。此时,一般会在当地设立一个分公司或子公司。如果甲方同意收取分公司、子公司的发票,而不要总公司的发票,这就皆大欢喜了。作为会计必须要认识到,这样风险很大,因为有“虚开”的风险。这是大家要注意规避的。哪怕当地为你提供从注册、开票到交税、注销一条龙服务,这个虚开的责任人依然是你自己,因为谁干活谁开票,总公司干活让子公司开票,就是虚开。不行的话,让甲方做财政的工作,工程地的要求不过就是交税,为什么必须要发票呢?把税直接交掉,拿完税凭证给你,不就行了吗?这种不上台面的事,本身就没有法定的要求,如果通融通融,也是可以通融的。由于必须要向甲方开总机构的发票,所以,总机构的增值税是交定了的。那么以分、子公司名义交税后,税款能不能回机构所在地抵扣呢?一般说来,如果在外地错误缴纳的税款,机构地是不会允许进行抵减的,会正大光明要求你直接去工程地退税。如果企业觉得这样吃亏了,先在施工地缴纳税款,等拿到工程款后就去要求退税,哈哈哈,要看本事和勇气....那么重复缴纳的税款是否可以税前抵扣呢?也可能遇到税务反对扣除的要求,考验企业的办税能力。